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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6月10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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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停牌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ST康得          公告编号:2020-112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停牌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19年1月2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证监会)送达的《调查通知书》(编号:苏证调字2019003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2019年7月5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事先告知书》。具体情况请参见公司于2019年7月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43)。随后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递交了《事先告知书回执》,并要求进行陈述申辩、举行听证。2019年7月12日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听证通知书〉暨停牌进展的公告》,(详见公告编号:2019-145)。2019年7月23日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听证通知书〉的公告》,(详见公告编号:2019-152),2019年8月13日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延期举行听证会的通知〉的公告》,(详见公告编号:2019-162),2019年11月4日公司收到证监会下发的《听证通知书》,告知公司于2019年11月19日上午9:30在证监会召开听证会。公司股票自2019年7月8日起停牌。

  公司于2019年7月19日披露了《关于停牌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50),公司于2019年7月26日披露了《关于停牌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54),公司于 2019年8月3日披露了《关于停牌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56),公司于2019年8月10日披露了《关于停牌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58),公司于2019年8月17日披露了《关于停牌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63),公司于2019年8月23日披露了《关于停牌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64),公司于2019年8月30日披露了《关于停牌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66),公司于2019年9月6日披露了《关于停牌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73),公司于2019年9月16日披露了《关于停牌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80),公司于2019年9月23日披露了《关于停牌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85),公司于2019年10月8日披露了《关于停牌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90),公司于2019年10月14日披露了《关于停牌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94),公司于2019年10月21日披露了《关于停牌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99),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披露了《关于停牌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216),公司于2019年11月4日披露了《关于停牌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226),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披露了《关于停牌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230),公司于2019年11月18日披露了《关于停牌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234),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披露了《关于停牌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237),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披露了《关于停牌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242),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披露了《关于停牌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247),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披露了《关于停牌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251),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披露了《关于停牌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255),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披露了《关于停牌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261),公司于2020年1月7日披露了《关于停牌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1),公司于2020年1月14日披露了《关于停牌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5),公司于2020年1月21日披露了《关于停牌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4),公司于2020年2月5日披露了《关于停牌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9),公司于2020年2月12日披露了《关于停牌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1),公司于2020年2月19日披露了《关于停牌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4),

  公司于2020年2月26日披露了《关于停牌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8),

  公司于2020年3月4日披露了《关于停牌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9),

  公司于2020年3月11日披露了《关于停牌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9),

  公司于2020年3月18日披露了《关于停牌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4),公司于2020年3月25日披露了《关于停牌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0),

  公司于2020年4月1日披露了《关于停牌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4),

  公司于2020年4月9日披露了《关于停牌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7),

  公司于2020年4月16日披露了《关于停牌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1),

  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披露了《关于停牌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6),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披露了《关于停牌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3),公司于2020年5月12日披露了《关于停牌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8),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披露了《关于停牌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93),公司于2020年5月26日披露了《关于停牌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97),公司于2020年6月2日披露了《关于停牌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05)。

  公司目前正积极开展相关调查,公司股票将继续停牌,停牌期间,公司将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指定媒体披露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6月9日

  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ST康得    公告编号:2020-113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若公司2019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继续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将自公司披露年度报告之日起,对公司股票实施停牌,并在停牌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鉴于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度的财务报告审计意见类型为无法表示意见,公司股票已自2019年5月6日起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行退市风险警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如果2019年度财务报告继续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将自公司披露年度报告之日起,对公司股票实施停牌,并在停牌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1.9 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本规则第13.2.1 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预计首个会计年度年度报告披露后其股票存在暂停上市风险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二十个交易日内发布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并在披露年度报告前至少再发布两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司已于2020年 1月20日、2020年2月17日、2020年4月16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0-012、023、072)。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做好2019年年度报告审计与披露工作的通知》第七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前期披露其股票存在退市风险警示、暂停上市、终止上市风险,或者按照本通知规定披露的2019年主要经营业绩显示其股票存在退市风险警示、暂停上市、终止上市风险的,应当充分揭示相关风险,并在2019年经审计年度报告披露前每周披露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司已于2020年5月12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0-089),于2020年5月19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0-094),于2020年5月26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0-098),于2020年6月2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0-106)。现再次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密切关注风险事项,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已于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会计师事务所在完成相关沟通工作后与公司签订了业务约定书,公司将全力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工作,并将对后续进展情况进行持续披露。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所涉事宜的最终调查结论,公司将对其进展情况进行持续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6月9日

  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ST康得          公告编号:2020-114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于 2019 年 3 月 7日披露了《关于新增涉诉和资产查封、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49),于2019年8月 31 日披露了《2019 年半年度报告》,于2020年1月 17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0),于2020年4月 17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3),报告中所提及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张家港支行)的诉讼,已于近日收到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的(2020)苏0582 执53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康得新于2019年10月18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97),于2020年1月15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9),公告中提及的中建八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八局)的诉讼,于近日收到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的(2020)苏0582执37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康得新于2019年8月5日披露了《关于收到荣成市人民法院〈传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57),于2019年9月15日披露了《关于收到荣成市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79),于2019年9月20日披露了《关于收到荣成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83),于2019年10月21日披露了《关于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及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200),于2019年12月9日披露了《关于收到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248),于2019年12月24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257),于2020年1月14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民事上诉状〉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6),于2020年4月1日披露了《关于收到〈受理通知书〉、〈裁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5),上述公告中提及的诉讼,已于近日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山东高院)的(2020)鲁民申2720号《民事裁定书》。

  康得新于2019年12月24日披露了《关于收到〈传票〉、〈民事起诉状〉、〈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256),公告中提及的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农商行)的诉讼,于近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2020)粤民辖终97号《民事裁定书》。

  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0)苏0582执53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一)、本次执行的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

  被执行人: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电公司)

  被执行人: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执行裁定书》的内容:

  浦发银行张家港支行与光电公司、康得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的相关资产暂时无法处置或不宜处置,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二、(2020)苏0582执37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一)、本次执行的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中建八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

  (二)、《执行裁定书》的内容:

  中建八局与光电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的相关资产暂时无法处置或不宜处置,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三、(2020)鲁民申2720号《民事裁定书》

  (一)、本次裁定的基本情况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荣成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康得碳纤维科技有限公司(原康得碳谷科技有限公司)

  一审第三人: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二)、《民事裁定书》的内容: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公司决议效力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10民终27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驳回康得新的再审申请。

  四、(2020)粤民辖终97号《民事裁定书》

  (一)、本次裁定的基本情况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民事裁定书》的内容: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以及原审被告盈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康得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向本院提起管辖权异议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根据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20)苏0582 执53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和(2020)苏0582执37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的要求,本次裁定终结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故对公司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20)鲁民申2720号《民事裁定书》一案,山东高院驳回了再审申请,公司正积极商讨后续维权事宜,并将及时对后续进展情况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020)粤民辖终97号《民事裁定书》一案,法院驳回了管辖权异议的申请,公司将积极配合、妥善处理该诉讼。鉴于该诉讼尚未审理完结,最终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的(2020)苏0582 执53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的(2020)苏0582执37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2020)鲁民申2720号《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2020)粤民辖终97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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