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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6月12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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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山西证券 股票代码:002500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配股说明书摘要
SHANXI SECURITIES COMPANY LIMITED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示投资者对下列重大事项给予充分关注,并仔细阅读配股说明书中有关风险因素的章节。

  一、本次配股募集资金情况

  本次配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60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增加公司资本金,补充公司营运资金,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力。

  二、本次配股基数、比例和数量

  本次配股以实施本次配股方案的股权登记日(配股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的股份总数为基数,按照每10股配售3股的比例向全体股东配售。配售股份不足1股的,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有关规定处理。若以公司截至2019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2,828,725,153股为基数测算,本次可配售股份数量为848,617,545股。

  本次配股实施前,若因公司送股、转增及其他原因导致公司总股本变动,则配售股份数量按照变动后的总股本进行相应调整。

  三、定价原则及配股价格

  (一)定价原则

  1、本次配股价格不低于发行前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2、参照公司股票在二级市场上的价格、市盈率及市净率等估值指标,并综合考虑公司发展与股东利益等因素;

  3、考虑募集资金计划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量;

  4、遵循公司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的原则。

  (二)配股价格

  本次配股以刊登配股说明书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的算术平均数为基数,采用市价折扣法确定公司本次配股价格为5.00元/股。

  四、配售对象

  本次配股配售对象为配股股权登记日当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五、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要求,公司就本次配股发行对普通股股东权益和即期回报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了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具体参见配股说明书“第四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十六、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

  六、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和决策情况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公司现金分红与全面风险管理工作,本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对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公司章程》中对股利分配政策的相关规定如下: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交易风险准备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二百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采用现金或股票的方式分配股利,具体分配比例和分配方式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公司实施利润分配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如实现盈利,则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董事会应向股东大会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如实现盈利但未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则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二)在不存在影响公司经营的重大事项,并符合相关监管部门要求的情况下,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

  (三)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在保证现金分红比例的前提下,考虑到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合理因素,公司可以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章程》中对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和机制的相关规定如下: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执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董事会以三年为一个周期,根据本章程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董事会制定的分红回报规划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依据本章程和股东回报规划的规定制定,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应对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前,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利润分配方案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根据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况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因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有关利润分配政策作出调整的方案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提交的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时,应充分尊重公司中小股东的意见,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七、公司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

  本公司2017年度、2018年度及2019年度的现金分红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本公司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占近三年年均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为178.52%,超过30%。

  八、公司的相关风险

  本公司提请投资者仔细阅读配股说明书“第三节风险因素”全文,并特别注意以下风险:

  (一)宏观经济和资本市场周期性波动带来的风险

  我国证券行业的收入主要受到宏观经济和证券市场波动的影响。宏观经济方面,近年来,国内经济逐步进入“稳增长”、“调结构”、“去杠杆”的新常态。2017年、2018年及2019年,我国GDP增速分别为6.80%、6.60%及6.10%,经济增速逐渐放缓。宏观经济增速对企业的融资需求、偿债能力、市场资金成本等均可能产生重要影响,进而影响证券行业的收入。除此之外,宏观经济因素如财政和税收政策、汇率波动和利率波动、通货膨胀、信贷投放规模等均会对证券行业的经营造成影响。

  以沪深300指数为例,2017年、2018年及2019年,沪深300指数分别变化21.78%、-25.31%及36.07%;同期A股市场成交金额分别为111.76万亿元、89.65万亿元及126.88万亿元,也存在较大幅度的波动。

  受宏观经济和证券市场波动的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亦随着市场变化相应发生变动。2017年、2018及2019年,公司分别实现营业收入439,299.64万元、685,113.66万元和510,218.07万元。若未来证券市场处于较长时间的不景气周期,或证券市场出现剧烈波动的极端情形,公司的盈利水平可能出现较大波动,并可能出现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证券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甚至亏损的情形。

  (二)监管政策变化风险

  我国证券行业受到高度监管,证券公司在网点设置、风险控制、业务资格和业务规模等方面均受到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和法律法规的约束。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尚处于发展阶段,为了适应市场变化,行业监管政策和法律法规可能随之进行调整。未来监管政策的变化可能对本公司业务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目前我国证券行业建立了涉及行业准入、资本监管、业务创新等各方面的监管要求,证券公司需要确保自身各项业务经营指标持续满足监管要求方可正常开展证券业务。

  2、2016年6月16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2016年12月30日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2017年6月6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2017年9月8日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实施指引》、2018年3月23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和2018年4月27日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2019年7月5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均对证券公司自身及证券公司相关业务的开展提出了更高的监管要求。若未来监管机构对证券公司进一步加强管制要求并对相关业务发展加以调控,可能将使证券公司相关业务规模持续扩张受到限制、相关业务收入受到不利影响,从而对本公司未来的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3、国家关于证券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如税收政策、业务许可、外汇管理、利率政策、业务收费标准等发生变化,可能会引起证券市场的波动和证券行业发展环境的变化,进而对本公司的各项业务产生不利影响。

  (三)证券经纪业务风险

  经纪业务收入一直是公司最主要的收入来源之一。2017年、2018年及2019年,证券经纪业务收入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17.63%、9.20%及13.70%。公司经纪业务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股票交易量受市场影响大幅下降的风险、竞争加剧导致证券交易佣金率下降的风险及营业网点是否能实现有效扩张的风险。

  随着证券经纪业务在未来竞争愈加激烈,证券行业佣金率存在下降的趋势,公司2017年、2018年及2019年经纪业务平均佣金水平分别为0.37%。、0.35%。及0.34%。,呈现出一定的下降趋势,且未来公司证券经纪业务的佣金率水平亦面临降低的风险。由于经纪业务收入和利润占公司总体收入和利润的比例较大,佣金率的下降会对公司整体收入产生一定的影响。

  (四)投资银行业务风险

  公司投资银行业务(包括新三板业务)主要受到发行准入不确定、资本市场波动、执业不当、新产品和服务、人才和团队以及行业竞争等因素的影响。目前,我国证券发行实行准入制度,证券发行或挂牌前需要履行不同的核准或者注册程序,而核准或者注册程序的进度和结果并非公司所能控制,可能导致证券推迟发行或挂牌或者不允许发行或挂牌等情况,从而对公司投资银行业务以及公司整体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

  公司投资银行相关业务在执业过程中可能出现因为尽职调查、信息披露或持续督导工作不充分,发行人或者其他发行当事人的欺诈或者不当行为,发行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者其他不当行为,而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的情形,从而可能对公司声誉以及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

  此外,公司在从事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时,存在由于改制上市方案设计不合理、对企业发展前景和市场系统性风险的判断失误和其他突发事件而导致发行申请被否决、推荐企业发行证券失败或大比例包销的风险以及由此给公司带来的经济和声誉的损失。

  (五)证券自营业务风险

  证券公司属于高风险的资金密集型行业,自营业务是证券公司各项业务中的高风险、高收益业务。公司自营业务主要涉及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基金市场以及金融衍生品投资等。

  2017年、2018年及2019年,公司固定收益业务收入及股票等其他自营投资业务收入合计分别占公司营业收入的9.28%、6.05%及17.64%。除受证券市场整体走势影响外,公司自营业务投资品种本身具有各自独特的收益风险特征,因此公司的自营业务需承担与投资品种本身相关的风险。受投资品种和交易手段的限制,公司自营证券投资无法通过投资组合完全规避系统性风险。此外,如果公司对国际国内经济、金融形势判断出现失误,在选择证券投资品种和进行证券买卖时决策或操作不当,将会使公司蒙受损失。

  (六)大宗商品交易及风险管理业务风险

  目前公司的大宗商品交易及风险管理业务主要集中在标准仓单服务业务上,包括仓单约定购回及仓单购销。涉及到交易所上市品种的上下游产业链相关的原材料、产成品的期货现货销售采购、约定购回和到期交割业务,为产业客户提供专业、优质的风险管理服务的同时获取低风险稳定收益。

  自2016年以来该业务收入占比有所增加,主要原因是贸易规模的扩大。未来随着这项基础业务的推广,行业内外期现套利者将越来越多的介入,该业务的收益将日益透明。该业务将存在利润空间不断被挤压、业务规模不断缩减的风险,从而对公司整体收入产生不利影响。另一方面,公司大宗商品交易及风险管理业务开展过程中,也面临交易对手方无法根据合同履约而导致公司遭受损失的风险,公司将积极采取诉讼、仲裁等法律手段,尽力保全公司财产,减少相关损失,争取最为有利结果。若大宗商品交易及风险管理业务相关诉讼或纠纷的判决对公司不利,或出现判决执行情况不足以弥补公司损失及判决难以执行等情况,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亦会受到一定影响。

  (七)募集资金运用风险

  根据发行人发展战略和实际情况,本次配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60亿元,用于资本中介业务、债券自营业务、对子公司增资,补充营运资金。募集资金运用的收益与我国证券市场的景气程度、发行人对国家宏观经济形势的判断、对证券市场的总体把握和发行人的业务能力都有密切的关系,募集资金运用进度及其收益均存在不确定性。

  (八)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本次配股完成后,发行人股本数量和资产规模将会有较大幅度的增加,而募集资金从投入到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周期,发行人利润实现和股东回报仍主要依赖于发行人的现有业务,从而导致短期内发行人的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即发行人配股发行股票后即期回报存在被摊薄的风险。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配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配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配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所发行证券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配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本配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配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配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om.cn)。

  释  义

  在本配股说明书摘要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或词汇具有以下含义:

  ■

  本配股说明书摘要中所列出的数据可能因四舍五入原因而与根据配股说明书摘要中所列示的相关单项数据计算得出的结果略有不同。

  第一节  本次发行概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

  二、本次配股发行概况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配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二)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向原股东配售股份(配股)的方式进行。

  (三)配股基数、比例和数量

  本次配股以实施本次配股方案的股权登记日(配股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的股份总数为基数,按照每10股配售3股的比例向全体股东配售。配售股份不足1股的,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有关规定处理。若以公司截至2019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2,828,725,153股为基数测算,本次可配售股份数量为848,617,545股。

  本次配股实施前,若因公司送股、转增及其他原因导致公司总股本变动,则配售股份数量按照变动后的总股本进行相应调整。

  (四)定价原则及配股价格

  1、定价原则

  (1)本次配股价格不低于发行前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2)参照公司股票在二级市场上的价格、市盈率及市净率等估值指标,并综合考虑公司发展与股东利益等因素;

  (3)考虑募集资金计划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量;

  (4)遵循公司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的原则。

  2、配股价格

  本次配股以刊登配股说明书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的算术平均数为基数,采用市价折扣法确定公司本次配股价格为5.00元/股。

  (五)配售对象

  本次配股配售对象为配股股权登记日当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六)本次配股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分配方案

  本次配股前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配股完成后的全体股东依其持股比例享有。

  (七)发行时间

  本次配股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在规定期限内择机向全体股东配售股份。

  (八)承销方式

  本次配股采用代销方式。

  (九)本次配股募集资金投向

  本次配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60亿元(具体规模视发行时市场情况而定),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增加公司资本金,补充公司营运资金,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力。

  本次配股募集资金将用于以下方面:

  ■

  上述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具体如下:

  (一)资本中介业务。本次发行拟利用不超过20亿元募集资金用于资本中介业务,提升公司多渠道的综合化经营水平,具体包括扩大融资融券、股票质押式回购及其他资本中介业务。

  (二)债券自营业务。本次发行拟利用不超过20亿元募集资金用于债券自营业务,具体包括扩大固定收益证券投资业务和票据投资业务等。

  (三)对子公司增资。本次发行拟利用不超过20亿元募集资金用于对公司全资子公司山证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增资。

  如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低于上述募集资金投向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不足部分将由公司自行筹资解决。在不改变本次募集资金投向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自公司审议本次配股方案的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至本次募集资金实际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经营状况和发展规划,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募集资金投向,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十)本次配股决议的有效期限

  本次配股的决议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十一)上市地点

  本次配股完成后,获配股票将按照有关规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

  (十二)本次配股发行费用

  单位:万元

  ■

  以上发行费用可能会根据本次配股发行的实际情况有所调整。

  (十三)本次配股发行日程安排

  ■

  注:以上时间均为正常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配股发行,联席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本次发行日程。

  三、本次配股有关机构

  (一)发行人

  名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梁颖新

  住所: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联系电话:0351-8686668

  传真: 0351-8686667

  (二)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保荐代表人:王琛、邱志千

  项目协办人:华力宁

  经办人员:蒙凯、何正、陈凯、李义刚、刘亦诚、顾嘉伟、魏紫圆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联系电话:010-60837472

  传真:010-60833930

  (三)联席主承销商

  名称: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巍

  经办人员:左刚、任睿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1号华贸中心1号写字楼22层

  联系电话:010-59026666

  传真:010-59026602

  (四)发行人律师

  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李强

  经办律师:方祥勇、曹江玮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北京西路968号嘉地中心23-25层

  联系电话:021-52341668

  传真:021-52433320

  (五)审计机构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经办注册会计师:史剑、程海良、唐莹慧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办公楼8层

  联系电话:010-85085000

  传真:010-85185111

  (六)申请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名称:深圳证券交易所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12号

  联系电话:0755-88668888

  传真:0755-82083104

  (七)证券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1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22-28楼

  联系电话:0755-21899999

  传真:0755-21899000

  (八)收款银行

  中信银行北京瑞城中心支行

  账号:7116810187000000121

  户名: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节  发行人主要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及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股本情况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本公司普通股股本总额为2,828,725,153.00股,股本结构如下:

  ■

  (二)前十大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本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为2,828,725,153.00股,其中前十大普通股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单位:股

  ■

  二、本公司主要股东的基本情况

  (一)控股股东

  本公司控股股东为山西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截至2019年12月31日,山西金控直接持有公司30.59%的股份,通过山西信托间接持有公司0.42%的股份。

  山西金控于2015年12月16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6.47亿元,注册地址为太原市杏花岭区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西塔楼),法定代表人为张炯威。山西金控是由山西省人民政府授权山西省财政厅履行出资人职责,投资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是山西省政府在金融领域的资本投资、管理公司。山西金控定位于山西国有金融资本投资平台,通过开展投资控股、产业培育、资本整合,推动山西省金融产业集聚发展和转型升级;通过股权运作、价值管理、有序进退,促进山西省金融资本合理流动,实现保值增值。在授权范围内,山西金控依法管理各控(参)股公司中省财政出资的国有股份,履行股东职责。

  山西金控2019年的主要财务数据(母公司)如下:

  单位:亿元

  ■

  注:以上数据已经毕马威华振审计。

  (二)实际控制人

  本公司控股股东为山西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截至2019年12月31日,山西金控直接持有公司30.59%的股份,通过山西信托间接持有公司0.42%的股份,合计持有公司31.01%的股份。

  山西金控是由山西省人民政府授权山西省财政厅履行出资人职责,投资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是山西省政府在金融领域的资本投资、管理公司。在授权范围内,山西金控依法管理各控(参)股公司中省财政出资的国有股份,履行股东职责。截至2019年12月31日,山西省财政厅直接持有山西金控100%股份。

  山西省财政厅对本公司控股股东山西金控履行出资人职责,为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三)公司控股股东所持股票质押情况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控股股东所持本公司股票不存在被质押的情况。

  第三节  财务会计信息

  一、财务报表审计情况

  本公司2017年度、2018年度和2019年度财务报告均已经毕马威华振审计,并分别出具了毕马威华振审字第1801857号、毕马威华振审字第1901990号和毕马威华振审字第2002390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本公司已于2020年4月28日公告了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本公司截至2020年3月31日的财务报表未经审计。投资者欲完整了解公司财务会计信息,可查阅本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发布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日常信息披露文件。

  二、最近三年财务报表

  (一)合并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

  2、合并利润表单位:元

  ■

  3、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2020年6月12日

  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

  联席主承销商

  (下转A4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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