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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6月13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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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号:002096 证券简称:南岭民爆 公告编号:2020-028
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南岭经贸公司诉讼事宜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0年6月12日,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南新天地南岭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岭经贸公司)收到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沙市中院)作出的两份民事判决书 [(2019)湘01民初437号] 和[(2019)湘01民初438号]。现将有关南岭经贸公司诉湖南中安资源矿产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矿产公司)和长沙康赛普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赛普公司)等被告涉及的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情况公告如下:

  一、 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案件一:南岭经贸公司与中安矿产公司诉讼事项

  1、2019年2月11日,长沙市中院受理了南岭经贸公司与中安矿产公司等被告的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受理编号为[(2019)湘01民初437号]。南岭经贸公司请求被告中安矿产公司履行2,220.464738万元货款的支付义务,并按合同违约条款有关违约金之约定支付合同违约金,请求其他被告在各自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及3,000万元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承兑所产生的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诉讼事项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2月13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南岭经贸公司诉讼事宜的公告》(2019-001)。]

  2、2020年5月20日,长沙市中院对南岭经贸公司与中安矿产公司等被告的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民事判决[(2019)湘01民初437号]。

  案件二:南岭经贸公司与康赛普公司诉讼事项

  1、2019年2月11日,长沙市中院受理了南岭经贸公司与康赛普公司等被告的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受理编号为[(2019)湘01民初438号]。南岭经贸公司请求被告康赛普公司履行4,799.031957万元货款的支付义务,并按合同违约条款有关违约金之约定支付合同违约金,请求其他被告在各自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及5,000万元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承兑所产生的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诉讼事项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2月13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南岭经贸公司诉讼事宜的公告》(2019-001)。]

  2、2020年5月20日,长沙市中院对南岭经贸公司与康赛普公司等被告的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民事判决[(2019)湘01民初438号]。

  二、判决或裁决情况

  案件一:南岭经贸公司与中安矿产公司诉讼事项

  2020年5月20日,长沙市中院对该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如下:

  1、被告湖南中安资源矿产能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南新天地南岭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22,204,647.38元;

  2、被告湖南中安资源矿产能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南新天地南岭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以22,204,647.38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从2017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货款日为止;

  3、被告湖南中安资源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长沙康赛普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4、被告欧阳斌在32,000,000元内对上述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原告湖南新天地南岭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在上述债权额度内对欧阳斌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5、被告湖南中安资源集团有限公司和被告中宇景恒(厦门)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湖南新天地南岭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未能承兑的汇票金额30,000,000元以及利息,利息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19年1月28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

  6、驳回原告湖南新天地南岭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11,95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16,956元由湖南中安资源矿产能源有限公司、湖南中安资源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康赛普实业有限公司、欧阳斌、中宇景恒(厦门)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件二:南岭经贸公司与康赛普公司诉讼事项

  2020年5月20日,长沙市中院对该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如下:

  1、被告长沙康赛普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南新天地南岭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47,990,319.57元;

  2、被告长沙康赛普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南新天地南岭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以47,990,319.57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从2017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货款日为止;

  3、被告湖南中安资源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4、被告湖南金典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50,000,000元额度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5、被告黄少华在50,000,000元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原告湖南新天地南岭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在50,000,000元内对黄少华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6、被告岳阳亿凯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在17,600,000元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原告湖南新天地南岭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在17,600,000元内对岳阳亿凯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7、被告湖南中安资源集团有限公司和被告中宇景恒(厦门)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湖南新天地南岭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未能承兑的汇票金额50,000,000元以及利息,利息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19年1月28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

  8、驳回原告湖南新天地南岭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93,907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98,907元由长沙康赛普实业有限公司、湖南中安资源集团有限公司、黄少华、湖南金典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岳阳亿凯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宇景恒(厦门)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说明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相关规定,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上述应收账款涉及的合同纠纷款项,已计提坏账准备1404.69万元。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不排除被告有上诉的可能,有关结果对公司利润的影响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仍需以终审判决的实际执行情况为准。故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金额。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案后续进展情况并积极应对,依法追索货款及违约金等相关款项,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五、备查文件

  1、《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湘01民初437号]》;

  2、《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湘01民初438号]》。

  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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