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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6月13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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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290 股票简称:*ST华仪 编号:临2020-056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华仪电气”)分别于2018年5月18日、2019年11月28日发布了《关于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64)、《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76),公司为控股股东华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仪集团”)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申请的综合授信及其他债务提供最高担保本金为6,00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因华仪集团未能按约定还本付息,公司于2019年11月8日收到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及《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

  公司于2020年3月20日发布了《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20),公司为控股股东华仪集团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申请的流动资金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最高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因华仪集团未能按约定还本付息,公司于2020年3月18日收到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及《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

  二、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了上述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具体进展情况如下:

  (一)华仪集团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2020】浙0302民初891号)

  近日,公司收到了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20)浙0302民初8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华仪集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借款本金3,969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截止2020年3月31日尚欠利息1,233,539.48元、复利82,855.81元;逾期利息从2020年4月1日起以到期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7.83%计算;复利从2020年4月1日起应付未付的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7.83%计算;上述逾期利息、复利均计算至本案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2、被告华仪电气对上述第一项条款中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6,000万元为限。

  3、被告华仪电器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条款中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其对包括上诉债务在内的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6,000万元为限。

  4、被告天豪(温州)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条款中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在4,000万元为限。

  5、被告宝龙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条款中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2,000万元为限。

  6、被告陈道荣对上述第一项条款中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6,000万元为限。

  7、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3,421元,减半收取121,710.50元,由被告华仪集团、华仪电气、华仪电器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天豪(温州)发展有限公司、宝龙电子集团有限公司、陈道荣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二)华仪集团与浦发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2020】浙0382民初2191号)

  近日,公司收到了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20)浙0382民初21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华仪集团应偿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借款本金2,000万元、期内利息188,664.42元、逾期利息(计算至2020年1月2日为252,300元,之后以2,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4612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复利(计算至2020年1月2日为2,380元,之后以188,664.4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4612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民事审判四庭转付;

  2、被告河南华仪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合同编号ZB9012201600000133的《最高额保证合同》、《ZB9012201600000133、ZB901220190000041合同之补充/变更合同》约定的11,000万元的最高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华仪集团追偿;

  3、被告华仪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合同编号ZB9012201700000083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8,000万元的最高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华仪集团追偿;

  4、被告龙飞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合同编号ZB9012201800000053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2,200万元的最高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像被告华仪集团追偿;

  5、被告华仪电气对上诉第一项债务在合同编号ZB9012201800000015的《最高额保证合同》、《ZB9012201800000015、ZB9012201900000039合同之补充/变更合同》约定的4,000万元的最高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华仪集团追偿;

  6、被告陈道荣、赵爱娥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合同编号ZB9012201800000065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6,600万元的最高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华仪集团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017元,减半收取72,008.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七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华仪集团与浦发银行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2020】浙0382民初2192号)

  近日,公司收到了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20)浙0382民初21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华仪集团应偿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借款本金4,000万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12月31日为714,000元,之后以4,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3%从2020年1月1日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复利(计算至2019年12月31日为1,839.34元,之后以714,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45%从2020年1月1日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民事审判四庭转付;

  2、被告河南华仪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合同编号ZB9012201900000041的《最高额保证合同》、《ZB9012201600000133、ZB9012201900000041合同之补充/变更合同》约定的11,000万元的最高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华仪集团追偿;

  3、被告华仪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合同编号ZB9012201700000083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8,000万元的最高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华仪集团追偿;

  4、被告跃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合同编号ZB9012201900000040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3,000万元的最高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华仪集团追偿;

  5、被告华仪电气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合同编号ZB9012201900000039的《最高额保证合同》、《ZB9012201800000015、ZB9012201900000039合同之补充/变更合同》约定的4,000万元的最高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华仪集团追偿;

  6、被告陈道荣、赵爱娥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合同编号ZB9012201800000065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6,600万元的最高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华仪集团追偿;

  7、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5,514元,减半收取122,75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七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诉讼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该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公司将在上诉期限内决定是否提起上诉。鉴于判决书为一审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数或期后利润数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视最终判决结果和后续执行结果而定。

  四、公司累计诉讼、仲裁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披露的尚未执行完毕的诉讼、仲裁案件情况如下表:

  1、担保涉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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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本公司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合计为原告提供担保最高额为不超过4,000万元为限;

  2、其他诉讼、仲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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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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