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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6月04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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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600539 股票代码:ST狮头 股票上市地:上海证券交易所
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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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重组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全文同时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备查文件的查阅方式为:公司名称: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滨河西路51号摩天石3号楼101室,电话:0351-6838977,传真:0351-6560507。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及其摘要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暂停转让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如有)。

  本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及其摘要中的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本次交易的生效和完成尚需取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并取得有关审批机关的批准、核准或认可(若有)。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部门对本次交易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交易而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在评价本次交易时,除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内容以及与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同时披露的相关文件外,还应认真考虑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披露的各项风险因素。投资者若对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交易对方声明

  公司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的交易对方方贺兵、刘佳东、方林宾、杭州昆阳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何荣、张远帆、白智勇承诺:

  本人/本企业已向上市公司及为本次交易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了本人/本企业有关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本人/本企业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有关信息和文件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在参与本次交易期间,本人/本企业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上市公司披露有关本次交易的信息,并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本人/本企业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有关信息不符合上述要求而给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带来损失,本人/本企业将承担个别及连带的赔偿责任。

  公司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的交易对方桂发祥承诺:

  1、本企业已向狮头股份及为本次交易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了本企业有关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本企业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有关信息和文件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2、在参与本次交易期间,本企业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天津产权交易中心的有关规定,向狮头股份披露有关本次交易的信息,并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本企业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有关信息不符合上述要求而给狮头股份及投资者带来损失,本企业将承担个别及连带的赔偿责任。

  证券服务机构声明

  本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审计机构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资产评估机构天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声明及承诺:同意上市公司在本次重组申请文件中引用本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的相关内容,且上述内容已经其审阅,确认该申请文件不致因引用的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本次重组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该证券服务机构未能勤勉尽责,该机构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次重组的备考审阅机构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声明及承诺:同意上市公司在《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及其摘要中引用本所出具的备考审阅报告及相关文件内容,并对所引用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审阅,确认《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及其摘要不致因引用的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释义

  重组报告书及其摘要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及其摘要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计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这些差异是四舍五入造成的。

  一、一般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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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专业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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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事项提示

  本部分所述的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摘要“释义”中所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的含义。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重组报告书及其摘要全文,并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一、本次交易方案

  (一)交易方案概述

  上市公司拟以支付现金方式向交易对方购买昆汀科技40.00%股权,其中以现金的方式向方贺兵等7名交易对方购买其合计持有的昆汀科技17.58%股权,以公开竞标的方式向桂发祥购买其持有的昆汀科技22.42%股权;同时方林宾、刘佳东将昆汀科技合计10.54%的表决权在表决权委托期限内无条件、不可撤销地委托予上市公司行使。表决权的行使期限自协议生效之日(含当日)起,于下述日期孰早之日终止:(1)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标的公司股份比例达到51%或以上之日;(2)转让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完成变更之日后届满36个月之日。

  本次交易向各交易对方购买昆汀科技股权、支付现金对价及表决权委托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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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直接持有昆汀科技40.00%股权,通过表决权委托方式持有昆汀科技10.54%表决权,合计控制昆汀科技50.54%表决权,昆汀科技将成为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

  (二)标的资产估值及作价情况

  本次标的资产交易作价12,833.20万元,其中方贺兵等7名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昆汀科技17.58%股权交易作价5,639.57万元,桂发祥持有的昆汀科技22.42%股权转让价格为7,193.63万元。

  根据天源评估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天源评报字[2020]第0231号),天源评估分别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对标的资产进行了评估,并最终采用收益法评估值作为评估结果。截至评估基准日,昆汀科技100%股东权益市场价值的评估值为32,067.00万元,在参考上述资产评估结果的基础上,经协商确定方贺兵等7名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昆汀科技17.58%股权交易价格为5,639.57万元。

  桂发祥持有的昆汀科技22.42%股权在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挂牌转让,挂牌底价为7,193.63万元,上市公司以上述底价竞标成功并作为转让价格。

  (三)本次交易的支付方式

  本次交易为现金收购,上市公司以自有资金按照《股份收购协议》、《产权交易合同》的约定进行支付。

  1、根据《股份收购协议》,方贺兵等7名交易对方拟出售的标的公司17.58%股权转让价款5,639.57万元分四期支付,具体安排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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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上市公司和业绩补偿方签署的《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约定,业绩补偿方应承担业绩承诺补偿或减值测试补偿义务的,届时上市公司有权扣除业绩补偿方应补偿金额后再向业绩补偿方支付交易对价。

  2、根据《产权交易合同》,双方同意采取一次付清方式进行转让价款结算,按照受让条件上市公司已支付的保证金1,438.73万元自动转为转让价款,剩余价款5,754.90万元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汇入天津产权交易中心专用结算账户一并结算。

  (四)购买上市公司股票及锁定安排

  1、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约定

  根据《股份收购协议》约定,方贺兵等7名交易对方将以其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股份转让交易总价款(税后)的20%用于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购买方式包括二级市场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方式。

  方贺兵等7名交易对方应在收到上市公司根据《股份购买协议》支付的第二期交易对价之日起的90个工作日内将第一期和第二期交易对价(税后)的20%全部用于购买上市公司股票;在收到第三期、第四期交易对价之日起的90个工作日内分别将当期交易对价(税后)的20%全部用于购买上市公司股票。方贺兵等7名交易对方各方买入上市公司股票时应逐一书面通知上市公司买入计划。

  2、股票锁定安排

  方贺兵等7名交易对方同意自当期购买完成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起,自愿按以下方式及期限进行锁定:

  购入期内方贺兵等7名交易对方分别应在当期购买完成上市公司股票之日书面通知上市公司,同时向上市公司出具书面承诺对其当期购买的上市公司股票进行限售锁定,并履行相应的公告手续(如需),锁定期限为当期购买完成之日起6个月;若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其他监管机构对锁定期限另有要求,方贺兵等7名交易对方同意将根据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其他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方贺兵等7名交易对方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期间因上市公司实施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而取得的股份,均应自方贺兵等7名交易对方取得该部分股份之日起锁定6个月。

  未经上市公司书面同意,方贺兵等7名交易对方不得在锁定期内将其购买的上市公司股票进行抵押、质押或设置其他第三方权利限制;未经上市公司书面同意,方贺兵等7名交易对方不得在锁定期内和任何其他第三方建立一致行动安排,不得将所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表决权委托给其他第三方或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直接或间接委托其他第三方进行管理。

  若方贺兵等7名交易对方未能按照本条约定的购买额度购买上市公司的股票,则上市公司有权在支付下一期交易对价时暂扣未足额购买的部分,在方贺兵等7名交易对方按照《股份收购协议》约定的购买额度购买上市公司股票后再予以支付。

  (五)业绩承诺、补偿及减值测试安排

  1、业绩承诺

  方贺兵、刘佳东、方林宾、昆阳投资、何荣、张远帆为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方。业绩承诺方承诺标的公司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人民币3,700万元、5,000万元、6,000万元。上市公司将在业绩承诺期每年的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标的公司所对应实现的实际净利润数与业绩承诺方承诺净利润数的差异情况。

  2、业绩承诺补偿

  在业绩承诺期各年度内,若标的公司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的实际净利润数低于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则业绩承诺方应以现金方式向上市公司进行业绩补偿,当期应补偿金额按照如下公式计算:

  当期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业绩承诺期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数总和×拟购买标的公司17.58%股权交易对价-累积已补偿金额

  经上述公式计算得出当期应补偿金额小于0元时,以前年度已扣除的业绩承诺补偿不予退款,当期应补偿总金额按0元计算。

  当期应补偿金额中业绩承诺方各自应补偿比例,按照业绩承诺方在本次交易中各自取得的交易对价占业绩承诺方合计取得的交易对价的比例进行分配。但业绩承诺方各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绝上市公司要求业绩承诺方中任意一方对上述补偿金额承担连带责任。

  上市公司可在尚未支付给业绩承诺方的交易对价中直接扣减业绩承诺方当期应补偿金额,若交易对价不足以扣减的(若第三期交易对价不足以扣减2021年度业绩承诺应补偿金额的,上市公司可从第四期交易对价中予以扣减),业绩承诺方还应于当期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后10日内将不足部分的补偿金额支付至上市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内。

  3、减值测试补偿

  业绩承诺期届满后且上市公司2022年年报披露前,上市公司应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则及要求,对标的公司进行资产减值测试,并出具减值测试结果的专项审核报告。在2022年度业绩承诺专项核查意见和资产减值测试专项审核报告均出具后,若标的公司17.58%股权期末资产减值额大于业绩承诺期内已补偿现金总金额的,则除按照《业绩承诺补偿协议》对业绩承诺补偿的约定进行补偿以外,业绩承诺方还应按照如下公式对上市公司予以资产减值补偿:

  标的公司17.58%股权期末资产减值应补偿的金额=标的公司17.58%股权期末减值额-承诺年度内因实际净利润未达到承诺净利润累计已补偿现金总金额

  标的公司17.58%股权期末资产减值应补偿金额中业绩承诺方各自应补偿比例,按照业绩承诺方在本次交易中各自取得的交易对价占业绩承诺方合计取得的交易对价的比例进行分配。但业绩承诺方各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绝上市公司要求业绩承诺方中任意一方对上述补偿金额承担连带责任。

  上市公司可在尚未支付给业绩承诺方的交易对价中直接扣减标的公司17.58%股权期末资产减值应补偿金额,若交易对价不足以扣减的,业绩承诺方还应于减值测试专项审核报告出具之后10日内将不足部分的补偿金额支付至上市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内。

  上述减值补偿与业绩承诺补偿合计不超过本次交易中业绩承诺方各方取得交易对价的总额。

  (六)超额业绩奖励安排

  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在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内累计实现净利润高于业绩承诺期内累计承诺净利润且标的资产不存在《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约定的期末减值的前提下,则由标的公司将超过业绩承诺期内累计承诺净利润部分的50%用于奖励标的公司核心管理层,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支付的超额业绩奖励金额=(业绩承诺期内累积实现净利润数-业绩承诺期内累积承诺净利润数)×50%。

  但在业绩承诺期内,全部超额业绩奖励金额不得超过标的公司17.58%股权交易对价的20%。

  具体奖励对象名单、奖励方式及上述超额业绩奖励的内部分配方案由上市公司和方贺兵根据标的公司经营管理情况拟定,并经标的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

  二、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中,各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三、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取得标的公司控制权。根据上市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中汇会计出具的标的公司审计报告以及本次交易作价情况,上市公司和交易标的相关财务数据计算结果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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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上述计算结果及《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四、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本次交易不涉及发行股份,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也不涉及向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

  五、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影响

  (一)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影响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主要从事环保节能产品制造及水环境综合治理业务,制造并销售净水龙头及配件等产品。近年来,受国际贸易环境恶化、国内经济增速放缓、下游境内外客户需求回落、上游主要原材料铜价上涨等因素的影响,公司现有主营业务利润率受到挤压,盈利能力较低。

  本次交易拟收购的标的公司为昆汀科技。昆汀科技自设立以来专注电子商务服务行业,经过多年发展已成为集直营零售、渠道分销、品牌传播及运营等为一体的一站式电商服务运营商,并在美妆、食品、宠物食品和日化用品等类目形成一定优势。昆汀科技自设立至今服务品牌包括片仔癀、卫龙、霸王、飞利浦、ABC、Ziwi等国内外优秀品牌。根据天猫发布的2019年下半年天猫星级运营服务商名单,昆汀科技已成为天猫五星级服务商。2018年、2019年昆汀科技营业收入分别为13,832.46万元、26,560.86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2,204.31万元、2,916.20万元,具备较强的盈利能力和发展能力。本次交易完成后,昆汀科技将成为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上市公司将切入电子商务服务领域,整合昆汀科技优质的平台资源和品牌孵化、推广能力,提高上市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本次交易将提升公司抗风险能力、持续盈利能力和发展潜力,保障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影响

  本次交易不涉及发行股份,不会导致公司股本总额发生变动,不会影响公司的股权结构。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亦不会发生变化。

  (三)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假设本次交易已于2018年1月1日实施完成,根据上市公司2018年、2019年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及信永中和出具的《备考审阅报告》(XYZH/2020CQA20271),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变动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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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当实际数为负值时,变动率分母取绝对值计算。

  根据上市公司备考财务数据,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等指标较交易前显著提升。本次交易有利于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六、本次交易已履行的和尚未履行的决策程序及批准情况

  (一)已履行的程序

  1、上市公司的决策程序

  2020年5月7日,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上海远涪提请董事会将《关于参与竞拍昆汀科技股权及授权公司董事长办理竞买相关事项的议案》作为临时议案提交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020年5月19日,上市公司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参与竞拍昆汀科技股权及授权公司董事长办理竞买相关事项的议案》。

  2020年6月3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及相关议案。

  2、交易对方的决策程序

  (1)桂发祥决策程序

  2020年4月24日,桂发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开挂牌转让参股公司昆汀科技股权的议案》,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020年4月24日,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区国资关于同意桂发祥集团〈关于同意桂发祥股份公司拟公开挂牌转让参股公司昆汀科技股权的请示〉的批复》(津河西国资[2020]16号),批准该项目公开挂牌事宜。

  2020年4月27日,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天津桂发祥十八街麻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股权涉及的杭州昆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银信评报字[2020]沪第0370号)完成评估备案。

  (2)昆阳投资决策程序

  2020年6月3日,交易对方昆阳投资全体合伙人作出决定书,一致同意向上市公司出售所持昆汀科技1.36%股权等相关事宜。

  3、标的公司履行程序

  2020年6月3日,标的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披露《收购报告书》、《关于公司股份拟发生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的提示性公告》等本次交易相关文件。

  (二)尚未履行的程序

  1、本次交易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

  2、本次交易尚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本次交易尚需全国股转系统对本次交易申报的股份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申请进行合规性确认,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申请过户登记。

  在上述程序完成之前,本次交易不得实施。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本次重组相关方作出的重要承诺

  本次交易中,相关方作出的重要承诺具体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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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对本次重组的原则性意见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出具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上海远涪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桦悦已出具《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原则性意见》:“本次交易有利于优化上市公司资产结构,实现产业转型升级,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符合上市公司的长远发展,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本公司原则性同意本次交易”。

  九、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本次重组披露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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