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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6月11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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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全资子公司涉及仲裁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187           证券简称:国中水务         编号:临2020-037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全资子公司涉及仲裁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阶段:审查终结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2019年公司已对无法收回的应收款予以核销,对2020年公司利润没有影响。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东营国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先后与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政府、东营河口蓝色经济产业园服务中心(曾用名:河口蓝色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被申请人”)签订《山东河口蓝色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BOT项目特许经营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申请人按协议的规定向被申请人提供污水处理收集服务并收取污水处理服务费。因被申请人欠缴申请人大量污水处理费,申请人于2019年4月12日向东营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请求申请书》,申请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截至2018年12月31日欠缴的污水处理费人民币116,592,901.94元及利息15,776,606.68元(暂计到2018年12月31日)、律师费500,000元及仲裁等费用。2014年-2018年间,公司已将被申请人欠缴的污水处理费116,592,901.94元计入应收账款。2019年6月及8月,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支付的污水处理费5,585,092.10元。2019年11月28日,东营仲裁委员会出具《东营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19]东仲字第194号),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污水处理费46,668,725.72元,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根据终局裁决结果,申请人仍有64,339,084.12元无法收回。针对上述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及仲裁事宜,为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公司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起诉状,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4月16日、2019年6月1日、2019年12月7日、2020年4月18日、2020年4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公告。

  近日公司收到《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鲁05民特12号):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查明,国中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驳回东营国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

  2014年-2018年间,公司已将被申请人欠缴的污水处理费116,592,901.94元计入应收账款。因案件审理阶段被申请人已支付污水处理费5,585,092.10元,根据裁决结果,申请人仍有64,339,084.12元无法收回,2019年公司已对上述无法收回的应收款予以核销,对2020年公司利润没有影响。

  针对上述事宜,公司将采取必要手段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6月11日

  证券代码:600187         证券简称:国中水务         编号:临2020-038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3220号文核准,获准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98,310,900股,发行价格为4.80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51,892,320.00元,扣除发行费用29,550,310.90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22,342,009.10元。上述募集资金于2017年2月24日存入公司指定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内。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证,并出具了中准验字[2017]1017号《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募集资金验资报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先后与上海农商银行营业部(自2018年1月1日并入上海农商银行延安西路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山街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百子湾路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文化路支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签订了《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参见公司分别于2017年3月4日、2017年5月11日、2017年7月6日、2017年12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在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上海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于2020年6月10日与保荐机构申万宏源、平安银行上海分行签订了《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前述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平安银行上海分行(以下简称“乙方”)、申万宏源(以下简称“丙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538 0875 9555 80,截至2020年6月10日,专户余额为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根据《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约定,本专户内资金仅能专项用于创新研究平台建设项目,且本专项资金所投上述项目的资金不超过5,000万元整,但用于支付本协议项下的有关银行结算费用的除外。

  本专户不得开通通兑、取现、对外开立支票、透支以及一般企业网银、微信银行等功能。甲方保证在开立专户时不就上述功能向乙方的营业机构提出申请。

  专户的预留银行印鉴由甲方和乙方共同预留。专户预留印鉴应为甲方财务专用章或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私章(如为授权,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乙方指定人员名章。若一方发生人员变更,应提前十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办理预留印鉴变更手续。

  甲方在此确认,《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所募资金截止本协议签署日还未使用于创新研究平台建设项目,也将不会将存放于乙方以外的募集资金用于此项目的用途。因甲方未能遵守此承诺而导致违反募集资金使用的约定,乙方免责,并有权提前解除本三方监管协议。甲方使用专户内资金时,仅允许通过柜面进行账户资金划付且需事先向乙方提供最近一期的《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他行募集账户的交易明细复印件(复印件上需有开户行业务用章)及用款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划款指令和结算业务委托书等支付凭证,具体以乙方要求为准。甲方可选用递交原件、传真等方式向乙方提交申请,但需与乙方进行确认。甲方应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5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签章完整的《划款指令授权委托书》正本,乙方以此作为《划款指令》的表面一致性审核的依据。如被授权人发生变更,甲方应及时将新的授权委托书发送至乙方,并载明新授权委托书的生效日期。乙方收到变更后的《划款指令授权委托书》后,按照变更生效后的授权签字样本办理资金划付,原授权委托书在新授权委托书生效后同时废止。如甲方未及时提供变更后的授权签字样本,或者变更后的授权签字样本因任何理由不生效,导致乙方依照原授权签字样本办理的资金划付的,仍视为乙方正确执行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托管职责,乙方不承担因该项行为给甲方造成的任何损失。

  在授权委托书有效期内,被授权人发送授权范围内文件材料的行为均视为甲方认可的行为,其法律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文件仅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核,并根据项目协议文件和本协议的约定核对划款金额、用途是否一致,若存在资金用途与事先约定不符的情况,应立即与甲方进行联系和沟通,并将划款资料退回甲方修改,乙方对支付凭证所附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不承担责任,由此造成的划款延迟,乙方不承担责任。乙方经审查无误后,应按本协议约定将专户内的款项划转到支付凭证指定的收款账户中;如乙方因其过错拖延,造成甲方损失或导致甲方向第三人违约的,乙方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的相关要求,丙方已经向甲方、乙方告知有关廉洁从业的规定,丙方将遵守法律法规,公平竞争,合规经营,不直接或者间接收受或者向他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的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丙方的检查工作不得对甲方的正常账户使用造成影响。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侯海涛、李琳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4条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保密条款

  10.1 任何一方对于在合作过程中获知的与对方经营相关的所有财务、统计、人员、技术及其它方面的数据和信息,未经其它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本协议外的目的,不得告知第三方或与第三方共同利用,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10.2 协议各方应持续履行保密义务,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终止而终止。

  11、协议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对由于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尽其最大努力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12、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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