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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6月10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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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526 证券简称:菲达环保 公告编号:临2020-045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20年4月1日披露了临2020-018号《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仲裁公告》。现将有关案件进展披露如下:

  诉讼进展明细表

  ■

  注:浙江菲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系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本公司直接持股94.6%,间接持股5.4%)。

  注1:

  (一)一审

  原告:厦门佰瑞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瑞福”)

  被告:浙江菲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菲达科技”)

  佰瑞福请求判令菲达科技支付拖欠货款人民币2,042,832元并支付违约金288,605元等。菲达科技向法院提起反诉,因佰瑞福供货严重滞后且质量不合格,请求解除购销合同并赔偿菲达科技损失3,728,775元、违约金658,902.6元(暂定)。

  本案诉讼基本情况详见于2020年4月1日披露的临2020-018号《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仲裁公告》。

  一审判决:2020年5月,法院出具(2019)浙0108民初4983号《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1.菲达科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佰瑞福货款2,042,832元,并按照年利率4.75%支付自2019年8月12日起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驳回佰瑞福其余诉讼请求;3.驳回菲达科技反诉诉讼请求;4.佰瑞福负担案件受理费806元,菲达科技负担案件受理费11,92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9,671元。

  (二)二审

  上诉人:浙江菲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厦门佰瑞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上诉受理时间:2020年5月

  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杭州市

  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滨江区人民法院(2019)浙0108民初4983号民事判决;2.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3.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上诉人认为一审民事判决事实认定错误。

  (三)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本次诉讼尚未有结果,目前尚无法预计对本公司利润的影响。

  注2:

  (一)一审

  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返回原告多支付的合同款337,476.5元及利息等。2020年3月,法院判决被告返回原告280,577.1元。本案诉讼受理费3,197元,由原告负担443元,被告负担2,754元。

  本案诉讼基本情况详见于2020年4月1日披露的临2020-018号《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仲裁公告》。

  (二)二审

  上诉人:杭州亿金洁源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浙江菲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上诉受理时间:2020年3月

  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杭州市

  上诉请求: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返还合同货款337,476.5元的全部诉讼请求;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并给付上诉人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95,012.50元;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一审法院认定案件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三)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本次诉讼尚未有结果,目前尚无法预计对本公司利润的影响。

  注3:

  (一)一审

  原告请求判决被告支付设备款72.6万元等。

  本案诉讼基本情况详见于2020年4月1日披露的临2020-018号《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仲裁公告》。

  一审判决:2020年5月,法院出具(2019)浙0282民初12155号《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1,060元,由原告负担。

  (二)二审

  上诉人:浙江菲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慈溪中科众茂环保热电有限公司

  上诉受理时间:2020年6月

  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宁波市

  上诉请求:撤销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浙0282民初12155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三)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本次诉讼尚未有结果,目前尚无法预计对本公司利润的影响。

  注4:

  (一)一审

  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合同款5,536,000元及利息损失等。

  本案诉讼基本情况详见于2020年4月1日披露的临2020-018号《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仲裁公告》。

  一审裁定: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处理。

  (二)管辖异议裁定上诉

  上诉人:浙江菲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宁德漳湾垃圾焚烧发电有限公司

  上诉受理时间:2020年5月

  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宁德市

  上诉请求:撤销蕉城区人民法院(2020)闽0902民初1272号民事裁定书。

  上诉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上诉人承接《烟气净化系统提标改造采购项目供货合同》的设备供货、安装,该合同工程是整个电厂建设施工工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亦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由该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为此,请求将案件交由蕉城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三)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本次诉讼尚未有结果,目前尚无法预计对本公司利润的影响。

  注5:

  (一)基本情况

  本公司于2020年2月收到第(2018)甘0104破申1号《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其主要内容:法院已受理兰州西固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

  关于兰州西固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本公司尚有5,680,000元合同款未收回。本公司已向其管理人申报债权683.25万元,其中:本金568万元,利息115.25万元。

  (二)该事件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本次债权申报尚未有结果,目前尚无法预计对本公司利润的影响。

  特此公告。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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