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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6月06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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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002204           证券简称:大连重工    公告编号:2020-042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0年5月20日召开的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931,370,03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3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27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异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06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03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与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权益分派方案一致;自权益分派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总股本未发生变化;本次实施权益分派方案距离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0年6月11日,除权除息日为:2020年6月12日。

  三、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0年6月11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四、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0年6月12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0年5月31日至登记日:2020年6月11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五、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大连市西岗区八一路169号

  咨询联系人:李慧

  咨询电话:0411-86852802

  传真电话:0411-86852222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决议及公告;

  2.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6月6日

  证券代码:002204                证券简称:大连重工              公告编号:2020-043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大连华锐重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贸公司”)就与DURO FELGUERA AUSTRALIA PTY LTD(以下简称“DFA公司”)合同履行纠纷事宜申请国际仲裁,仲裁地点:新加坡。2017年5月19日,国贸公司向仲裁庭提交了仲裁申请文件,本次仲裁进入正式程序阶段。国贸公司仲裁请求为:请求判令DFA公司支付应付未付的款项人民币122,471,177.25元,并自应付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澳大利亚法律支持的利率向国贸公司支付利息损失;请求判令DFA公司向国贸公司返还履约保函项下的人民币101,053,407元;请求判令DFA公司支付国贸公司仲裁费用、律师费用以及其他与本案相关的费用。

  国贸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收到DFA公司提交给仲裁庭的对国贸公司仲裁申请文件的答辩意见以及反请求文件,反请求申请人为DFA公司,反请求被申请人为国贸公司,将与本次仲裁一并审理。DFA公司以国贸公司在履约过程中存在延期交付产品、质量缺陷、未按照合同要求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以及国贸公司未完成的工作等为由,向国贸公司提出反索赔173,391,228.89澳元。

  针对2017年8月21日DFA公司提交给仲裁庭的答辩和反请求文件,国贸公司于2017年11月10日向仲裁庭提交了答辩文件。文件就DFA公司提出的国贸公司在履约过程中存在延期交付产品、质量缺陷、未按照合同要求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等反请求事项做出回复,并继续主张由于DFA公司延期付款、违约等对国贸公司造成的损失。

  国贸公司于2018年1月27日收到DFA公司提交给仲裁庭的对本次仲裁事项的第二轮答辩。DFA公司针对国贸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提交仲裁庭的主仲裁请求进行了逐一辩护,否认国贸公司对其的指控。同时针对国贸公司于2017年11月10日提交仲裁庭的反请求答辩作了逐项回复,继续主张其反请求文件对国贸公司的反索赔,说明了反索赔金额可能会依据DFA公司与总承包商三星公司之间的仲裁结果(另案)而发生变化,并保留修订和补充其所作诉求的权利。

  2019年3月,DFA公司依据其与总承包商三星公司之间的仲裁结果,调整对国贸公司的索赔金额为6,869.2万澳元,遂后开庭听证程序于2019年3月25日开始,至2019年4月12日结束。

  仲裁庭于2019年12月19日签发了第一部分最终裁决和第二部分最终裁决。根据第一部分最终裁决,针对国贸公司提出的本请求及DFA公司提出的反请求,仲裁庭裁决DFA公司应向国贸公司支付总额为32,898,858.18美元的款项。根据第二部分最终裁决,仲裁庭裁决国贸公司就101,053,407元人民币的保函争议在中国启动的诉讼行为违反了供货合同,并要求国贸公司采取必要步骤终止中国诉讼程序。前述国内诉讼程序为国贸公司在申请仲裁前在国内提起的保函止付诉讼,国贸公司已于2019年8月12日取得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民事裁定书》。

  有关本次仲裁的具体内容及前期进展等情况,详见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仲裁事项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7-033),以及分别于2017年8月23日、2017年11月14日、2018年1月31日、2019年12月27日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分别为2017-051、2017-058、2018-006、2019-072)。

  二、本次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

  根据仲裁庭于2019年12月19日签发的第一部分最终裁决,DFA公司应向国贸公司支付32,898,858.18美元。由于裁决做出后DFA公司未主动履行付款义务,国贸公司采取积极措施,在疫情期间通过向澳洲法院申请执行、向相关方主张权利等方式进行追索。国贸公司于2020年6月4日收到部分款项18,323,041.88美元,对于剩余款项,国贸公司将继续进行追索。

  在执行追索期间,DFA公司于2020年2月28日进入“自愿管理程序”,后续DFA公司有可能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仲裁裁决的后续执行将增加困难和不确定性。国贸公司将对DFA公司与其西班牙母公司(DURO FALGUERA S.A)关联交易的合法性予以关注,并根据情况采取对应措施,以保障公司作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基于目前情况判断,对于本次已收到款项,经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将增加公司本期销售收入12,315万元,鉴于DFA公司已进入“自愿管理程序”,公司根据谨慎性原则继续对剩余未收回款项计提坏账准备,扣除相关税费后预计增加公司本期利润约5,100万元。上述相关影响金额最终须以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公司将积极应对以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并根据本次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汇入汇款通知书及银行回单。

  特此公告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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