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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6月13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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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东持有股份被司法轮候冻结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058        证券简称:赛轮轮胎        公告编号:临2020-063

  赛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东持有股份被司法轮候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联控股”)持有赛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377,431,682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3.98%,2020年6月11日,新华联控股所持公司377,431,682股及孳息(指公司派发的送股、转增股、现金红利)被申请司法轮候冻结,占其所持公司股份的100%,占公司总股本的13.98%。

  ●新华联控股拟认购公司部分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若新华联控股持有公司的股份被强制过户或者强制平仓,新华联控股可能无法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披露的《关于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提示公告》(临2020-023)。

  2020年6月11日,公司收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2020司冻0611-03号)和《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0)鲁15执保44号),获悉公司股东新华联控股持有的公司股份被司法轮候冻结。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东持有公司股份被冻结情况

  (一)股份被司法轮候冻结情况

  ■

  说明:上述司法轮候冻结包括公司送股、转增股、现金红利等产生的孳息。

  (二)股东股份累计被冻结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新华联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被冻结股份情况如下:

  ■

  相关股份司法冻结、司法轮候冻结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20年3月23日、2020年4月16日、2020年4月20日、2020年4月27日、2020年5月18日、2020年5月20日、2020年6月1日、2020年6月10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东持有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公告》(临2020-008)、《关于公司股东持有股份被司法轮候冻结的公告》(临2020-024、临2020-026、临2020-030、临2020-048、临2020-049、临2020-059、临2020-062)。

  二、其他说明

  (一)情况说明:

  1、新华联控股主体信用评级调整及2020年3月20日股票冻结等情况说明参见公司2020年4月20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东持有股份被司法轮候冻结的公告》(临2020-026)。

  2、2020年4月14日、2020年4月17日、2020年4月24日及2020年5月29日股票轮候冻结说明参见公司2020年6月10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东持有股份被司法轮候冻结的公告》(临2020-062)。

  3、2020年5月15日、2020年5月18日、2020年6月8日股份被轮候冻结事宜,新华联控股尚未收到相关司法文书,尚不掌握具体案件情况。目前,新华联控股正在主动与相关方联系、了解情况。

  4、2020年6月11日股票冻结原因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诉山东海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新华联矿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进行财产保全。

  (二)本次股份被轮候冻结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1、新华联控股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形。新华联控股为公司第一大股东,但不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如上述股份被强制过户,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公司董事会九名董事中有一人为新华联控股提名,新华联控股所持股份被冻结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公司治理产生重大影响。新华联控股不存在对公司业绩补偿义务。

  2、新华联控股拟认购公司部分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若新华联控股持有公司的股份被强制过户或者强制平仓,新华联控股可能无法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披露的《关于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提示公告》(临2020-023)。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特此公告。

  赛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13日

  证券代码:601058        证券简称:赛轮轮胎        公告编号:临2020-064

  赛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通知债权人的原由

  赛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0年5月25日和2020年6月1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原激励对象中7人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拟对上述7人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780,000股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价格为0.85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临2020-054)。

  注销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将由人民币2,700,260,678元变更为人民币2,699,480,678元,股份总数由2,700,260,678股变更为2,699,480,678股。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由于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将导致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债权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如逾期未向公司申报债权,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上述回购注销将按照法定程序继续实施。

  债权申报所需材料: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有效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人可采取现场、邮寄、传真的方式进行申报,债权申报联系方式如下:

  1、申报期间:2020年6月13日至2020年7月27日(现场申报接待时间:工作日上午9:00至下午16:00)

  2、公司联系地址及现场申报地址:青岛市郑州路43号橡胶谷橡塑新材料大楼1304房间

  3、联系人:李金莉

  4、联系电话:0532-68862851

  5、传真号码:0532-68862850

  6、其它:

  (1)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寄出邮戳日为准;

  (2)以传真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公司相应系统收到文件日为准,请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特此公告。

  赛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13日

  证券代码:601058   证券简称:赛轮轮胎     公告编号:临2020-065

  赛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0年6月12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青岛市郑州路43号橡胶谷橡塑新材料大楼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袁仲雪先生主持,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5人,董事张必书先生,独立董事许春华女士、刘树国先生、董华女士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1人,监事李晓东先生、胡秀敏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3、 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均属于以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茹、徐述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赛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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