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998 证券简称:方盛制药 公告编号:2020-045
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参与投资设立的并购基金对外投资标的股权变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参与投资设立的同系方盛(珠海)医药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同系方盛珠海”)参股的湖南珂信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珂信”)股东之间发生了股权转让交易,但同系方盛珠海所持股份数与持股比例均未发生变动;
●湖南珂信此次股东之间股权转让导致同系方盛珠海成为湖南珂信单一持股比例最大股东;另,湖南珂美健康产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湖南珂珂健康产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湖南珂力达健康产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湖南珂致贤健康产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四家合伙企业合计在湖南珂信持有13.37%的股权,鉴于陈历宏先生作为前述四家合伙企业最大出资合伙人且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因此,陈历宏先生合计控制湖南珂信36.68%的股权,仍为湖南珂信控股股东。
2020年6月9日,公司接到同系方盛珠海通知,湖南珂信股东之间近日发生了股权转让事宜,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因股东之间内部调整,导致湖南珂信的股权结构发生如下变化:
1、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华盖康满佳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将其持有的湖南珂信的2,008.93 万元股权(股权比例为14.0625%)转让给北京华盖信诚远航医疗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陈历宏先生将其持有的湖南珂信的436.51万元股权(股权比例为3.0556%)转让给华盖信诚医疗健康投资成都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陈历宏先生将其持有的湖南珂信的992.06万元股权(股权比例为6.9444%)转让给北京华盖信诚远航医疗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二、本次股权变更后的股东情况(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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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湖南珂信股东持股变化系其他股东之间的股权结构调整所致,不存在损害同系方盛珠海利益的情形,且湖南珂信控股股东未发生变化。同系方盛珠海持股数量未发生变化,持股比例亦未发生变化,不会导致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对本公司不会构成直接影响。
后续相关事宜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事项信息披露业务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9日
证券代码:603998 证券简称:方盛制药 公告编号:2020-046
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6元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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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公司2020年5月20日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9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433,844,72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6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6,030,683.20元。
三、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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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本条“2.自行发放对象”外的所有股东的现金红利均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张庆华先生、堆龙德庆共生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2名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按有关规定直接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A股股票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股东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司在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6元,待股东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A股股票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该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司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54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0.054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本公司股票,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54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本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6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731-88997135
传真:0731-88908647
地址:长沙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嘉运路299号
邮政编码:410205
特此公告
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