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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6月12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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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12 证券简称:锦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0-35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山证券及相关人员收到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于近日收到控股子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山证券”或“公司”)转来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下称“深圳证监局”)出具的监督管理措施《事先告知书》。

  一、中山证券收到监督管理措施《事先告知书》的情况

  深圳证监局向中山证券出具的《暂停部分业务及限制相关人员权利事先告知书》(〔2020〕27号)的主要内容如下:

  经查,深圳证监局发现中山证券存在以下问题(下称“中山证券存在的问题”):一是1名董事不具备高管任职资格,实际履行高管职责;二是未履行公司规定程序,擅自改变公司用章及合同管理审批流程;三是印章管理混乱,存在公司印章使用审批授权和流程不清晰、未严格执行双人保管要求、未完成审批流程即予用印等情形;四是未按规定向监事会报告、人员薪酬管理不完善、关联交易管理不到位等其他公司治理与内部管理问题。

  按照相关规定,深圳证监局拟作出如下监督管理措施决定:

  1.责令中山证券限期改正。

  2.责令暂停中山证券部分业务。在改正相关问题并经深圳证监局检查验收前,中山证券应暂停新增资管产品备案,暂停新增资本消耗型业务(股票质押式回购、融资融券等),暂停以自有资金或资管资金与关联方进行对手方交易,包括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等。暂停业务期间,中山证券应保持董事会、管理层稳定。

  3.责令中山证券限制董事长、管委会主任林炳城、总裁胡映璐、合规总监袁玲领取2019年绩效奖金等基本工资以外的报酬等权利,已领取部分应退回公司。

  对此,中山证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中山证券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复核成立的,深圳证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中山证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深圳证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证据作出正式的监督管理措施决定。

  中山证券需在收到《暂停部分业务及限制相关人员权利事先告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将《告知书回执》(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回复深圳证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相关人员收到监督管理措施《事先告知书》的情况

  中山证券林炳城、胡映璐、袁玲分别收到了深圳证监局出具的《公开谴责及限制权利事先告知书》,中山证券孙学斌、黄元华分别收到了深圳证监局出具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如下:

  林炳城作为中山证券董事长兼管委会主任、胡映璐作为中山证券总裁以及时任分管投行业务的高管、袁玲作为中山证券合规总监,对于中山证券存在的问题,负有责任。深圳证监局拟对林炳城、胡映璐、袁玲作出公开谴责及限制权利的监督管理措施决定。

  孙学斌作为管委会副主任兼办公室主任,对于中山证券存在的问题二和问题三,负有责任。黄元华(管委会主任助理)未取得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但通过参与管委会决策实际履行高管职责,作为直接责任人员。深圳证监局拟对孙学斌、黄元华作出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监督管理措施决定。

  对此,上述人员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复核成立的,深圳证监局将予以采纳。如其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深圳证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证据作出正式的监督管理措施决定。

  上述人员需在收到《公开谴责及限制权利事先告知书》/《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事先告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将《告知书回执》(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回复深圳证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本公司将督促中山证券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合规经营和风险管理。

  中山证券本次被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可能对本公司当期经营业绩造成一定影响。本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请各位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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