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徽海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华科技”)和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分别与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河支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安徽辉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937号)核准,同意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13,000万元;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51,406.52万元。
本次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和股份共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644,065,194.92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21,820,086.08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22,245,108.84元。该项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3月31日全部到位,并且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公司与海通证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募集资金到账事项出具了大华验资[2020]000123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实施了专户存储制度,并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海通证券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9日披露的《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3)。
鉴于本次募集资金部分投资项目由公司全资子公司海华科技实施,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公司、海华科技、海通证券分别与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河支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相关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及截至公告日的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海华科技已在存放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披露的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如海华科技计划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海华科技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海通证券。该等存单不得质押。
(二)海华科技和存放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海通证券作为公司的独立财务顾问和主承销商,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项目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海华科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海通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海华科技和存放银行应当配合海通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海通证券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海通证券指定的项目主办人崔浩、王永杰可以随时到存放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存放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项目主办人向存放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海通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存放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存放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海华科技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海通证券。存放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海华科技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存放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海通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海通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项目主办人。海通证券更换项目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存放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相关要求向公司、存放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项目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项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存放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海通证券出具对账单或者向海通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海通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海通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