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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6月12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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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51 证券简称:*ST飞乐 编号:临2020-097
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案件涉及金额:人民币2,950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公告所述的诉讼进展为一审判决结果,案件当事双方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案件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了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亚明照明有限公司诉长沙市芙蓉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现已更名为“长沙市芙蓉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具体内容详见《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20)。近日,上海亚明照明有限公司收到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判决书【(2019)湘01民初97号】,现就该案件相关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上海亚明照明有限公司

  被告:长沙市芙蓉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亚明照明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芙蓉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家岚、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瞿颖、秦亚夫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2,950万元;

  2、 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144.6万元(以2,861.5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自2017年5月1日起算暂计至2018年12月31日)及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后违约金(以2,95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

  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24,999,471.91元;

  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9,699,795.1元(以24,249,487.75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自2017年5月1日起算暂计至2018年12月31日)及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后的违约金(以24,999,471.91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诉讼进展情况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招标无效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涉案工程并未进行招标,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双方当事人签订的《长沙浏阳河泛光照明工程灯光秀(试验段)项目工程意向协议书》当属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涉案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价款,依法应予支持。根据湖南长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湘长城工字【2020】第JA-12号《长沙浏阳河灯光秀(试验段)泛光照明工程项目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结论,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涉案工程的造价为18,702,299.72元。至于鉴定机构无法确定的工程款,因原告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予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均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无效均存在过错,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实质为要求被告赔偿因合同无效而造成的损失,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酌定由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以18,702,299.72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1日起计算至清偿时止赔偿原告的损失。至于被告提出的质量问题可另行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 被告长沙市芙蓉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亚明照明有限公司工程款18,702,299.72元;

  2、 被告长沙市芙蓉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亚明照明有限公司的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以18,702,299.72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1日起计算至清偿时止);

  3、 驳回原告上海亚明照明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46,530元,财产保全费10,000元,鉴定费20万元,共计456,530元,由原告上海亚明照明有限公司负担150,000元,被告长沙市芙蓉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06,5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公告所述的诉讼进展为一审判决结果,案件当事双方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案件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后续进展,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

  特此公告

  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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