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03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0年06月15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688169 股票简称:石头科技 编号:2020-023
北京石头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北京石头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北京石头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99号),获准向境内投资者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666.6667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271.12元,合计募集资金人民币451,866.68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5,054.00万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36,812.68万元。本次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2月17日全部到位,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0)第0108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北京石头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北京石头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会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首体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之三方监管协议》,对上述募集资金实行了专户存储。

  2020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并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增加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石头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头创新”)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并拟使用募集资金对石头创新进行增资4,000万元。针对上述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出具了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关于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并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3)。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近日,石头创新已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首体支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用于本次募集资金的存储与使用,并与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首体支行、中信证券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本次石头创新募集资金专户信息如下:

  ■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北京石头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北京石头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首体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一和甲方二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10936845310703,截至2020年5月25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新一代扫地机器人项目、商用清洁机器人产品开发项目、石头智连数据平台开发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二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2、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和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一和甲方二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一、甲方二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彬、陈宇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一、甲方二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二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4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一和甲方二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一和甲方二、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方一和甲方二、乙方、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2023年12月31日)起失效。

  11、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2、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3、本协议一式七份,甲方一和甲方二、乙方、丙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一备用,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北京石头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15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