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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6月10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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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克佳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孙公司投资建设物联网云
数据中心建设项目(一期)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051         证券简称:佳华科技        公告编号:2020-026

  罗克佳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孙公司投资建设物联网云

  数据中心建设项目(一期)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项目概述:罗克佳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孙公司太原罗克佳华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据科技”)拟以自有资金及融资授信资金投资建设物联网云数据中心建设项目(一期)(以下简称“本项目(一期)”),本项目(一期)预计总投资金额为48,460万元。

  ●项目实施风险:鉴于本项目总体规划32个模块,尚无具体建设计划,未来各模块的建设将根据公司未来生产经营需要、市场变化情况等因素通过分期审议、分期投资实施的方式来防控投资风险。尽管本项目(一期)经过充分的调研分析具有可行性,但项目设计、建设及投入运营还需一定时间,未来可能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风险和实现经济效益不能达标的风险。本项目(一期)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受到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趋势等不确定因素的影响,给项目建设带来不确定性风险。

  ●项目财务风险:本项目(一期)投资建设可能会对公司现金流造成压力,还存在未来融资机构融资政策变化及贷款利率波动导致项目融资成本上升的风险,公司将统筹资金安排,合理确定资金来源、支付方式、支付安排等事项,确保该项目顺利实施。此外,项目(一期)建成后新增的固定资产将对后续经营年度形成较大金额的折旧和摊销,会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一定的影响。

  ●项目建设工期:本项目(一期)建设工期预计2年,项目资金将根据项目实际进展情况按需投入。

  ●本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本项目(一期)的建设主要是为公司不断发展的业务提供专业化和集约化的云服务,目前公司暂未开展云主机、云存储等IaaS类业务,如后期开展此类业务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投资项目概述

  因公司发展需要,罗克佳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孙公司太原罗克佳华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据科技”)拟以自有资金及融资授信资金投资建设物联网云数据中心建设项目(一期)(以下简称“本项目(一期)”)。本项目(一期)预计总投资金额为48,460万元。公司董事会将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投资预算范围内具体实施该项目,并根据项目进展情况调整投资进度和投资额度、建设施工进度等具体事项。

  上述投资事项已经公司2020年6月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投资主体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太原罗克佳华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投资)

  法定代表人:李玮

  注册资本:叁亿圆整

  成立日期:2013年12月04日

  住所: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佳华街8号2层206室

  经营范围:计算机数据处理;云计算数据中心运营管理服务;物联网设备的技术服务、技术研发;物联网设备的制造、销售;软件产品研发及生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物联网云数据中心建设项目(一期)

  建设单位:太原罗克佳华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内容:项目总体规划32个模块,一期完成4个生产模块建设,完成生产环境基础建设及生产运算设备、安全设备购置,一期项目容量为720台机柜,配置4800台高端服务器,生产能力可到到千万亿次/秒,存储能力达到100PB,出口带宽300G。项目利用公司自有技术,为自有及各用户单位物联网终端提供统一存储、计算能力,为示范应用提供基础设施建设、集中的云基础设施统一管理,建成拥有SOA先进技术架构的云数据中心,为用户提供按需使用、扩展的综合云服务基地。

  项目总投资估算:本项目(一期)计划总投资48,46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约46,388万元,研发投资约1,200万元,其他投资约872万元。具体以项目建设实际投资开支为准。

  项目资金来源:自有资金及银行贷款

  项目建设工期:本项目(一期)建设工期预计2年,项目资金将根据项目实际进展情况按需投入。

  四、项目投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项目(一期)的建设,是在公司原有的物联网云服务基地中投资建设服务器、网络安全设施和配电设施,项目为阶段性整体规划,建设过程将按照公司业务开展情况逐步投入。目前,公司分散租用鄂尔多斯空港IDC、青云、华为云等云资源作为公司大数据业务的存储计算资源,本项目(一期)的建设将整合公司散落的存储计算资源,为公司不断发展的业务提供专业化和集约化的云服务,实现计算资源和维护资源的集中管理,并更加自主有效的保障了数据的安全性和提高了公司大数据的运营能力。此外公司未来可依托本项目(一期)建成的云计算存储能力开展云主机、云存储等IaaS类业务,增加物联网云服务基地利用率的同时,增加公司市场竞争力。目前公司暂未开展云主机、云存储等IaaS类业务,如后期开展此类业务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项目投资风险分析

  1、项目实施风险

  鉴于本项目总体规划32个模块,尚无具体建设计划,未来各模块的建设将根据公司未来生产经营需要、市场变化情况等因素通过分期审议、分期投资实施的方式来防控投资风险。尽管本项目(一期)经过充分的调研分析具有可行性,但项目设计、建设及投入运营还需一定时间,未来可能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风险和实现经济效益不能达标的风险。本项目(一期)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受到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趋势等不确定因素的影响,给项目建设带来不确定性风险。

  2、财务风险

  本项目(一期)投资建设可能会对公司现金流造成压力,还存在未来融资机构融资政策变化及贷款利率波动导致项目融资成本上升的风险,公司将统筹资金安排,合理确定资金来源、支付方式、支付安排等事项,确保该项目顺利实施。此外,项目(一期)建成后新增的固定资产将对后续经营年度形成较大金额的折旧和摊销,会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一定的影响。

  特此公告。

  罗克佳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10日

  

  证券代码:688051         证券简称:佳华科技        公告编号:2020-027

  罗克佳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仲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已经受理尚未开庭

  ●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仲裁申请人太原罗克佳华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罗工业”)为罗克佳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涉案的金额:太罗工业涉及仲裁的金额包括请求偿还工程款人民币7,916,768.00元、相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7,774,671.76元、仲裁费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尚不能判断本次仲裁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一、本次仲裁的情况

  (一)本次仲裁案件的当事人

  申请人:太原罗克佳华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757251733C

  所在地址: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佳华街8号(罗克佳华电子工业园)

  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综合保税区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志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706163957XR

  所在地址:鄂尔多斯市空港物流园区

  (二)本次仲裁案件的基本案情

  申请人太原罗克佳华工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9日与鄂尔多斯市综合保税区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变更前为:鄂尔多斯市空港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签署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约定了工程概况及合同价格以及质量保证、合同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该工程于2014年10月30日经鄂尔多斯市综合保税区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监理方、设计方验收合格,2015年10月22日经基本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核验证定案表确定最终审定金额为79,126,768.00元。但鄂尔多斯市综合保税区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太罗工业支付全部工程款。经太罗工业多次催要,鄂尔多斯市综合保税区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一直未支付,欠付工程款7,916,768.00元。

  由于鄂尔多斯市综合保税区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在上述合同履行过程中严重违约,太罗工业向位于鄂尔多斯市的鄂尔多斯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并于近日收到鄂尔多斯市仲裁委员出具的《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开庭通知》。

  二、本次仲裁案件的仲裁请求内容

  太原工业就上述纠纷,向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具体请求内容主要如下:

  1.请求仲裁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7,916,768.00元工程款。

  2.请求仲裁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7,774,671.76元违约金。(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16.1.2发包人违约的情形(7)其他约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及其他应支付款项,应向承包人支付逾期违约金,计算方法:每延误5天,承担应支付未支付金额千分之一违约金,延误超过30日的,承包人可以选择单方终止合同或者由发包人再上述违约金标准基础上加倍承担违约金。)”

  上述共计35,691,439.76元

  3.由被申请人承担全部仲裁费用。

  三、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尚不能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公司将根据仲裁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罗克佳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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