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7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0年06月13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大洲 公告编号:临2020-108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情况概述

  1、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新大洲控股”)于2019年7月26日披露了米筹商业保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米筹公司”)诉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恒阳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恒阳”)、本公司的保理合同纠纷案的事项(以下简称“米筹案”),于2019年11月5日披露了因该案导致的资产被冻结等进展情况,于2020年5月8日披露了该案判决情况,有关内容请见披露的《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临2019-104)、《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临2019-127)、《关于米筹纠纷案诉讼进展的公告》(临2020-091)。

  2、本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披露了上海静安和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静安和信”)诉本公司、上海新大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大洲投资”)、宁波恒阳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恒阳”)、陈阳友小额借款纠纷案(以下简称“静安和信案”),于2019年4月24日披露了因该案导致本公司子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的情况,于2019年12月18日披露了上述案件的一审判决情况,于2020年5月28日披露了上述案件终审判决情况,有关内容请见披露的《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临2019-045)、《关于部分银行账户和资产被冻结的公告》(临2019-049)、《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临2019-142)、《关于上海静安和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纠纷案诉讼进展的公告》(临2020-098)。

  二、进展情况

  1、米筹案进展

  本公司于2020年6月11日收到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年6月8日签发的《执行通知书》((2020)沪0115执12371号),主要内容如下:

  新大洲控股与米筹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由本院作出的(2019)沪0115民初786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新大洲控股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支付人民币1495500元。

  2)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

  3)负担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7355元。

  4)如实填写财产申报表。

  2、静安和信案进展

  本公司于2020年6月12日收到了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0年6月10日签发的《执行通知书》((2020)沪0106执5498号)、《报告财产令》((2020)沪0106执5498号),《执行通知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新大洲投资、新大洲控股、宁波恒阳与静安和信小额借款合同一案,本院(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的作出机关)(2019)沪0106民初16232号民事判决(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新大洲投资、新大洲控股、宁波恒阳履行下列义务:

  给付申请人静安和信人民币6180630.40元。执行费人民币58303.15元。

  不能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法定义务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并要求承担执行费、迟延履行金或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关于米筹案,上海恒阳将争取执行和解,如果未能和解及未按照上述《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公司资产存在被强制执行的可能。

  关于静安和信案,如果未按照上述《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公司资产存在被强制执行的可能。

  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19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20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存在的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如下:

  ■

  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1、米筹商业保理(上海)有限公司诉保理合同纠纷案的《执行通知书》;

  2、上海静安和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案的《执行通知书》、 《报告财产令》;

  3、上海斗品膳食品管理有限公司的《民事起诉状》;

  4、漳州市龙文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仲裁申请书》、厦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通知书》;

  5、海南光华物业管理中心的《行政再审申请书》等文件。

  以上,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13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