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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6月12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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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916 证券简称:浙商银行 公告编号:2020-023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借款本金1,980,000,000元及截至2020年2月19日的应付利息65,208,000元,共计2,045,208,000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公司已对该笔贷款计提了相应贷款损失准备。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预计该诉讼事项不会对本公司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本公司将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因与北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北大资源集团有限公司的保证合同纠纷,于2020年6月2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于近日收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受理通知书》。现将本次诉讼的相关事项披露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一)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北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

  被告二:北大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二”)

  (二) 诉讼案件事实简述

  2018年7月25日,本公司与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大方正”) 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北大方正向本公司借款20亿元,借款期限为2018年7月25日起至2020年7月24日止,年利率为7.8%。同时,本公司与被告一、被告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由被告一、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后本公司依约向北大方正放款20亿元。北大方正归还本金2000万元,利息偿付至2019年9月20日,2019年四季度的利息未正常支付。

  因北大方正破产重组案件已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本公司分别向被告一、被告二送达了《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鉴于被告一、被告二均未履行担保义务,本公司依法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980,000,000元及截至2020年2月19日的应付利息65,208,000元,共计2,045,208,000元;

  2、本案诉讼相关费用由被告一、被告二承担。

  二、本次诉讼判决、裁定情况或仲裁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除本公司已披露的诉讼事项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 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公司已对该笔贷款计提了相应贷款损失准备。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预计该诉讼事项不会对本公司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本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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