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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6月13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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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002207 证券简称:ST准油 公告编号:2020-038
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0年5月27日,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20】第118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收到问询函后,公司积极组织相关单位和年审会计师、涉诉案件经办律师对问询函涉及的事项进行逐项落实和回复。由于部分回复内容仍需进一步修改、补充和完善,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同意,公司延期回复问询函并于2020年6月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关于延期回复深交所年报问询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7)。延期回复期间,公司对问询函回复内容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并于近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现将回复内容公告如下:

  一、2017年至2019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2.06亿元、2.60亿元和3.02亿元,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净利润”)分别为-8,991万元、-3.15亿元和638万元。2019年度,公司针对可抵扣亏损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208万元。同时,公司在年报中披露所处行业的发展趋势决定了公司现有主营业务的发展前景没有发生方向性的变化。请补充说明:

  (一)请结合近年业绩、业务模式、在手订单、成本费用、市场竞争等情况,分析公司可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已经得到根本改善,并说明公司拟采取的持续增强公司盈利能力的具体措施。

  【公司回复】

  1.公司可持续经营能力情况说明

  (1)近年业绩

  近三年来,公司营业收入和毛利逐年稳步增长、“造血机能”逐步得到恢复,持续经营能力不断加强;2019年经营状况进一步好转,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营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为正值。2017-2019年公司业绩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

  (2)公司的业务模式

  公司所处行业为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行业。随着新疆等西部各油田和相关油气行业的不断发展,公司将依靠自身技术进步、强化成本控制和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持续强化“提供更高性价比技术服务”的竞争优势,做强做大石油技术服务的传统业务。同时,公司将利用多年积累的优势,围绕非常规油气相关业务进行适度的拓展,为公司发展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推动公司未来持续发展。

  1)采购模式

  公司生产用原材料主要是燃料、石油专用化工产品、石油钻采设备配件、石油专用仪器、仪表等。原材料采购分为集中招标采购和零星比价采购。

  对于集中采购,公司每年年底对本年度的供应商进行一次考核评价,确定为合格供应商后,次年的第一季度进行集中招标采购;对于零星比价采购,公司通过充分的调查,选择多家供应商进行比价协商采购。

  公司使用的能源主要为机械设备、运输设备所需要的油料,供应充足,执行市场价格。

  2)生产和销售模式

  我国石油技术服务行业目前提供服务的主要模式是采用议标和招标的形式。以公司服务的新疆油田公司为例,各作业区将各项石油技术外包服务项目(如动态监测、连续油管、井下作业、清蜡等)按不同井划分成多个标段,对外实施招标。

  3)收入确认模式

  公司提供的石油技术服务业务、运输服务业务以及不构成建造合同的工程业务收入,属于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其具体确认方法如下:

  公司提供的石油技术服务业务、油田管理服务业务、运输服务业务以及不构成建造合同的工程业务收入,由客户(油田作业区或油田公司,下同)主管人员逐月签认当月本公司该项业务的完成工作量,本公司则以客户签认的业务完成工作量乘以合同单价来确认当月该项业务的收入金额。

  例如:石油技术服务业务中,按照每月完成的井次、工时数,乘以合同所约定的井次单价或工时单价,来确认当月的业务收入;油田管理服务业务中,按照每月完成的工时数、投入生产管理的人数,乘以合同所约定的工时单价、人工单价,来确认当月的业务收入;运输服务业务中,按照当月不同车辆的完成运送公里数,乘以合同约定的公里单价,来确认当月的业务收入。

  (3)市场竞争及在手订单情况

  公司所处行业为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行业,公司拥有从油田动态监测资料录取、资料解释研究和应用,到治理方案编制、连续油管、井下作业及增产措施施工和效果评价的综合性一体化服务能力,以及与之配套的设备、人员和管理体系。

  公司油服业务的目标市场主要在国内,包括新疆油田公司、塔里木油田公司、中石化西北分公司以及吉林油田、吐哈油田的吉木萨尔页岩油内部流转区块。主要竞争对手近年来未发生重大变化,目标市场的竞争格局亦未发生明显变化。

  作为专业化的油田技术服务公司,公司与主要客户建立并保持了牢固的市场关系。公司动态监测业务,来源于中石油新疆油田公司准东采油厂测试中心,具有二十多年的积累,属于传统优势项目,对服务区域地质情况熟悉、服务质量稳定,经过多年积累得到了客户认可,市场稳定;连续油管业务,新疆油田第一部连续油管作业机由公司首先实现现场应用、积累了丰富的技术和管理经验,目前在新疆区域内实际管理队伍最多、综合实力最强、具有规模效应;大修井下作业,公司拥有六支大修队,在塔里木民营修井队伍中综合评比名列第一,管理规范、具有规模效应。

  公司提供油田技术服务的各市场区域,一般采取先竞标入围、中标后只签订框架协议的方式。从近三年同期可比的在手订单情况来看,2018年5月末、2019年5月末、2020年5月末公司在手订单金额分别为:21,033.72万元、24,218.54万元、24,804.57万元,未发生重大变化,稳中有升。

  (4)成本费用

  在收入增长的情况下,公司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成本管控措施,成本费用增长率低于收入增长率,营业成本、期间费用占收入的比例均有所降低,盈利能力有所增强。近三年成本费用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

  综上,从公司近年业绩、业务模式、市场竞争及在手订单、成本费用等各方面分析,公司可持续经营能力已经得到根本改善。

  2.持续增强公司盈利能力采取的具体措施

  (1)聚焦主营业务,加大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市场需求大、可持续发展的优质油服项目的投入力度,加快技术创新和引进步伐,增强技术推广应用能力,提升核心竞争力。

  2018年以来,公司组织各经营单位大力开展新技术与新工艺的调研工作,最终确定了连续油管新工艺和测试技术、单井在线三相计量技术,以及多级压裂水平井试井资料分析及应用、氮气泡沫冲砂技术的研究与应用等。2019年两吋连续油管作为新技术与新工艺的重点投资项目,钻磨桥塞、首段射孔、多级射孔、生产测井等技术都取得了良好的应用效果。2020年,公司在新技术、新工艺方面将继续瞄准客户在油田产能建设和开发中的难点与需求,结合公司实际资金、人才情况优选科研和推广项目,切实加快技术创新步伐。不断接转、优化往年技术创新项目。同时,提高项目的完成质量,在完成一定业绩目标的同时,努力形成自主知识产权。

  (2)采取积极措施应对国际油价波动,适应主要客户实施的低成本战略。

  2020年,受疫情和油价下跌的双重影响,公司主要客户削减部分投资及成本性开支。在低油价运行期间,公司可能面临油田服务市场工作量下降和服务价格下跌的不利情况。为此,公司采取了一系列应对措施,具体包括:

  1)密切关注各大油田的动态,积极进行沟通,提前做好相应计划,了解客户的需求,争取更多的工作量;

  2)加强成本控制,采取预留风险工资、缩减管理费用、加强绩效考核等行之有效的措施,从细节出发,杜绝非生产性成本的发生,确保全员、全方位、全过程降低成本;

  3)合理调配人员和设备,改变部分项目冬休的习惯性做法,将新疆和国内其他地区的季节性市场相结合,提高设备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

  (3)优化内控建设,完善企业管理,控制经营风险。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持续完善“三会一层”的治理结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运作。公司各项管理制度的条款、公司经营班子及各职能部门、各经营单位的管理职责、管理流程更加明确、具体,加大了事前、事中、事后的控制和监督,切实加强了公司内控体系建设的规范运行,有效控制了经营风险。

  (4)强化后备人才的培养,推进企业人才梯队建设。2020年及今后几年,公司将分别从管理条线和专业技术条线重点培养年轻干部,并根据人力资源市场环境,不断完善人才培养和使用机制,创造健康、有序的晋级通道,树立良好的价值观念,形成留住人才和吸引人才的激励机制,助力公司总体发展战略的实现。

  (5)积极寻求优质项目、降低对单一产业的依赖,优化资本结构,实现可持续的增长。

  (二)请公司结合疫情影响和国际原油价格波动,进一步论证公司现有主营业务的发展前景未受到重大影响的原因及合理性。

  【公司回复】

  1.疫情期间,公司在做好防疫工作的同时,竭力保障油田生产,强化了与客户的合作关系,为公司稳定并扩展市场、未来高质高效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公司克服人员倒班暂停、物资运送受限等不利因素,做好一线员工的思想工作,努力确保了为油田生产提供保障的各项业务的正常开展,为未来继续获得客户业务支持积累了良好口碑。针对因疫情防控已完成作业、暂时无法搬迁的队伍,开展业务培训、安全学习,梳理完善各项作业规程和基础管理,积极为恢复正常生产做准备。

  公司主营业务所处地区季节变化明显,在疫情重点防控期间,部分业务尚处于冬歇期,疫情对公司整体生产经营的影响相对较小。在进入疫情常态化防控、全国有序复产复工后,公司主营业务已全面正常开展。公司在疫情期间所作的业务培训、技术积累,与客户单位形成的良好合作,将助力公司主营业务高质高效发展。

  2.进入2020年,受疫情影响,全球经济受到巨大冲击,国际油价在受到需求侧重大影响的同时,不确定、不稳定因素增加,出现了油价暴跌的情况。

  华创证券2020年5月31日发布的煤炭石化行业研究报告认为,在美国战略储备库存的帮助下,美国原油已经提前进入了供需平衡的阶段,商业库存去化提前趋势性到来,考虑到钻机活跃度指向的原油产量进一步削减,去库存速度还将进一步加速。华创证券分析师认为原油价格仍在修复的进程中,第二阶段的目标价为45美元/桶,只是价格修复的进程会受到欧美国家经济活跃度恢复缓慢的影响,出现一步一回头的特征,预计2020年第三季度尾声完成第二轮价格修复。

  根据申港证券2020年5月17日发布的石油化工行业研究报告,日前沙特、阿联酋及科威特分别宣布自6月起自现有减产协议基础上额外减产100/10/8万桶/天。OPEC(石油输出国组织)、IEA(国际能源署)、EIA(美国能源信息署)三大机构月报供需预测均下调。申港证券分析师认为,受疫情限制的人数逐步下降,但复工是否会引发新一轮疫情尚不可知,各国第二季度防疫政策与疫情情况将影响夏季旺季成品油需求恢复程度,总体来看需求恢复与库存消化仍需时间,但众多利好叠加预计近期油价将会波动上涨。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同花顺iFind金融数据终端显示WTI原油价格稳定在35美元/桶左右,布伦特原油价格稳定在38美元/桶左右,近期走势与分析师结合宏观经济、疫情影响、三大机构供需预测得出的原油价格走势方向基本一致。

  根据上述机构研究:随着疫情逐步稳定、各国经济重启,加之主要产油国共同采取减产等措施,预期原油供需将达到新的平衡,国际油价将回归合理价格区间。中国经济长期向好的趋势未变,市场对油气资源需求仍在增长,国家的能源安全战略和三大石油集团的“七年行动计划”仍会继续执行推进。2020年是三大石油集团实施“七年行动计划”的第二年,继2019年加大投入、增储上产初见成效后,预计2020年三大石油集团将继续加大上游勘探开发投资力度,增储上产将加速推进。

  公司地处新疆,位于“一带一路”的“丝绸之路经济带”上。2015年,国家发改委、外交部等三部委联合发布《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明确新疆为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2020年,国家《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的指导意见》指出为优化能源结构,将建设一批石油天然气生产基地;支持新疆加快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建设。因此,新疆作为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又是我国能源战略基地,未来发展前景广阔。公司地处新疆,有得天独厚的区位优势。

  公司现控股股东具备较强的资本实力和产业整合能力,对公司的发展不遗余力地提供支持,将为公司实现长远战略发展目标提供强有力保障。

  公司深耕新疆地区油服业务多年,与客户单位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在获取客户单位的油服业务方面有一定的竞争优势。

  基于存在油价回升的可能性、公司竞争实力和区位优势、国家政策及三大石油集团发展战略、控股股东支持等多重因素,公司主营业务发展前景清晰。

  3.公司将继续积极调整、主动适应主要客户低成本战略,争取各方面的支持。

  综上,虽然面临疫情和国际原油价格波动的双重因素,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前景暂未受到重大不利影响。从长期来看,公司主营业务预计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

  (三)请公司结合第(1)、第(2)问的回复,对未来经营业绩展望进行说明,并说明在行业宏观环境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扣非净利润仅为微利的情况下即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合理性。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详细说明针对递延所得税资产所执行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及结论。

  【公司回复】

  1.未来经营业绩展望

  如上所述,虽然面临疫情和国际原油价格波动的双重影响,但公司主营业务发展前景清晰,暂未受到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继续进行主动调整、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有信心、有能力在不断增强自身核心竞争力的同时,获得可持续的发展。

  2020年,公司将结合市场需求、进一步加大油服业务的投入和市场开发力度,确保油服业务收入3亿元以上、保持增长态势;加大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项目的投入力度,改善收入结构,提高整体毛利;以落实全面预算为核心,开源节流、挖潜增效,进一步实施精细化成本管控,确保油服主业实现盈利。

  2.公司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情况说明

  公司2019年度针对可抵扣亏损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主体分别是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本部(本节简称“母公司”)、新疆准油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准油运输”)乌鲁木齐分公司,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

  其中:

  1)母公司201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2,066.65万元,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剩余未弥补亏损519.47万元。如前述未来经营业绩展望,虽然面临疫情和国际原油价格波动的双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发展前景仍然清晰,在公司多措并举下,母公司未来5年内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该部分可抵扣亏损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对该部分可抵扣亏损519.47万元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77.92万元。

  2)准油运输乌鲁木齐分公司成立于2017年11月,开始运营后未能办理与准油运输合并纳税,2019年形成可抵扣亏损519.67万元。准油运输乌鲁木齐分公司与准油运输的合并纳税手续已于2020年3月办理完成,且2020年第一季度预缴所得税申报已经实现合并纳税。准油运输历年来一直盈利且一直在缴纳所得税,2017、2018及2019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395.78万元、311.80万元和394.93万元。预计后期准油运输乌鲁木齐分公司与准油运输合并纳税后,准油运输未来5年内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亏损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对该部分可抵扣亏损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129.92万元。

  【会计师回复】

  1.核查程序

  我们实施的审计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1)访谈了公司管理层的主要人员,讨论可能导致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

  (2)获取了公司管理层声明书、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初步评估的说明,判断公司评估持续经营能力是否涵盖自财务报表日起的十二个月,并完成持续经营能力调查表;

  (3)评价管理层作出评估的依据,包括但不限于近年业绩、业务模式、在手订单、成本费用、市场竞争等信息;

  (4)获取公司2020年度财务预测数据,并结合公司2017年至2019年财务状况及趋势,分析公司财务预测数据的合理性、准确性;

  (5)获取了公司及其子公司2017年至2019年的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并结合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分析,判断公司确认相关暂时性差异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依据是否充分,计算过程是否准确、合理。

  2.核查意见

  基于已实施的审计程序,我们认为,管理层编制2019年度财务报表时运用持续经营假设是适当的,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同时,公司对未弥补亏损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在未来5年内很可能转回。因此,就财务报表整体公允反映而言,公司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处理合理且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相关规定。

  二、报告期内,公司根据最新相近判例及律师意见,对中安融金诉讼案件的预计负债进行调整,相应增加利润总额591万元。同时,公司未达到重大诉讼标准的6起案件涉及金额为830万元,对此计提的预计负债42.84万元。请补充说明:

  (一)公司在回复我部2018年年报问询函关于中安融金案件时称,“结合该案件进展和承办该案件的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的意见,参考类似案例的法院裁定结果,公司按案件标的额的100%计入预计负债”。请公司详细说明2019年对中安融金案件预计负债调整的依据,并说明该案件的最新进展和律师意见与前期回复相比是否发生了较大变化。

  【公司回复】

  公司在接到中安融金案件诉讼法律文书后,聘请专业律师团队尽最大努力还原事实真相、争取不承担不应由公司承担的还款义务。在2018年年报出具时,公司根据谨慎性原则,结合该案件进展和承办该案件的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的意见,参考类似案例的法院裁定结果,按案件标的额的100%计入预计负债。

  2019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9年11月1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天宝”)与中安融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以中安融金从事职业放贷行为为由认定借款合同无效,判决大连天宝向中安融金返还借款本金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支付利息。

  经与承办该案件的公司代理律师沟通,鉴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上述(2019)京民终322号《民事判决书》中认定中安融金存在超越经营范围从事金融放贷行为而认定该案中的借款合同部分无效,同时判决借款人返还本金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资金利息;结合该案系在2019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发布后作出的判决,可合理推测,中安融金起诉公司的两起民事诉讼案件,如果出现认定公司借款行为成立的最不利结果,法院很可能判决公司按照与大连天宝相同的方式承担还款责任(即按照借款本金加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承担还款责任)。

  鉴于该案在资产负债表日仍未最终判决(该案最新案件进展详见公司于2020年5月30日发布的《诉讼事项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34),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参考大连天宝与中安融金借款合同纠纷案的判决结果及律师意见,测算公司因中安融金案件计提的预计负债最佳估计数为4,583.27万元(借款本金加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4.75%计算的利息,具体测算数据详见下表),与原案件标的额5,177.66万元存在差异。

  单位:万元

  ■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十二条的规定,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有确凿证据表明该账面价值不能真实反映当前最佳估计数的,应当按照当前最佳估计数对该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因此,公司结合北京市高院的最新相近判例并参照诉案代理律师法律意见,按照最佳估计数对资产负债表日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了调整。

  综上所述,公司于2018年确认预计负债5,177.66万元并计入“营业外支出”;2019年,公司对预计负债按照最佳估计数4,583.27万元进行调整,调减预计负债594.39万元,同时调减2019年“营业外支出”594.39万元。

  (二)请公司以列表方式进一步披露未达到重大诉讼标准的6起案件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内容、诉讼金额、截至目前的诉讼进展、确认预计负债的金额及原因等。

  【公司回复】

  单位:万元

  ■

  (三)请经办律师对上述第(1)问核查并发表意见;请年审会计师对上述第(1)、第(2)问核查并发表意见,同时请年审会计师详细说明针对公司预计负债所执行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及结论。

  【律师核查意见】

  公司中安融金诉讼案件包括(2017)京0108民初49984号案和(2018)京0108民初7881号案。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两案尚未判决,最新案件进展详见公司于2020年5月30日发布的《诉讼事项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34)。

  如法院在两案中判决公司胜诉,则公司无需承担借款合同项下的还款及违约责任;如法院在两案中判决公司败诉,则公司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在2018年年报出具时,如公司败诉,法院很可能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及原告诉讼请求,判令公司偿还本金人民币4,000万元整及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即原告主张的案件标的额5,177.66万元。

  2019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3条明确指出“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纪要发布后,在中安融金为原告的另一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9)京民终322号《民事判决书》中认定中安融金系职业放贷人,并因此认定借款合同无效,判决借款人偿还本金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基于2019年新发布并执行的上述司法文件及司法实践,从目前案件进展来看,如公司败诉,公司可继续主张中安融金系职业放贷人,其借贷行为无效。在此情况下,裁判结果很可能会参考上述(2019)京民终322号裁判思路,即:法院以中安融金从事职业放贷行为为由认定借款合同无效,判决公司偿还中安融金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万元整及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其中利息亦可能参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19)京民终322号案中确定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或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会计师回复】

  1.中安融金案件

  (1)核查程序

  我们实施的审计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1)了解并评估公司与对外融资相关的内部控制,并测试了关键控制执行的有效性;

  2)通过评价管理层关于诉讼事项性质和进展的判断,以及管理层在做出此判断时所考虑的其它相关事项,来评估公司就未决诉讼事项相关预计负债计提是否充足;

  3)获取相关诉讼文件,以合理估计诉讼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

  4)向公司外聘律师取得《询证函复函》,以了解未决诉讼事项的最新进展及很可能的判决结果;

  5)获取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并结合律师的法律意见,分析并判断公司资产负债表日预计负债调整的合理性及准确性;

  6)检查公司的账簿及凭证,分析并判断预计负债会计处理是否适当;

  7)对公司预计负债的披露是否充分合理进行了评估。

  (2)核查意见

  基于已实施的审计程序,我们认为,就财务报表整体公允反映而言,公司对与中安融金相关的“预计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按最佳估计数进行调整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未达到重大诉讼标准的6起案件

  (1)核查程序

  我们实施的审计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1)访谈公司管理层的主要人员,评价管理层作出的未达到重大诉讼标准的判断是否准确;

  2)通过评价管理层关于诉讼事项性质和进展的判断,以及管理层在做出此判断时所考虑的其它相关事项,来评估公司就未决诉讼事项相关预计负债计提是否充足;

  3)获取与诉讼相关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法院传票、起诉状、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等,以合理估计诉讼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

  4)访谈公司法务负责人,了解公司诉讼案件的具体情况及案件进展,以及外聘律师承接相关案件的情况;

  5)向公司外聘律师发函并取得《询证函复函》,以了解其承接的未决诉讼事项最新进展及可能的判决结果;

  6)检查公司的账簿及凭证并结合获取的资料,分析并判断预计负债会计处理是否适当和准确;

  7)对公司预计负债的披露是否充分合理进行了评估。

  (2)核查意见

  基于已实施的审计程序,我们认为,就财务报表整体公允反映而言,公司对与未决诉讼相关的“预计负债”按照最佳估计数进行的会计处理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相关规定。

  三、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多项金额较大的非经常性收益项目,包括民生银行西安分行免除的结构性交易服务费实现的债务重组收益1,631万元、转回以前年度计提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1,634万元、子公司处置闲置资产实现687万元等。

  (一)请公司说明民生银行西安分行免除的结构性交易服务费具体情况,免除原因、确认免除的依据、是否取得民生银行内部相关决策文件、公司与民生银行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安排。

  【公司回复】

  2015年4月30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为满足公司参股35%设立荷兰震旦纪能源合作社(以下简称“震旦纪能源”)暨荷兰震旦纪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震旦纪投资”),并由震旦纪投资收购哈萨克斯坦Galaz and Company LLP100%(以下简称“Galaz公司”)权益的资金需要,公司以所持震旦纪能源的35%的股权质押给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作为担保,向该行申请总额不超过1,925万美元的并购贷款,并签署了《外币借款合同》及《结构性交易服务与/或结构性交易安排协议》。2018年5月,该笔并购贷款到期,由于该项投资未产生预定收益,公司无法偿还该笔贷款。经协商,公司与民生银行签署了展期协议,展期18个月至2019年11月。

  该笔并购贷款到期前,为不影响公司信用及正常业务运营,公司与民生银行针对该笔贷款还款事宜进行了反复磋商。考虑到公司面临的实际困难,以及民生银行质押股权因该项投资失败价值大幅缩水的事实,公司与民生银行最后达成一致意见,以公司全额还清剩余贷款本息为前提,民生银行对公司剩余未支付的结构性交易服务费予以免除。

  经咨询相关律师意见并结合双方法务部门意见,公司与民生银行签署了《补充协议》,主要内容为:

  “一、甲方(准油股份)全额偿还所欠乙方(民生银行西安分行)所有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后,原协议终止。二、原协议终止后,甲、乙双方在该协议项下的所有权利义务均终止,甲乙双方不再向对方支付任何费用。甲乙双方基于原协议对对方所负的任何债务,双方均声明予以免除。”

  该协议已经过双方有权机关审批后盖章生效。公司与民生银行不存在其他利益安排。

  (二)请公司详细说明上述交易的背景、内容、确认的时点、处置资产的定价公允性、会计处理的合规性、是否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回复】

  2018年2月,湖州燕润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燕润投资”)成为公司新控股股东后,公司在控股股东的支持、协调和帮助下积极处理历史遗留问题。2018年度,主要是对历史遗留问题进行排查并形成解决思路和办法。2019年度,部分历史遗留问题逐步得到妥善解决。

  1.关于民生银行免除结构性交易服务费

  根据公司《章程》等制度规定,该交易无需提交董事会审议,由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审批签署。经协商,公司与民生银行签署了《补充协议》,并于2019年11月29日发布了《关于并购贷款归还后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109),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该事项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2015年5月,公司与民生银行签署《外币借款合同》后,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及银行通知,针对借款本金1,925万美元,按季度计提利息(浮动利率LIBOR+2.7%,约3%-5%左右),借记“财务费用”,贷记“应付利息”。民生银行按季度扣划,于民生银行扣划时,借记“应付利息”,贷记“银行存款”。2015年5月-2019年11月(含展期期间)累计按季度计提并由银行按季度扣划利息2,412.62万元。2019年11月,公司将贷款本金全额归还后,相应的贷款利息也已全额付清,该笔借款为“已结清”状态。

  2015年5月,公司与银行签署《结构性交易服务与/或结构性交易安排协议》后,根据协议约定及银行通知,按季度计提结构性交易服务费,借记“财务费用”,贷记“应付利息”。截至2018年5月,公司累计按季度计提民生银行结构性交易服务费3,250.95万元,其中民生银行已扣划1,620.45万元,剩余已计提未支付民生银行结构性交易服务费余额为1,630.50万元。

  2019年11月,公司与民生银行签署《补充协议》并全额还清剩余贷款本息后,根据该《补充协议》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相关规定,冲销公司累计已计提未支付的结构性交易服务费余额1,630.50万元,并确认“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具体会计分录如下(单位:万元):

  借:应付利息                    1,630.50

  贷: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1,630.50

  截止2019年12月31日,公司对民生银行西安分行的应付借款本金、应付贷款利息、应付结构性交易服务费余额均为0元。

  2.关于子公司准油天山通过诉讼追回应收款项

  2019年6月13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54):因Galaz公司拖欠公司全资子公司准油天山石油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准油天山”)相关施工款项,经公司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同意准油天山按照相关合同属地分别向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阿拉木图市经济法院和克孜勒奥尔达州跨地区经济法院提起了诉讼。

  2019年9月17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88)。前述两案准油天山均胜诉,法院判令Galaz公司应支付准油天山合计924,192,203坚戈。

  2019年12月30日,公司收到子公司准油天山通知:准油天山通过诉讼收回上述款项。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120)。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公司根据诉讼结果、在实际收到相关款项时转回以前年度计提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1,634万元,为正常会计处理过程,无需提交决策流程。

  公司根据该事项进展情况,持续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3.关于子公司处置闲置资产

  2019年度主要是全资子公司准油天山处置闲置资产。因所在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简称“哈国”)近年来各油田服务工作量锐减,准油天山收入大幅减少;同时受哈萨克斯坦货币坚戈贬值影响,准油天山2015-2016年一直处于亏损状态。2017年现场调研后,公司经理办公会对准油天山面临的市场环境及自身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权衡,决定暂停准油天山的压裂项目,制氮设备仍保持了少量工作量和收入,相关设备均按期保养维护,待市场明显回暖即可投入使用。其后,以出租设备等方式获取一些收入、维持运转。但因其固定成本占比较大、经营环境未发生明显改善,准油天山2017-2018年持续亏损。为维持准油天山的日常运营,减少设备存放场地租赁及看管等运营费用、降低亏损,公司管理层同意准油天山对其长期闲置的固定资产进行处置。其后准油天山通过多种途径联系了多家业务相近的本地公司。经过一个多月的联系,以及意向买方实地勘查、双方代表多次谈判,最终确定了交易对方和主要交易条款。

  准油天山在2019年度完成处置的资产主要为两套压裂车组及配套设备,该批资产原值折合人民币3,513.19万元,净值约合人民282.92万元。分别出售给哈国本地两家石油服务公司,交易定价在买方实地踏勘、确认设备使用性能的基础上,由双方结合当地二手同类设备交易价格协商确定。最终收回处置价款(不含税)842.38万元(增值税101.09万元),确认资产处置收益559.46万元。

  以上准油天山处置资产事宜,分别经公司2019年3月25日第七次经理办公会和2019年5月13日第十次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根据公司章程和相关制度规定需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分别提交公司2019年6月28日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临时)和2019年9月27日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临时)审议通过,并分别于2019年6月29日、2019年9月2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临时)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9-057)和《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临时)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9-090),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在处置行为完成时,以资产处置价款与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资产处置收益。具体会计分录如下(单位:万元):

  借:累计折旧                3,230.27

  固定资产清理              282.92

  贷:固定资产                3,513.19

  借:银行存款                  943.47

  贷:固定资产清理              282.9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01.09

  资产处置损益              559.46

  综上,公司上述事项发生时均坚持业务真实、定价公允、程序合规、会计处理准确、信息披露及时的原则,并在过程中充分咨询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的专业意见,确保相关事项的合法合规。

  (三)请公司说明是否利用债务重组及处置子公司闲置资产等会计处理,以规避连续亏损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

  【公司回复】

  如上所述,公司上述非经常性收益项目,包括民生银行西安分行免除的结构性交易服务费、转回以前年度计提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子公司处置闲置资产等,均具有商业实质,定价公允、程序合规、会计处理准确、信息披露及时,不存在利用债务重组及处置子公司闲置资产等会计处理、以规避连续亏损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

  (四)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详细说明针对上述非经常性收益项目所执行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及结论。

  【会计师回复】

  1.民生银行西安分行免除的结构性交易服务费实现的债务重组收益

  (1)核查程序

  我们实施的审计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1)了解并评估公司与债务重组相关的内部控制,并测试了关键控制执行的有效性;

  2)访谈公司主要负责人,评估贵公司管理层在确定债务重组性质及金额时所使用的重大判断及相关依据;

  3)访谈民生银行西安分行客户经理,了解民生银行西安分行与贵公司结算结构性交易服务费的具体情况;

  4)获取公司与民生银行西安分行签署的《外币借款合同》、《结构性交易服务与/或结构性交易安排协议》、《补充协议》及外聘律师出具的《备忘录》,分析并判断该业务是否符合债务重组的相关规定;

  5)获取公司与民生银行对账邮件,并对资产负债表日是否有未结清的结构性交易服务费进行函证,分析并判断债务重组业务是否真实、准确;

  6)检查公司的账簿及凭证,分析并判断会计处理是否适当;

  7)对公司债务重组的披露是否充分合理进行了评估。

  (2)核查意见

  基于实施的审计程序,我们认为,就财务报表整体公允反映而言,公司就民生银行西安分行免除的结构性交易服务费的处理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相关规定。

  2.公司转回以前年度计提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

  (1)核查程序

  我们实施的审计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1)我们访谈公司主要负责人,了解公司子公司准油天山转回以前年度计提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相关信息;

  2)我们向公司法务了解准油天山与Galaz公司之间法律诉讼的情况,并取得当地法院的判决书;

  3)检查准油天山提供的相关账册及银行回单,分析汇款人、汇款用途、汇款金额及会计处理是否准确合理。

  4)获取准油天山的审计报告及组成部分会计师的沟通函,分析并确认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转回的合理性及准确性;

  5)对公司资产减值的披露是否充分合理进行了评估。

  (2)核查意见

  基于已实施的审计程序,我们认为,就财务报表整体公允反映而言,公司转回以前年度计提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相关规定。

  3.子公司处置闲置资产

  (1)核查程序

  我们实施的审计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1)我们了解并评估了公司与固定资产处置相关的内部控制,并测试了关键控制执行的有效性;

  2)我们访谈了公司主要负责人,了解公司全资子公司准油天山处置固定资产的目的,以及交易对手的情况;

  3)我们核查了与本次交易有关的资产买卖合同、交易对手等相关资料,分析并判断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

  4)检查准油天山提供的相关账册凭证、发票及银行回单等,分析交易的真实性,以及会计处理的准确性;

  5)获取准油天山的审计报告及组成部分会计师的沟通函,分析并确认固定资产处置收益确认的合理性及准确性;

  6)对公司资产处置收益的披露是否充分合理进行了评估。

  (2)核查意见

  基于已实施的审计程序,我们认为,就财务报表整体公允反映而言,公司对子公司处置闲置资产的处理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相关规定。

  四、报告期末,公司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账面价值为2,303万元,主要为对沪新小贷的股权投资。2020年1月3日,公司披露公告称拟向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转让所持沪新小贷的全部股份,双方已签订意向协议,若在3个月内未能签订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则意向协议正式终止。

  请公司补充披露沪新小贷股权转让的进展,是否已经签署正式的转让协议。如未签订正式协议,请公司说明前期意向转让协议是否已终止,转让过程中是否存在实质性障碍,针对沪新小贷的股权投资在报告期末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并充分计提减值准备。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公司向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成实业”)发送了《关于请书面回复深交所问询函关注事项的函》,大成实业回函称:

  “一、我司与贵司及控股子公司准油运输签署的《股份转让意向协议》中,虽然有‘若各方就本次股权转让事宜在三个月内,最终未能签订包括但不限于正式的股份转让协议等必要文件,则本协议自动终止’的约定,但因受疫情影响、未能在三个月内签署正式的股份转让协议;加之小额贷款公司的股权转让需要经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和高新区三级主管机关审核批准,我司正在积极沟通推进受让贵司及准油运输持有的乌鲁木齐市沪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5000万股股份事宜。

  二、复工后我司已与贵司多次商讨具体交易方案,并与主管机关汇报沟通,目前尚不存在实质性障碍,但受主管机关关于股权转让审慎原则的影响,股权转让协议的正式签署时间存在不确定性。”

  据公司进一步了解,沪新小贷聘请的2019年度审计机构(新疆宝中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进场开展工作、后续工作无法开展,且交易对方大成实业本身资金较为紧张。鉴于以上情况,公司在与大成实业保持密切沟通的同时也在积极寻找其他意向方,目前暂无其他合适意向方。

  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并根据准则规定将公司持有的沪新小贷股权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无需计提减值,但在报告期末需要以公允价值计量。原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新金融工具准则施行日所在报告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

  公司聘请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评估”)对公司和子公司准油运输合计持有的沪新小贷11.63%股权的公允价值进行评估,并出具了中联评估字[2020]第157号《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编制财务报告涉及的2018年12月31日乌鲁木齐市沪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11.63%股权公允价值项目估值报告》及中联评估字[2020]第102号《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编制财务报告涉及的2019年12月31日乌鲁木齐市沪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11.63%股权公允价值项目估值报告》。

  基于沪新小贷已经营较长时间,具备一定的经营收益规模,其未来年度预期收益与风险可以在一定的假设前提下进行估计等原因,中联评估在两份评估报告中均采用收益法进行估值。经评估,沪新小贷2018年末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20,040.07万元(折现率为12.83%,经营性资产价值8,641.93万元,非经营性或溢余性资产价值5,276.84万元,长期股权投资6,121.29万元),公司(含准油运输)持有的沪新小贷11.63%股权2018年12月31日股权估值为2,330.66万元;沪新小贷2019年末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19,802.29万元(折现率为13.43%,经营性资产价值5,151.20万元,非经营性或溢余性资产价值8,307.11万元,长期股权投资6,343.97万元),公司(含准油运输)持有沪新小贷11.63%股权估值为2,303.01万元。公司依据评估机构的估值报告对沪新小贷股权2019年期初和期末的账面价值予以调整,差额分别计入期初留存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

  【会计师回复】

  1.核查程序

  我们实施的审计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1)我们访谈了公司财务负责人,了解公司2019年度会计政策变更的相关情况;

  (2)获取了沪新小贷的估值报告和财务报表,并对估值报告涉及的估值目的准确性、估值方法的合理性、估值假设完整性、估值参数选取、估值计算过程等进行复核;

  (3)检查公司的账簿及凭证,并结合获取的资料分析并判断公司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重新计量的会计处理是否适当和准确;

  (4)对公司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相关信息的披露是否充分合理进行了评估。

  2.核查意见

  基于已实施的审计程序,我们认为,就财务报表整体公允反映而言,公司在新金融工具准则执行日和报告期期末对“沪新小贷股权”公允价值的计量均委托评估公司采用收益法进行估值,评估公司的估值方法、过程及结论是合理的,公司不存在因出现减值迹象而未计提减值准备的情形,公司对沪新小贷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在所有重大方面《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

  五、2018年9月4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将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在建工程资产组(以下简称“研发中心资产组”)在新疆产权交易市场公开挂牌出售。根据公司对我部2018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截至2018年年报报告日,该交易尚无目标交易对象。报告期末,公司在建工程克拉玛依研发中心项目的账面余额为7,400万元,2018年已计提减值准备3,584万元,2019年未进一步计提减值准备。

  请公司补充披露研发中心资产组的挂牌出售进展以及目前的使用、运营状况,并结合相关参数说明该资产在2019年末的减值测试情况,是否发生进一步减值迹象,已计提的减值准备是否充分、合规。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公司克拉玛依研发中心2014年7月15日正式开工建设,2016年因资金紧张缓建至今。为盘活公司资产、提高资产利用率、改善公司财务状况,经2018年9月14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将克拉玛依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在建工程资产组在新疆产权交易市场(http://www.xjcq.gov.cn/)公开挂牌出售,标的资产挂牌价格将不低于账面价值7,910.31万元。报名开始日期为2018年10月23日,截止日期为2019年6月26日。目前该项挂牌交易已经正式结束,公司未接到任何单位的交易意向。其后公司一直在多方寻找合作方,争取盘活该项资产。日前,根据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将该项在建工程抵押给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办理了流动资金贷款。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公司自2017年度开始每年对克拉玛依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资产组进行减值测试。2019年度终了,公司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上海申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简称“申威评估”)对该项资产进行减值测试评估,于2020年3月9日出具了沪申威评报字(2020)第XJ0001号《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财务报告为目的所涉及的克拉玛依研发中心资产组减值测试项目资产评估报告》。申威评估采用成本法对公司克拉玛依研发中心在建工程及所属土地使用权于2019年末的可回收价值进行了评估。在土建工程的评估中,申威评估引用了新疆正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克拉玛依研发中心在建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相关的数据,并进一步套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0年定额、《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5年定额,推算相似工程造价。评估结论显示,公司克拉玛依研发中心资产组在无任何权利负担情况下的可回收价值为6,115.74万元,其中在建工程可回收金额评估结果为3,947.55万元,较基准日账面净值减值3,452.69万元,小于账面已计提的减值3,583.59万元,无进一步减值迹象。根据该资产评估结果及《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相关规定,公司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充分、合规,无需对研发中心进一步计提减值准备。

  【会计师回复】

  1.核查程序

  我们实施的审计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1)执行了在建工程盘点程序,明确了盘点时间、盘点人员、盘点对象等信息,同时将在建工程的状况图片等资料归入底稿;

  (2)获取了在建工程的评估报告,并对评估报告涉及的评估对象、评估范围、评估方法和评估过程等进行复核;

  (3)设计和实施了减值测试程序,并对公司计提减值准备的合理性作出了分析及结论。

  2.核查意见

  基于已实施的审计程序,我们认为,就财务报表整体公允反映而言,评估公司的评估方法、过程及结论是合理的,公司2019年度在建工程未发生进一步减值迹象,已计提的减值准备是充分、适当的。同时,公司的会计核算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六、合并现金流量表显示报告期内公司支付的各项税费为749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43.21%。请公司结合营业收入、利润总额、主要税率的变动情况,说明支付各项税费的现金流出同比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公司2019年度合并现金流量表“支付的各项税费”项目金额较上年同期减少568.40万元,同比下降43.21%,主要是公司支付的增值税较上年同期减少521.68万元,主要原因是:

  1.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于2019年3月20日联合下发的“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公司自2019年4月1日起,将原适用16%税率的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调整为9%,因此公司销项税额并未随收入增长同比例增长。公司营业收入增长16%,销项税额仅增长6%,增加149.16万元。

  2.公司2019年可抵扣进项税额比上年同期增加276.59万元,主要是因为公司在2019年下半年新购入固定资产5,000余万元且执行一次性抵扣,进项税额同比增加。

  3.公司2017年至2019年应交增值税期末余额分别为354.08万元、22.19万元和22.43万元,因应交增值税期初余额和期末余额变动对2018年度、2019年度合并现金流量表“支付的各项税费”项目影响分别为331.89万元和-0.24万元。

  2017年末应交增值税余额较大,主要是因为2017年12月公司进项税额较少,而2018及2019年下半年公司均采购价值较高的生产专用设备(主要为两吋连续油管及其配套设备)和运输设备,进项税额较大。其中,2018年采购金额2,012.76万元,进项税额261.25万元;2019年采购金额5,606.14万元,进项税额728.79万元。

  【会计师回复】

  1.核查程序

  我们实施的核查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1)了解公司报告期内适用的税种、税率、税金计提及支付相关的政策及程序,并测试了关键控制执行的有效性;

  (2)访谈公司财务负责人,了解公司报告期内主要税种税率下调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3)访谈公司法务人员,了解公司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主管税务机关处罚的情形,并通过税务局相关网站进行确认;

  (4)获取公司报告期内有关税种的纳税申报表和计税基数,复核主要税费计提基数是否准确,计提过程是否合理,是否与申报表存在差异,并分析差异原因;

  (5)检查公司账册、税费缴纳凭证及银行回单等,分析缴纳金额是否与申报表一致,是否存在延期缴纳的情况;

  (6)检查公司主要税费计提和支付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2.核查意见

  公司2019年度合并现金流量表“支付的各项税费”项目较上年同期减少568.40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43.21%,主要是公司支付的增值税较上年同期减少521.68万元,主要原因是:

  (1)公司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于2019年3月20日联合下发的“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将原适用16%税率的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调整为9%。因此,公司销项税额并未随收入的增长出现同比例增长,即:公司营业收入增长16%,销项税额仅增长6%,增加149.16万元。

  (2)公司2019年可抵扣进项税额比上年同期增加276.59万元,主要是因为公司在2019年下半年新购入固定资产5,000余万元且执行一次性抵扣,进项税额同比增加。

  (3)公司2017年至2019年应交增值税期末余额分别为354.08万元、22.19万元和22.43万元,因应交增值税期初余额和期末余额变动对2018年度、2019年度“支付的各项税费”项目影响分别为331.89万元和-0.24万元。

  基于已实施的审计程序,我们认为,就财务报表整体公允反映而言,公司报告期内主要税费计提和缴纳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2019年度合并现金流量表“支付的各项税费”项目与上年同期存在变动的原因是合理的。

  七、公司年报披露显示2019年度毛利率为15.65%,较上年同期增加约9个百分点,2019年营业收入比上年增加16%,而营业成本仅增加4.62%。

  (一)请公司结合同行业公司情况、销售定价、成本价格,说明毛利率同比上涨的原因,与同行业公司是否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回复】

  公司2019年毛利率提升的原因主要是公司调整、优化主营业务收入结构,2019年毛利率较高的石油技术(含连续油管)收入占比提升12.40个百分点,同时毛利率较低的工程施工业务收入占比下降10.36个百分点。

  单位:万元

  ■

  其中,公司收入增长主要是公司加大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项目(连续油管业务)的投入力度,工作量有所增加;成本增幅低于收入增幅主要是由于毛利率较高的项目在公司业务收入中比例提高,同时公司加大了成本管控力度。2019年的服务、材料采购价格,约有三分之一在2018年结算价的基础上下浮1%-15%;主要成本项目燃油成本也由2018年的平均单价6.86元/升降为6.49元/升,下降5.39%。

  经查询,同行业公司毛利率情况如下表:

  ■

  从实际来看,各油服企业由于经营项目、所处地区、收入构成等条件不同,毛利率变动差异较大,可比性不强。

  (二)“营业成本构成”显示公司2019年折旧成本1,925万元,较上年下降26%。请结合公司固定资产折旧政策、相关资产本期新增及处置情况详细说明折旧成本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

  【公司回复】

  公司2019年折旧成本1,925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675万元,下降26%。公司的固定资产折旧政策没有变化,折旧成本下降的主要原因是公司全资子公司准油天山2019年度对部分闲置资产进行处置,该部分闲置资产原值3,513.19万元,2018年度计提折旧754.53万元,账面价值282.92万元。2019年度计提折旧0万元,处置时账面价值282.92万元,转让价格842.38万元,确认处置收益559.46万元。该部分闲置资产处置导致公司折旧成本同比下降754.53万元。

  (三)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详细说明针对收入、成本所执行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及结论。

  【会计师回复】

  1.核查程序

  我们实施的审计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1)我们对公司销售与收款、采购与付款、生产与仓储内部控制循环进行了解并执行穿行测试,并对重要控制点执行了控制测试;

  (2)对收入和成本执行分析程序,具体包括:本期各月度收入、成本、毛利波动分析,主要产品本期收入、成本、毛利率与上期比较分析等分析程序;

  (3)选取样本检查销售合同及报价单,识别按实际完成工作量确认劳务收入相关的合同条款与条件,评价公司收入确认时点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4)按照抽样原则选择样本,主要检查销售合同、销售台账、销售发票、工作量签证单及记账凭证等证据以判断收入确认是否与披露的会计政策一致;

  (5)对主营业务收入执行截止测试,确认主营业务收入是否记录在正确的会计期间;

  (6)结合应收账款函证程序及回款检查,对主要客户的销售额进行发函并对回款进行分析复核,检查已确认收入的真实性;

  (7)检查劳务成本明细项目的设置是否符合规定的核算内容与范围,结合其他费用的审计,检查是否存在明细项目分类错误的情况;

  (8)计算分析劳务成本中各项目发生额及占总额的比率,将本期、上期劳务成本各主要明细项目作比较分析,判断其变动的合理性;

  (9)对公司大额外包项目检查采购合同、劳务或工程结算单、成本发票及记账凭证等证据以判断是否准确计入对应的所属期间,是否与当期收入匹配;

  (10)对劳务成本执行截止测试,确认劳务成本是否记录在正确的会计期间;

  (11)结合应付账款函证程序及付款检查,对主要供应商的采购额进行发函并对付款进行分析复核,检查已确认成本的真实性;

  (12)对公司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的披露是否充分合理进行了评估。

  2.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就财务报表整体公允反映而言,公司收入、成本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八、公司年报“主要资产重大变化情况”显示:“递延所得税资产较年初增加217.21万元,增长比例38,783.42%。主要原因是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确认了递延所得税资产”,请复核相关表述是否准确。

  【公司回复】

  公司递延所得税资产较年初增加217.21万元,增长比例38,783.42%。主要是针对可抵扣亏损确认了递延所得税资产。公司在2019年年度报告中的相关表述有误,特此表示歉意,今后将注意在文字表述方面加以改进。

  九、2017至2019年度,公司前五名供应商合计采购金额占年度采购总额比例分别为24%、39%和52%,呈现不断增加的趋势。

  (一)请公司补充披露近三年前五名供应商的变化情况、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并报备前五名供应商的名称、基本经营情况等。

  【公司回复】

  2019年度前五名供应商情况见下表:

  ■

  2018年度前五名供应商情况见下表:

  ■

  2017年度前五名供应商情况见下表:

  ■

  2019年度供应商变化是因为加大两吋连续油管项目投资,与2018年度相比主要变化是设备供应商和技术合作单位增加;2018年度与2017年度相比,主要变化是增加了准油运输车辆更新供应商和机械清洗及工程施工的合作方;三个年度保持稳定的是油料供应商,主要原因是公司从事油田技术服务施工,燃油消耗占比较大。

  公司与近三年前五名供应商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请公司说明采购集中度较高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供应商依赖的情形。

  【公司回复】

  公司2017-2019年前五大供应商相对占比较高主要原因为:公司2017-2019年度启动的重点投资项目及拓展经营业务,阶段性的侧重点不同,向供应商采购专用设备、进行合作及技术支持而形成。其中:(1)2019年度新投资4套两吋连续油管设备及配套设施项目,该设备单台套价值较大,采购总额占比亦较大,该项投资向相关供应商采购额为6,728.39万元。(2)2018年度新承接了加油站一体化改造工程业务,储油罐机械清洗项目开拓了疆外成品油储油罐清洗市场,与施工合作方及技术支持方发生业务额为6,522.40万元。

  综上,公司近三年供应商采购集中度较高主要是与公司投资项目及与合作方合作开展新项目相关,单项采购金额成本占比较大,均为各年阶段性工作,不存在供应商依赖的情形。

  十、请公司结合2020年一季度业绩情况,对照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1.1条、第13.2.1条和第13.3.1条规定,说明公司经营情况及可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发生实质性改善,逐项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应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公司回复】

  (一)公司经营情况及持续经营能力情况说明

  如问询函问题一(一)的回复:公司经营情况及可持续经营能力已发生实质性改善。

  公司经营范围主要集中在新疆地区,冬季气候寒冷,油田所在的戈壁地区气候恶劣,部分油田作业项目无法正常实施,一季度部分业务处于冬歇期、开工不足,相关固定的成本费用正常发生,因而公司每年第一季度都呈现亏损状态。

  导致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亏损同比增加的主要原因为:受疫情影响,公司2020年一季度业务工作量和收入较去年同期下降,而公司固定成本(包括人工成本、折旧等)无法同比例下降,同时增加了疫情防控开支。该情况为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为偶发事件影响,不具有广泛性。

  通常公司第一季度营业收入占全年的比例较小,不代表公司全年业绩水平。从第二季度开始,气候条件改善,油田公司恢复正常生产,公司的各项业务也随之展开,并一直持续到第四季度,因此公司收入和利润的实现主要分布在每年的第二、三和四季度。

  同时,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的条件,为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保障:

  1.公司拥有从油田动态监测资料录取、资料解释研究和应用,到治理方案编制、增产措施施工及效果评价的综合性一体化油田稳产增产技术,以及与之配套的设备、人员和管理体系;同时,作为油田技术服务的专业化公司,与主要客户建立并保持了牢固的市场关系,截至目前,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现有的设备、人员和技术储备具备持续为客户提供专业化服务的能力。

  2.公司资金周转正常,不存在过度依赖短期借款筹资、也不存在持有大量长期未处理的不良资产和大股东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3.燕润投资取得公司控制权后,已经协调并在逐步解决原实际控制人给公司造成的遗留问题,夯实公司休养生息和恢复发展的基础条件,为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扫清障碍。

  4.目前公司实际控制权稳定;公司董事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支持经营层为主营业务恢复和回升做出的各项努力;公司经营班子成员具有多年油田生产和管理经验,具备相应的能力。

  5.根据有关机构研究:总体判断,中国经济长期向好的趋势未变,市场对油气资源需求仍在增长,国家三大石油集团的“七年行动计划”仍会继续执行推进。另外,随着新疆油田环玛湖和准噶尔东部页岩油两个油田的大开发,特别是随着准噶尔东部页岩油在中石油下属油田公司的内部矿权流转、加快开发,从长期来看,公司主营业务预计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

  综上,在新控股股东的大力支持下,通过公司上下共同努力,公司经营情况及可持续经营能力已发生实质性改善。

  (二)公司不存在应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1.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已经消除,不存在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13.1.1条规定被实施风险警示的情形

  因公司2015-2017年连续三个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为负值,尽管公司主营业务已经逐步好转,但持续盈利能力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投资者难以判断公司前景,贵所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1.1条“上市公司出现财务状况或者其他状况异常,导致其股票存在终止上市风险,或者投资者难以判断公司前景,其投资权益可能受到损害的,本所有权对该公司股票交易实行风险警示”,决定自2018年9月11日起对公司股票实行“其他风险警示”。

  经公司自查:

  (1)如问询函问题一(一)和本问题(一)回复所述:公司主营业务毛利已从2017年度开始扭亏为盈、“造血机能”逐步得到恢复,2019年经营状况进一步好转,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营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为正值,公司经营情况及可持续经营能力已发生实质性改善。

  (2)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非正常因素对公司业绩的不利影响已经消除。

  1)公司前期已发生的因原实际控制人滥用控制权、无视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治理要求、越过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在未履行公司用印程序的情况下私自调用并加盖公司公章造成的违规担保事项,均已解除,且公司未因此遭受损失。其中2018年沪新小贷案件法院已裁定撤诉,公司相关给付或赔偿义务已全部解除,公司无需对该担保事项承担责任。该事项及2016年度暴露出的违规与嘉诚中泰文化艺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署担保协议事项(已于2016年底解除,公司无需承担责任),均发生在2015年,均系时任董事长、原实际控制人滥用控制权、无视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治理要求,越过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利用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义签署,在未履行公司用印程序的情况下私自调用并加盖了公司公章。该事项不具有广泛性,公司已从2016年开始实行了双部门双岗位印章共管的机制,保险柜密码和钥匙分别由印章保管人和监管人员掌握,并于2017年1月进行了关键印章的更换,以便新老划断、控制风险。

  2)公司于2018年8月14日收到海淀区法院邮寄的编号分别为(2017)京0108民初49984号(简称“案件一”)、(2018)京0108民初7881号(简称“案件二”)的相关法律文书,中安融金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起诉公司,两案诉讼标的金额合计5,177.66万元。2019年12月20日,法院以“涉案资金来源于案外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所得,并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为由驳回案件一中安融金的起诉。公司于2020年1月2日提起上诉,2020年5月29日,公司收到北京一中院《民事裁定书》【(2020)京01民终3631号】,裁定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49984号民事裁定,并指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案件二,目前仍在审理中,尚未形成有效裁定或判决。公司在2018年度财务报表中已就上述两案全额计提预计负债,2019年根据最新相近判例(北京市高院于2019年11月19日对大连天宝与中安融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终审判决)及律师意见,对资产负债表日预计负债按照最佳估计数进行了调整。经公司核查,中安融金案件不涉及违规对外担保,且已足额计提相关预计负债,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未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3)针对以前年度存在的内部控制缺陷,公司已采取措施进行了整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的内控情况进行鉴证,连续三年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截至目前,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已满三年,未再出现“原实际控制人无视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治理要求滥用控制权而导致的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事项”。

  目前,公司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未进行质押,公司实际控制权稳定;董事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支持经营层为主营业务恢复和提升做出的各项努力;公司经营班子成员具有多年油田生产和管理经验、具备相应的能力。公司主营业务已连续三个年度逐步好转,持续经营能力和规范运作不断得到加强,投资者完全可以通过公司发布的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分析判断公司发展前景,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已经消除。

  2.公司不存在股票交易应实施退市风险警示(*ST)的情形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13.2.1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有权对其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一)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连续为负值或者因追溯重述导致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连续为负值;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因追溯重述导致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低于一千万元或者因追溯重述导致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低于一千万元;

  (四)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五)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且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

  (六)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且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

  (七)因欺诈发行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欺诈发行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八)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九)出现本规则第12.12条、第12.13条规定的股权分布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情形,公司披露的解决方案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未披露解决方案,或者在披露可行的解决方案后一个月内未实施完成;

  (十)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十一)出现可能导致公司被依法强制解散的情形;

  (十二)本所认定的其他存在退市风险的情形”。

  经公司自查:

  (1)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为正,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13.2.1所列(一)连续两年净利润为负的情形;

  (2)公司聘请的年度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对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年度报告。2019年,公司营业收入302,076,097.84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71,972,064.99元;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不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13.2.1所列(二)至(六)的情形。

  (3)公司目前亦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13.2.1所列(七)至(十二)的情形。

  综上,公司不存在股票交易应实施退市风险警示(*ST)的情形。

  3.公司不存在股票交易应实施其他风险警示(ST)的情形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13.3.1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有权对其股票交易实行其他风险警示:

  (一)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三个月以内不能恢复正常;

  (二)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三)公司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

  (四)公司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的;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公司自查:

  (1)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各项业务均有序开展,不存在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13.3.1(一)规定的情形。

  (2)公司部分银行账户因中安融金案件影响尚处于冻结状态,但不涉及经营所需主要银行账号,未对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和正常的管理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属于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13.3.1(二)规定的情形。

  (3)公司目前董事会人数的构成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各位董事能够依据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制度,认真出席董事会会议,行使相应职责,历次董事会会议均能正常召开并形成决议,不存在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13.3.1(三)规定的情形。

  (4)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2020年4月24日出具的《关于对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审计说明》,公司不存在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的情形。因此,公司不存在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13.3.1(四)规定的情形。

  (5)公司目前亦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13.3.1(五)规定的情形。

  综上,公司不存在股票交易应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以上为公司对深交所关于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问询函的回复内容。本公告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不应以该等信息取代其独立判断或仅根据该等信息做出决策。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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