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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6月16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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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元

  ■

  注:初始存放金额中包含未支付的审计费、律师费等1,434.78万元以及以自有资金预先支付的发行费520.31万元费用共计1,955.09万元。

  二、前次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前次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前次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详见附表1:《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二)前次募集资金投资先期投入项目转让及置换情况

  1、前次募集资金投资先期投入项目转让情况

  本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情况。

  2、前次募集资金投资先期投入项目置换情况

  2018年2月28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有资金的议案》。本公司已经于2018年3月2日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1,394.46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资金,其中,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金额为人民币874.15万元,以自有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金额520.31万元。以上募集资金的置换情况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8]第ZB10080号《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鉴证报告》。

  (三)前次募集资金变更情况

  2018年4月16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将已完成置换外的其他管道具体实施地点变更为贵阳市中心城区(含南明区、云岩区、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观山湖区)及修文县(扎佐镇、龙场镇、久长镇)城市燃气管道改扩建。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将贵阳市城市燃气管道改扩建项目中修文县(扎佐镇、龙场镇、久长镇)区域城市燃气管道改扩建项目实施主体由贵州燃气变更为全资子公司贵州燃气(集团)修文县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修文公司”);变更实施主体的项目投资计划为3,300万元,全部用于对修文公司增资扩股,增资扩股完成后修文公司注册资本由6,000万元增加至9,300万元。

  (四)前次募集资金项目的实际投资总额与承诺的差异内容和原因说明

  本公司募集资金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与募集后承诺投资金额差额62.46万元,系募集资金专户产生的利息收入扣除银行手续费支出后的净额投入投资项目所致。

  (五)闲置募集资金情况说明

  公司于2018年2月28日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将合计不超过10,0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到期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上述资金已于2018年3月2日从募集资金银行专户转出,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2019年2月21日,公司已将前述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10,000.00万元募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除上述事项外,截止2019年12月31日,本公司未将前次募集资金用于其他用途。

  三、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的情况说明

  (一)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详见本报告附表2;对照表中实现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与承诺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一致。

  (二)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说明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于贵阳市城市燃气管道改扩建,项目建成后提升了贵阳市的整体输气能力和管网覆盖率,从而扩大供气范围和供气量,但并不能单独为公司带来经济效益,只能与公司原有管网一并产生整体效益,故不能精确测算其单独产生的效益。

  截至2019年12月31日,贵阳市城市燃气管道改扩建项目已实施完毕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项目已累计投资32,885.23万元,其中:实际使用募集资金22,757.97万元。2019年度相比前次募投项目建设前的2016年度,贵阳市及修文县天然气销售量增加1.78亿立方米,其天然气销售收入增加52,934.93万元以及天然气净利润增加3,384.38万元。

  四、前次发行涉及以资产认购股份的相关资产运行情况

  本公司前次发行中不存在以资产认购股份的情况

  五、前次募集资金结余及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止2019年12月31日,前次募集资金余额为零。

  六、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已公开披露信息对照情况说明

  通过对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定期报告和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的有关内容做逐项对照,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已公开披露信息一致。

  附表1: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附表2: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

  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15日

  附表1: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编制单位: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2019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万元

  ■

  注1:截止日实际投资金额与募集后承诺投资金额的差额62.46万元,系募集资金专户产生的利息收入扣除银行手续费支出后的净额投入投资项目所致。

  附表2: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

  编制单位: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2019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万元

  ■

  注:公司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于贵阳市城市燃气管道改扩建,项目建成后提升了贵阳市的整体输气能力和管网覆盖率,从而扩大供气范围和供气量,但并不能单独为公司带来经济效益,只能与公司原有管网一并产生整体效益,故不能精确测算其单独产生的效益。

  截至2019年12月31日,贵阳市城市燃气管道改扩建项目已实施完毕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项目已累计投资32,885.23万元,其中:实际使用募集资金22,757.97万元。2019年度相比前次募投项目建设前的2016年度,贵阳市及修文县天然气销售量增加1.78亿立方米,其天然气销售收入增加52,934.93万元以及天然气净利润增加3,384.38万元。

  证券代码:600903        证券简称:贵州燃气     公告编号:2020-029

  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贵州燃气”)于2020年6月1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议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号)等规定的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事项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拟采取的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现公告如下:

  一、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测算

  (一)主要假设和前提条件

  1.假设未来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经营情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不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包括财务费用、投资收益、利息摊销等)的影响。

  2.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公司拟发行合计不超过100,000.00万元(含)可转换公司债券,假设按照上限发行100,000.00万元,不考虑发行费用等影响。假设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完成本次发行。本次可转债发行实际到账的募集资金规模及时间将根据监管部门核准、发行认购情况以及发行费用等情况最终确定。

  3.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期限为6年,分别假设截至2021年6月30日全部转股,或者截至2021年6月30日全部未转股。该转股完成时间仅为估计,最终以可转债持有人完成转股的实际时间为准。

  4.公司2019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9,065.3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6,032.41万元。假设公司2020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与2019年度持平,即2020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分别为19,065.30万元和16,032.41万元;2021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分别按以下三种情况进行测算:(1)较上期增长10%;(2)与上期持平;(3)较上期下降10%。该假设仅用于计算本次可转债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并不代表公司对2020年度和2021年度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公司盈利预测。

  5.假设不考虑本次可转债票面利率的影响,仅为模拟测算需要,不构成对实际票面利率的数值预测。

  6.假设本次可转债的转股价格为10.00元/股(实际转股价格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为基础确定)。该转股价格仅用于计算本次可转债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最终的转股价格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确定,并可能进行除权、除息调整或向下修正。

  7.假设2020年12月31日归属于上市公司的所有者权益=2020年期初归属于上市公司的所有者权益+2020年归属于上市公司的净利润-2019年度现金分红金额;假设2021年12月31日归属于上市公司的所有者权益=2021年期初归属于上市公司的所有者权益+2021年归属于上市公司的净利润+转股增加的所有者权益。假设在预测公司发行后净资产时,未考虑现金分红、除募集资金和净利润之外的其他因素对净资产的影响。

  8.为便于测算,假设2020年度和2021年度不存在除可转债发行以外的其他因素对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权益的影响。

  9.假设本次可转债在发行完成后全部以负债项目在财务报表中列示。该假设仅为模拟测算财务指标使用,具体情况以发行完成后的实际会计处理为准。

  (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分析

  基于上述假设前提,本次发行对公司2020年、2021年主要财务指标的预计影响对比如下:

  ■

  注: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系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规定计算。

  二、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将在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内逐渐为公司带来经济效益。本次发行后,投资者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或全部转股后,公司总股本将会有一定幅度的增加,对公司原有股东持股比例和每股收益产生一定的摊薄作用。

  另外,本次发行设有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在该条款被触发时,公司可能申请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导致因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新增的股本总额增加,从而扩大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时对公司原普通股股东的潜在摊薄作用。

  因此,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后即期回报存在被摊薄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三、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经过公司董事会谨慎论证,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以及公司战略发展方向,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综合实力,增强公司市场竞争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具体分析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同日披露的《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四、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现有业务的关系及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一)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现有业务的关系

  公司主营业务为城市燃气,主要从事城市燃气输送、生产供应、服务;城市燃气工程设计、施工、维修。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100,000.00万元(含),在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城市燃气管网建设项目、习酒镇至习水县城天然气输气管道项目、天然气基础设施互联互通重点工程(贵阳市天然气储备及应急调峰设施建设项目)(一期)及偿还银行借款,与公司主营业务高度相关。

  通过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将进一步巩固公司在现有城市燃气领域的市场地位,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

  (二)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1.人员储备

  公司专业运营城市燃气30年,专业化管理团队和专业技术人员保持稳定。截至2020年3月31日,公司共有员工3,693人,其中生产人员占比为44.62%,技术人员占比为15.12%,本科以上人员占比为29.43%。

  2.技术储备

  公司在城市燃气输送、生产供应、服务以及城市燃气工程设计、施工、维修业务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运营和安全管理经验。

  近年来,公司陆续完成了管网地理信息系统(GIS)、SCADA系统、客户服务平台(CIS)、协同办公系统(OA)、设备管理系统、档案管理系统等十余个应用系统和平台的搭建,公司各大应用系统的集中式管理、分散式应用初步实现了由局部建设向全面发展、由分散建设向集中管理的转变,现正向智慧燃气发展,拥有成熟的信息技术管理体系,在建设运行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信息技术管理经验。

  3.市场储备

  城市管道燃气属于市政公用事业,在同一供气区域内具有先入优势,管网覆盖区域越广、规模越大,公司发展潜力越大。按照贵州省委、省政府“气化贵州”、“天然气县县通”战略部署,公司积极投资建设贵州省天然气支线及气源接收、输送、储气等相关配套设施,在贵州省内建成3条天然气支线管道,在省内29个特定区域及1个省外特定区域取得了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业务范围覆盖贵州省主要城市、核心经济区和主要工业园区。

  综上,公司在人员、技术和市场等方面的丰富储备,将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五、公司应对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投资者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拟通过规范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加强经营管理、降低运营成本、提升盈利能力、强化投资回报机制等措施,提升资产质量,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以填补股东回报。

  (一)加强募投项目推进力度,尽快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本次募集资金将用于城市燃气管网建设项目、习酒镇至习水县城天然气输气管道项目、天然气基础设施互联互通重点工程(贵阳市天然气储备及应急调峰设施建设项目)(一期)及偿还银行借款。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有利于扩大公司的市场占有率,进一步提升公司竞争优势,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有利于实现并维护股东的长远利益。

  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争取募投项目尽快完成,提高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有助于填补本次发行对股东即期回报的摊薄。

  (二)规范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并完善了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存储制度,以便于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以及对其使用情况加以监督。公司董事会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要求规范管理募集资金,确保资金安全使用。

  (三)不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作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四)保持稳定的股东回报政策

  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规定,公司制定和完善了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公司章程》规定了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决策程序、信息披露和调整原则,明确了实施现金分红的条件和分配比例。本次可转债发行后,公司将继续广泛听取投资者尤其中小投资者关于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完善公司股东回报机制,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六、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所做出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为确保本次发行填补回报措施的切实履行,维护贵州燃气及其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作出以下承诺:

  “1.本人/本公司承诺不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2.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本人/本公司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本公司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本公司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公司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确保本次发行填补回报措施的切实履行,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作出以下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未来实施新的股权激励计划,承诺拟公布的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出具日后至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的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相应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6月15日

  证券代码:600903         证券简称:贵州燃气          公告编号:2020-030

  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未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鉴于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燃气”或“公司”)拟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公司对近五年是否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进行了自查,自查结果如下:

  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积极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经自查,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

  特此公告。

  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15日

  证券代码:600903  证券简称:贵州燃气   公告编号:2020-031

  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0年7月1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0年7月1日9点30分

  召开地点: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新添大道南段298号贵州燃气大营坡办公区2楼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7月1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20年6月15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6月16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的相关公告。

  2、 特别决议议案:1、2(2.01-2.21)、3、4、5、6、7、8、9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2(2.01-2.21)、3、4、5、8、9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手续:

  (1)自然人股东应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进行登记。

  (2)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的,代理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股东账户卡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进行登记。

  (3)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法人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

  (4)法人股东委托他人出席的,代理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法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公章)、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法定代表人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加盖公章)、法人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

  授权委托书由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由股东本人或者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则不需要公证。

  (5)异地股东可以用信函(信封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或传真方式登记,信函登记以收件日邮戳为准。参会当日须凭证件原件进行登记确认方可视为有效登记。参会股东或其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可以在会议召开前半小时补办会议登记。

  2、登记时间:

  2020年6月29日上午9:00至11:00,下午14:00至16:00。

  3、登记地点: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新添大道南段298号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4、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请于会议开始前半小时内到达会议地点,并携带有效身份证明、股东沪市股票账户等原件及复印件,以便验证入场。

  六、 其他事项

  1、联系方式:

  联系人:蒋建平先生、张永松先生、李紫涵女士

  电话/传真:(0851)86771204

  电子邮箱:gzrq@gzgas.com.cn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新添大道南段298号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邮编:550004

  2、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15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0年7月1日召开的贵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0903  证券简称:贵州燃气

  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0—2022年)

  为建立和完善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0—2022年)》,具体内容如下:

  一、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企业实际情况、发展目标,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股利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的意见,坚持现金分红为主这一基本原则。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每年现金分红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5%;如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三、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董事会至少每三年重新制定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做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间段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表决。但公司保证调整后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不违反以下原则: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每年现金分红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5%;如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四、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公司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后,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每年向股东现金分配股利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5%;如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或公积金转增。各期未进行分配的利润将用于满足公司发展资金需求。

  五、实施和监督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分红议案,并交付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公司接受所有股东、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督。

  六、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15日

  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组织和行为,界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义务,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下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为公司依据《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可转债”或“可转债”),债券持有人为通过认购、购买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次可转债的投资者。

  第三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全体债券持有人依据本规则组成,债券持有人会议依据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召集和召开,并对本规则规定的权限范围内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议和表决。

  第四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根据本规则审议通过的决议,对全体债券持有人(包括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反对决议或放弃投票权的债券持有人以及在相关决议通过后受让本次可转债的持有人,下同)均有同等约束力。

  第五条 投资者认购、持有或受让本次可转债,均视为其同意本规则的所有规定并接受本规则的约束。

  第二章 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可转债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二) 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将所持有的可转债转为公司股票;

  (三) 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可转债;

  (五) 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六) 按《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可转债本息;

  (七)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八)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一) 遵守公司发行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二) 依其所认购的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三) 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四) 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

  第八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如下:

  (一) 当公司提出变更《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方案时,对是否同意公司的建议作出决议,但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作出决议同意公司不支付本次债券本息、变更本次债券利率和期限、取消募集说明书中的赎回或回售条款等;

  (二) 当公司未能按期支付可转债本息时,对是否同意相关解决方案作出决议,对是否通过诉讼等程序强制公司和担保人(如有)偿还债券本息作出决议,对是否参与公司的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作出决议;

  (三) 当公司减资(因股权激励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时,对是否接受公司提出的建议,以及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方案作出决议;

  (四) 当担保人(如有)或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五) 当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六) 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修改作出决议;

  (七)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第九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应在提出或收到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提议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15日前向全体债券持有人及有关出席对象发出。

  第十条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一) 公司拟变更《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二) 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三) 公司发生减资(因股权激励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四) 拟变更、解聘可转债受托管理人(如有);

  (五) 公司董事会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六)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10%以上未偿还债券面值的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七) 保证人或者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

  (八) 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九)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本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通过书面方式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一) 公司董事会;

  (二)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10%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的持有人;

  (三) 可转换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如有);

  (四)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第十二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发出后,除非因不可抗力,不得变更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时间或取消会议,也不得变更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时间、取消会议或者变更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的,召集人应在原定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5个交易日内以公告的方式通知全体债券持有人并说明原因,但不得因此而变更债券持有人债权登记日。债券持有人会议补充通知应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媒体上公告。

  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拟决议事项消除的,召集人可以公告方式取消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及表决方式;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四) 确定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之债权登记日;

  (五)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代理债券持有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以及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 召集人名称、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电话号码;

  (七)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权登记日不得早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期之前10日,并不得晚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期之前3日。于债权登记日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机构托管名册上登记的本次未偿还债券的可转债持有人,为有权出席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

  第十五条 召开债券持有人现场会议的地点原则上应为公司住所地。会议场所由公司提供或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提供。

  第十六条 符合本规则规定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的机构或人员,为当次会议召集人。

  第十七条 召集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时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本规则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召集人要求对其他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第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应当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件号码、住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债券面额、被代理人名称等事项。

  第五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议案、出席人员及其权利

  第十九条 提交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的议案由召集人负责起草。议案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内,并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第二十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事项由召集人根据本规则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决定。

  单独或合并代表持有本次可转债10%以上未偿还债券面值的债券持有人有权向债券持有人会议提出临时议案。公司及其关联方可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并提出临时议案。临时提案人应不迟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之前10日,将内容完整的临时提案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在收到临时提案之日起5日内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补充通知,并公告提出临时议案的债券持有人姓名或名称、持有债权的比例和临时提案内容。

  除上述规定外,召集人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后,不得修改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包括增加临时提案的补充通知)中未列明的提案,或不符合本规则内容要求的提案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一条 债券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由债券持有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二条 债券持有人本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持有本次未偿还债券的证券账户卡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债券持有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有本次未偿还债券的证券账户卡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被代理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被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被代理人持有本次未偿还债券的证券账户卡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二十三条 债券持有人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授权代理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 代理人的权限,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债券持有人会议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 授权代理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授权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债券持有人不作具体指示,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授权委托书应在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24小时之前送交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

  第二十四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在债权登记日交易结束时持有本次可转债的债券持有人名册共同对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的资格和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本次可转债的张数。

  上述债券持有人名册应由公司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取得,公司应积极配合召集人获取上述债券持有人名册并无偿提供给召集人。

  第六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

  第二十五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应由公司董事会委派出席会议的授权代表担任会议主席并主持。如公司董事会未能履行职责时,由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以所代表的本次债券表决权过半数选举产生一名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担任会议主席并主持会议;如在该次会议开始后1小时内未能按前述规定共同推举出会议主持,则应当由出席该次会议的持有本次未偿还债券表决权总数最多的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担任会议主席并主持会议。

  第二十七条 应单独或合并持有本次债券表决权总数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的要求,公司应委派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或受适用法律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的限制外,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债券持有人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第二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或者代表的本次可转债张数总额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九条 下列机构和人员可以列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债券发行人(即公司)或其授权代表、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债券托管人、债券担保人(如有)以及经会议主席同意的本次债券的他重要相关方,上述人员或相关方有权在债券持有人会议上就相关事项进行说明。除该等人员或相关方因持有公司本次可转债而享有表决权的情况外,该等人员或相关方列席债券持有人会议时无表决权。

  第三十条 会议主席有权经会议同意后决定休会、复会及改变会议地点。经会议决议要求,会议主席应当按决议修改会议时间及改变会议地点。休会后复会的会议不得对原有会议议案范围外的事项做出决议。

  第七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决议及会议记录

  第三十一条 向会议提交的每一议案应由与会的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其正式委托的代理人投票表决。每一张未偿还的债券(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拥有一票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 公告的会议通知载明的各项拟审议事项或同一拟审议事项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逐项分开审议、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会议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会议不得对会议通知载明的拟审议事项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会议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拟审议事项时,不得对拟审议事项进行变更,任何对拟审议事项的变更应被视为一个新的拟审议事项,不得在本次会议上进行表决。

  第三十三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对拟审议事项表决时,只能投票表示:同意或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对应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废票,不计入投票结果。未投的表决票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不计入投票结果。

  第三十四条 下述债券持有人在债券持有人会议上可以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并且其所代表的本次可转债张数不计入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出席张数:

  (一) 债券持有人为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公司股东;

  (二) 上述公司股东、发行人及担保人(如有)的关联方。

  第三十五条 会议设计票人、监票人各一名,负责会议计票和监票。计票人、监票人由会议主席推荐并由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担任。与公司有关联关系的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不得担任计票人及监票人。

  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时,应当由至少两名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同一名公司授权代表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律师负责见证表决过程。

  第三十六条 会议主席根据表决结果确认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是否获得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应载入会议记录。

  第三十七条 会议主席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点票;如果会议主席未提议重新点票,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对会议主席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点票,会议主席应当即时组织重新点票。

  第三十八条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二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同意方为有效。

  第三十九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但其中需经有权机构批准的,经有权机构批准后方能生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可转债募集说明书》和本规则的规定,经表决通过的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对本次可转债全体债券持有人(包括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反对决议或放弃投票权的债券持有人以及在相关决议通过后受让本次可转债的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任何与本次可转债有关的决议如果导致变更发行人与债券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可转债募集说明书》明确规定债券持有人作出的决议对发行人有约束力外:

  (一) 如该决议是根据债券持有人的提议作出的,该决议经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经发行人书面同意后,对发行人和全体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 如果该决议是根据发行人的提议作出的,经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通过后,对发行人和全体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四十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应在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后二个交易日内将决议于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公告中应列明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人数、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所代表表决权的本次可转债张数及占本次可转债总张数的比例、每项拟审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内容。

  第四十一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 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名称或姓名;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人员姓名,以及会议见证律师、计票人、监票人和清点人的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人数、所代表表决权的本次可转债张数及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所代表表决权的本次可转债张数占公司本次可转债总张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拟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五) 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 债券持有人的质询意见、建议及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二条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应当保证债券持有人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债券持有人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召集人(或其委托的代表)、记录员和监票人签名。债券持有人会议记录、表决票、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授权委托书、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会议文件资料由公司董事会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四十三条 召集人应保证债券持有人会议连续进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突发事件等特殊原因导致会议中止、不能正常召开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快恢复召开会议或直接终止本次会议,并将上述情况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对于干扰会议、寻衅滋事和侵犯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严格执行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代表债券持有人及时就有关决议内容与有关主体进行沟通,督促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具体落实。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本次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规则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否则,本规则不得变更。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下公告事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指定的法定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中提及的“未偿还债券”指除下述债券之外的一切已发行的本次债券:

  (一) 已兑付本息的债券;

  (二) 已届本金兑付日,兑付资金已由发行人向兑付代理人支付并且已经可以向债券持有人进行本息兑付的债券。兑付资金包括该债券截至本金兑付日的根据本次债券条款应支付的任何利息和本金;

  (三) 已转为公司股票的债券;

  (四) 发行人根据约定已回购并注销的债券。

  第四十九条 对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有效性发生争议,应在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第五十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自本次可转债发行之日起生效。

  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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