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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6月04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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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462 证券简称:*ST九有 编号:临2020-059
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100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公司将根据律师的相关意见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故公司暂时无法判断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诉讼案件情况

  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高伟、杨学强、蔡昌富、深圳市润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泰供应链”)涉及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涉案人民币10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7月12日发布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 2019-046)。

  (二)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田法院”)签发的民事判决书([2019] 粤0304民初36509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福田法院认为:原告公司主张高伟、杨学强、蔡昌富及润泰供应链等四被告损害其股东利益,现其提交的证据仅证明2018年8月起,其股东知情权未有实现,该事实已由其与四被告的股东知情权纠纷诉讼中进行审理,在其未充分举证证明其因该知情权受损所发生的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其依此主张四被告承担侵权责任,没有事实依据,福田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至于原告公司主张被告润泰供应链停业期间,原告公司无法与四被告进行有效联系以及对被告润泰供应链进行有效控制,根据公司法,被告润泰供应链系独立企业法人,其管理与运行应依公司法规定进行,原告公司作为股东应遵循公司法之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原告公司诉状中所述其曾要求被告润泰供应链向其移交公司印鉴、银行U盾等化解危机措施,但四被告未有及时配合,在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前述要求由被告润泰供应链依法定程序作出决议予以确认的情况下,原告公司前述要求超越公司法规定之股东权限,因而原告公司主张四被告未配合其完成前述行为造成其损失,构成侵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原告公司未提交充分有效之证据证明四被告确有损害其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其因该行为所发生的实际损失,故其应承担举证不能之法律后果,对于其诉讼请求,福田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3800元(已由原告公司预交),由原告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福田法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三)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公司将根据律师的相关意见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故公司暂时无法判断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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