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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6月12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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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广东明珠 证券代码:600382 编号:临2020-028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
2019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2020年6月11日下午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上证公函【2020】0713号)(以下简称“《问询函》”),现将全文公告如下: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第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则的要求,经对你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为便于投资者理解,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的规定,请你公司从生产经营业绩、财务处理等方面进一步补充披露下述信息。

  年报显示,公司2019年实现营业收入11.86亿元,同比上升65.08%;实现归母净利润3.71亿元,同比下降4.42%。公司主营业务以参与PPP模式下一级土地开发业务、共同合作投资业务和贸易业务为主。

  1.关于贸易业务。2019年,公司贸易业务营业收入9432.40万元,同比下降8.22%。应收票据6509.84万元,同比增加40.06%,主要系报告期贸易业务收到商业承兑汇票增加所致;应收账款3823.21万元,全部为应收贸易业务客户款项,其中98.72%为一年以内形成。请公司补充说明:(1)前五名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的交易对方、金额、交易背景、与公司关联关系情况等,结合款项回收速度和回收风险,说明贸易业务营业收入多以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形式存在的原因及合理性;(2)结合公司贸易业务的具体开展方式,说明公司2019年无销售人员的原因及合理性;(3)请列示公司前五名预付账款收款方的具体名称、区位分布、业务背景、与公司关联关系等情况,并说明前五名预付账款集中度较高为98.98%的原因及合理性;(4)请分别列示公司前五名客户及供应商的具体名称、区位分布、业务背景、与公司有无存在潜在关联关系等,说明前五名客户销售和供应商采购集中度较高(分别为95.34%和78.55%)的原因及合理性,并明确年报中所述公司“全国范围采购”的表述是否准确。请公司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2.关于一级土地开发业务。2019年公司一级土地开发及相关业务,分别实现主营业务收入4.42亿元、非主营业务收入2.03亿元。请公司补充说明:(1)一级土地开发及相关业务的具体开展模式,将其区分主营业务和非主营业务的处理依据;(2)请披露报告期南部新城项目土地拍卖进展、后续安排及落实可行性,是否符合合作协议约定,并充分提示风险。请公司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3.关于共同合作投资。年报显示,报告期末公司其他非流动资产25.89亿元,主要系与鸿源房地产、佳旺房地产、富兴贸易、祺盛实业、正和房地产、星越房地产等就地产项目的共同合作投资;且2019年上述共同合作业务实现4.41亿元非主营业务收入。请公司补充披露:(1)结合上述投资皆约定18%的利息水平进行利润分配,即投资实质为固定收益的财务资助行为的事实,说明将相关利息收入计入非主营业务收入的收入确认政策、会计处理依据及合理性;(2)上述项目公司向公司分配利润的实际支付情况,有无存在逾期支付行为,如有,请计算相应资金成本,并说明是否有明确支付安排;(3)公司上述六个合作投资项目中,五个项目于2019年计提减值准备,请结合减值准备计提的确认计量方法,说明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4)结合2019年末就上述合作投资项目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延期支付相关出资和相应利润款的事实,说明前述共同合作投资资金是否存在回收风险。请充分提示风险,并请公司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4.关于现金流情况。报告期内,公司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为12.52亿元,同比增长59.34%。请公司按照业务类别,补充披露各业务类别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金额。

  5.关于产证办理情况。年报显示,公司包含广州办事处在内的价值1931.52万元固定资产由于是简易建筑,尚未办妥产权证书。请公司补充说明:(1)上述固定资产的具体存在形式,折旧或减值的具体核算方法;(2)简易建筑办理产权证书是否存在实质障碍、是否属于违规建筑。请公司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6.关于分部报告。年报显示,2019年公司贸易业务实现营业收入0.94亿元,同比下降8.22%;但是在分部报告中,贸易分部实现营业收入4.61亿元,同比增长347.57%。请公司说明两部分披露信息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请公司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针对前述问题,公司依据《格式准则第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定要求,认为不适用或因特殊原因确实不便披露的,应当说明无法披露的原因。

  请你公司于2020年6月12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20年6月19日之前,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同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和披露。

  公司将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及时回复《问询函》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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