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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6月15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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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费用具体情况如下:

  ■

  十、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175,951.06万元。

  十一、发行后股东户数

  本次发行没有采取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为66,230户。

  十二、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13,533,751股,占本次发行数量11.18%。网上有效申购数量为60,042,007,000股,对应的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2,951.6275倍。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31,097,000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0.05179207%,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31,070,969股,放弃认购数量为26,031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76,452,649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76,452,649股,放弃认购数量为0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26,031股。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9年度、2018年度、2017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0]230Z1100号);对公司2020年1-3月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容诚专字[2020]230Z1108号)。以上数据已在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经营状况的变化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公司的经营模式、主要客户与供应商构成、税收政策等重大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但受2020年春节假期较早及1月份爆发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公司全面复工推迟,下游客户需求大幅减少,2020年第一季度公司经营业绩同比下降。

  二、2020年上半年业绩预告

  经测算,公司2020年1-6月主要经营数据同比预计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2020年二季度营业收入、净利润同比及环比增长的原因主要为:

  1、随着新冠肺炎疫情对经济的影响逐渐减弱,下游客户全面复工,在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下,下游电子半导体、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医疗及食品、环保新能源等行业需求同比增长。

  2、子公司重庆金苏的尾气回收生产氢气项目及大宗气体充装项目分别于2018年和2019年投产,随着公司在当地市场开拓力度的不断加大,重庆金苏产能逐渐释放;同时,2019年12月设立的子公司宿迁金宏于2020年3月开始气体经营业务,拓展苏北市场。上述新设子公司业务的扩张将带动公司氢气以及氧气、氮气、氩气、二氧化碳等大宗气体的整体产量、销量同比增长。

  上述2020年上半年财务数据仅为公司初步测算数据,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且不构成盈利预测。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安排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发行人已与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公司、保荐机构及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

  (二)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上述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无重大差异,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为例,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甲方: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丙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智能化运营项目、研发中心项目募集资金和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甲方的子公司或甲方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甲方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本协议的相关规定。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斐斐、王森鹤可以在乙方营业日营业时间内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甲方授权并同意乙方按月(每月2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六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履行通知义务,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帐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甲、乙、丙三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失效。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自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其他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董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主要内容无异常,公司未召开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认为:发行人申请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股票已具备公开上市的条件。招商证券愿意保荐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二、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

  杨斐斐,投资银行总部副总裁,法学硕士,律师,保荐代表人。具有11年证券从业经历和投资银行业务经验,参与了法兰泰克(603966.SH)IPO、金宏气体IPO(688106.SH)、金源矿业IPO、汇胜股份IPO、蓝电环保IPO、大湖股份(600257.SH)定向增发、上海上实中期票据、上实控股并购中新地产(上市公司收购)、好想你(002582.SZ)重大资产重组、大湖股份(600257.SH)重大资产重组等项目。

  王森鹤,投资银行总部副总裁,北京大学硕士,保荐代表人。具有12年证券从业经历和投资银行业务工作经验,参与和负责的主要项目有亚太药业(002370.SZ)IPO、柘中股份(002346.SZ)IPO、三星医疗(601567.SH)IPO、迎驾贡酒(603198.SH)IPO、金宏气体IPO(688106.SH)、蓝电环保IPO、士兰微(600460.SH)定向增发、新五丰(600975.SH)定向增发、大湖股份(600257.SH)定向增发、孚日股份(002083.SZ)公司债、好想你(002582.SZ)公司债、上海医药(601607.SH)重大资产重组、好想你(002582.SZ)重大资产重组、大湖股份(600257.SH)重大资产重组、亳州建投企业债等。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金向华,实际控制人金建萍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公司股份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本人直接或间接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在本次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公司股份承诺:

  (1)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在本次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3)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3、实际控制人亲属、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金向华的配偶韦文彦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公司股份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本人直接或间接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在本次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金向华的亲属朱根林、金向华控制的企业金宏投资、实际控制人金建萍的亲属金小红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公司股份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其他股东的锁定要求

  除上述股东之外的其他股东,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所持股票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5、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金向华、金建萍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金向华、金建萍就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共同承诺如下:

  ①减持股份的条件

  将严格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金向华、金建萍出具的承诺载明的各项锁定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要求,在锁定期内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锁定期届满后的2年内,若金向华、金建萍减持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减持后金向华、金建萍仍能保持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地位。

  ②减持股份的方式

  锁定期届满后,金向华、金建萍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③减持股份的价格

  金向华、金建萍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下同)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金向华、金建萍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④减持股份的数量

  在锁定期届满后的12个月内,金向华、金建萍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发行人老股不超过金向华、金建萍持有发行人老股的25%;在锁定期满后的第13至24个月内,金向华、金建萍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发行人老股不超过在锁定期届满后第13个月初金向华、金建萍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老股的25%。

  ⑤减持股份的期限

  金向华、金建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金向华、金建萍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金向华、金建萍方可减持发行人股份,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⑥金向华、金建萍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将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A、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金向华、金建萍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B、如金向华、金建萍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金向华、金建萍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同时金向华、金建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剩余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金向华、金建萍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金向华、金建萍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C、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金向华、金建萍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朱根林、黄皖明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朱根林、黄皖明就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的主要内容如下:

  锁定期届满后,朱根林、黄皖明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朱根林、黄皖明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下同)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朱根林、黄皖明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减持前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价格。

  朱根林、黄皖明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结合证券市场情况、发行人股票走势及公开信息、个人资金需求等情况,自主决策、择机进行减持。

  朱根林、黄皖明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朱根林、黄皖明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朱根林、黄皖明方可减持发行人股份,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关于公司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和顺序

  自公司上市后3年内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则触发公司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

  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2)公司回购股票;(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前述措施中的优先顺位相关主体如果未能按照本预案履行规定的义务,或虽已履行相应义务但仍未实现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自动触发后一顺位相关主体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2、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通过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式以稳定发行人股价,并向发行人送达增持公司股票书面通知,增持通知书应包括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增持期限、增持目标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的3个月内,以合计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资金增持发行人股份;若在触发稳定股价义务后发行人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中止实施增持计划。

  (2)公司回购股份

  ①预警措施

  公司应当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10个交易日内,组织公司的业绩发布会或业绩路演,积极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进行沟通。

  ②公司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若公司决定采取公司回购股份方式稳定股价,公司应在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在完成必须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3,000万元。若在触发稳定股价义务后发行人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公司可中止实施增持计划。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通过增持公司股份的方式以稳定公司股价,并向公司送达增持公司股票书面通知,增持通知书应包括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增持期限、增持目标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3个月内,用以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额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税后收入的20%,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税后收入的50%,但如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中止实施增持计划。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3、应启动而未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上述稳定股价义务,则公司应将该年度及以后年度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款项收归公司所有,直至累计金额达3,000万元止。

  (3)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完全履行上述稳定股价义务,则公司可将本人的工资收归公司所有,累计金额不低于本人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税后收入的20%,不超过本人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税后收入的50%。

  (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确认以上承诺为真实意思表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相关责任主体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5)对于公司未来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在其作出承诺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并签订相应的书面承诺函后,方可聘任。

  三、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金向华、实际控制人金建萍就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作出以下承诺:

  1、启动股份回购及购回措施的条件

  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如本次公开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将依法从投资者手中回购及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以及已转让的限售股。

  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如公司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将依法从投资者手中回购及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以及已转让的限售股。

  2、股份回购及购回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股份的启动程序

  ①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股份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15个交易日内作出回购股份的决议;

  ②公司董事会应在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③公司应在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履行相关法定手续之次日起开始启动股份回购工作。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购回的启动程序

  ①公司董事会应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购回公司股份条件触发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发布股份购回公告,披露股份购回方案;

  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作出购回公告并履行相关法定手续之次日起开始启动股份购回工作。

  3、约束措施

  公司将提示及督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格履行在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作出的关于股份回购、购回措施的相应承诺。

  公司自愿接受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有关主管部门对股份回购、购回预案的制定、实施等进行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在启动股份回购、购回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采取上述股份回购、购回的具体措施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若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则公司应:①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②因未能履行该项承诺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2)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上述承诺,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①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者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其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分得的税后现金股利返还给公司。如未按期返还,公司可以从之后发放的现金股利中扣发,直至扣减金额累计达到应履行股份购回义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已分得的税后现金股利总额。

  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金向华、实际控制人金建萍就关于是否涉及欺诈发行上市事项确认并承诺如下:

  1、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五、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金向华、实际控制人金建萍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金向华、实际控制人金建萍承诺:

  (1)公司及本人承诺本次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若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及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若在公司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交易前,因公司本次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对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及本人将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该期间内银行同期一年期存款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后,因公司本次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及本人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回购公告前30个交易日该种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上述回购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及本人将及时提出预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若因公司本次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及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公司及本人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沟通赔偿,通过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2)上述承诺为公司及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相关责任主体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相关责任主体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中介机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为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审计及验资机构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所为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为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资产评估机构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为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其他承诺事项

  1、发行人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1)本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①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③公司将对出现该等未履行承诺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等措施(如该等人员在公司领薪)。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①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向本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金宏气体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1)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①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在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③在本人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发行人若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承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①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向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金宏气体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1)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①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本人若未能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停止领取薪酬,同时以本人当年以及以后年度的税后工资作为上述承诺的履约担保,且在履行承诺前,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①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向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金宏气体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七、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作出的承诺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要求,相关承诺主体提出的违反承诺时可采取的约束措施合法,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

  

  

  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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