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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6月13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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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总结报告书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保荐机构”、“东吴证券”)作为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德龙”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间截至2019年12月31日。

  易德龙已于2020年4月17日公告2019年度报告,本机构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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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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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本次发行工作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证监许可[2017]796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4,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10.6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42,72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39,974.06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17年6月16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17】第【000414】号)。

  五、保荐工作概述

  根据有关规定,东吴证券对易德龙的保荐工作期间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发行保荐工作阶段;第二个阶段为持续督导阶段,自易德龙完成首发上市当年剩余时间(上市日期2017年6月22日)、2018年及2019年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在整个保荐期间,东吴证券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通过持续、细致的尽职调查工作,参与易德龙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查阅相关公开信息,要求企业提供相关文件,与企业相关人员进行访谈,实地考察募投项目进展情况等方式,密切关注并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顺利完成了对易德龙的保荐工作。具体情况如下:

  (一)发行保荐阶段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就发行人基本情况、业务与技术、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高管人员、组织结构与内部控制、财务与会计、业务发展目标、募集资金运用、风险因素及其他重要事项等内容进行充分详细的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1、督导年度报告披露

  易德龙首发上市后,分别披露了2017年、2018年及2019年年度报告。保荐机构分别对上述年报进行了仔细审阅,确认上述年报的编制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现场检查

  在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委派保荐代表人定期或不定期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等要求对易德龙进行现场检查。在现场检查中,保荐代表人重点关注了易德龙的以下问题:(1)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是否有效;(2)信息披露是否与事实相符;(3)募集资金使用与招股说明书中载明的用途是否一致;募集资金的管理是否安全;募集资金使用效益情况;(4)发生的关联交易、为他人提供担保、对外投资是否履行了规定的程序;(5)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的往来;(6)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变化情况;(7)经营状况;(8)公司及股东承诺是否履行;(9)现金分红制度执行情况。

  3、督导规范运作

  持续关注易德龙的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的运作及其表决事项,列席了易德龙部分股东大会;持续关注易德龙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督导易德龙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和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制度,督导易德龙合法合规经营;督导易德龙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4、督导信息披露

  易德龙严格按照《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了《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在公告后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代表人,保荐代表人在获得有关信息后,及时完成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审阅工作。

  5、督导募集资金使用

  保荐机构持续关注易德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投项目进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建设,督导易德龙按照公开披露的招股说明书所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合法合规使用募集资金。

  六、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因保荐机构原委派的保荐代表人阮金阳先生工作变动,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保荐机构于2018年2月26日通知易德龙决定委派陈辛慈女士接替阮金阳先生的持续督导工作,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易德龙已按要求履行了变更保荐代表人的公告程序。

  七、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发行保荐阶段,易德龙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的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会计师、律师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股票发行及上市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在持续督导阶段,易德龙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对于重要事项,易德龙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安排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或业务骨干的交流,且能够应保荐机构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

  八、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的发行保荐过程中,易德龙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会计师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在保荐机构对易德龙持续督导期间,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会计师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有关专业意见。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通过查阅公司“三会”资料和信息披露档案等资料,保荐机构认为,在持续督导期间,易德龙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档案资料保存完整。

  十、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通过对易德龙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后认为,易德龙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经核查,易德龙不存在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保荐代表人:

  刘立乾   陈辛慈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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