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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6月13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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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31 证券简称:皖通科技 公告编号:2020-047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到期暨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将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将变更为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的状态。

  2、本次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事项尚需取得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局”)的批准。本次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变更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于2020年6月12日收到股东南方银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银谷”)及其一致行动人安徽安华企业管理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安华企管”)、股东王中胜、杨世宁、杨新子等三人分别提交的《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鉴于南方银谷和王中胜、杨世宁、杨新子于2018年12月12日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于2020年6月12日到期,各方明确表示不再续签《表决权委托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到期终止,上述股东在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发生变动,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将发生变化。具体情况如下:

  一、《表决权委托协议》的签署及生效情况

  2018年12月12日,南方银谷与王中胜、杨世宁、杨新子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王中胜、杨世宁、杨新子将其分别持有的上市公司的7,418,438股、6,594,167 股和6,594,167股,合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00%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无条件、不可撤销地委托南方银谷行使。委托授权期限为协议签署之日起十八个月。在表决权委托期间,南方银谷和王中胜、杨世宁、杨新子等三人因本次表决权委托事项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2月14日披露的《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签订〈表决权委托协议〉及控制权拟变更暨公司股票复牌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8-063)

  2019年3月5日,表决权委托事项取得国防科工局批准,南方银谷与王中胜、杨世宁、杨新子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生效,公司控股股东由王中胜、杨世宁、杨新子等三人变更为南方银谷,实际控制人由王中胜、杨世宁、杨新子等三人变更为南方银谷的实际控制人周发展。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3月7日披露的《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10)。

  二、《表决权委托协议》到期不续签的说明

  2020年5月19日,南方银谷和王中胜、杨世宁、杨新子分别出具说明,各方明确表示不再续签《表决权委托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于2020年6月12日到期终止。

  三、表决权委托到期前后股东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截至2020年5月13日,公司披露《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南方银谷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6,593,01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3.73%;王中胜、杨世宁、杨新子等三人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39,085,95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9.49%,拥有上市公司表决权股数18,479,18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48%;安华企管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16,52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01%;南方银谷及一致行动人王中胜、杨世宁、杨新子、安华企管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112,198,97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7.23%。

  本次权益变动后,南方银谷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6,593,01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3.73%;安华企管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19,554,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75%。南方银谷及其一致行动人安华企管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76,147,51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8.48%;王中胜、杨世宁、杨新子等三人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和39,085,95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9.49%,拥有上市公司表决权股数39,085,95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9.49%。南方银谷及王中胜、杨世宁、杨新子等三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和比例不变,仅是表决权委托到期终止,南方银谷及其一致行动人可支配表决权股份比例减少8.75%,王中胜、杨世宁、杨新子等三人可支配表决权股份比例增加5.00%。

  ■

  本次权益变动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0年6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的《安徽皖通科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安徽皖通科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

  四、《表决权委托协议》到期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一)股东持股情况

  截至2020年6月10日,公司前十大股东及其持股比例如下:

  ■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根据上表可知,截至2020年6月10日,南方银谷及其一致行动人王中胜、杨世宁、杨新子、安华企管合计持有公司27.96%的股份。公司控股股东为南方银谷,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南方银谷的实际控制人周发展。

  《表决权委托协议》到期后,南方银谷及其一致行动人安华企管合计持有公司18.48%的股份,西藏景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0.00%的股份,王中胜、杨世宁、杨新子等三人合计持有公司9.49%的股份。除上述股东外,公司其余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5.00%。公司股权结构分散,单个直接持股股东及间接持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权益的比例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30%。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股份公司行为的人。”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8.1规定:“(五)控股股东: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七)控制: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1、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2、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3、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4、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5、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章程》第二百条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根据截至2020年6月10日公司的股权结构显示,公司股权结构分散。公司不存在单一股东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达到50%以上的情形;公司不存在单一股东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可支配的股份表决权超过30%的情形;公司第五届董事会6名非独立董事和3名独立董事均由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不存在股东提名董事情况。公司不存在单一股东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的情形;亦不存在单一股东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依其可实际支配的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

  因此,结合公司股权结构、董事会人员构成情况、股东股份影响力的分析,《表决权委托协议》到期后,公司任何一名股东均无法凭借其实际支配的股份单独对公司的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无法通过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任一股东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都无法达到上述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实际控制的要求,公司将处于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的状态。

  五、律师意见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

  1、《表决权委托协议》到期终止后,南方银谷和王中胜、杨世宁、杨新子之间的一致行动关系终止;《表决权委托协议》到期终止及前述主体之间一致行动关系的终止不违反《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单一股东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达到50%以上的情形,亦不存在单一股东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可支配的股份表决权超过30%的情形;《表决权委托协议》到期终止后,公司任何一名股东均无法凭借其实际支配的股份单独对公司的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无法通过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任一股东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都无法达到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实际控制的要求,公司处于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状态。

  3、公司本次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事项尚需取得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的批准。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6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的《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法律意见书》。

  六、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表决权委托协议》到期前,公司的控股股东为南方银谷,实际控制人为周发展。本次《表决权委托协议》到期后,公司将处于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状态。

  本次表决权委托到期导致股东权益变动事项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财务独立和资产完整;上市公司仍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具有独立经营的能力。

  七、公司变更为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事项存在的风险

  本次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事项尚需取得国防科工局的批准。本次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变更尚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八、备查文件

  1、南方银谷、王中胜、杨世宁、杨新子出具的相关说明;

  2、南方银谷、安华企管出具的《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

  3、王中胜、杨世宁、杨新子出具的《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

  4、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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