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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6月03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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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61 证券简称:长春高新 公告编号:2020-065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0年4月16日召开的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1、本公司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具体方案为:以截止2019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202,360,14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10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实施时,如享有利润分配权的股本总额发生变动,则以实施分配方案股权登记日时享有利润分配权的股本总额为基数,按照现金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对现金分红金额进行调整。

  2、公司股本总额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权益分派方案一致。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202,360,14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0.0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9.000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000000股。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2.00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1.00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分红前本公司总股本为202,360,145股,分红后总股本增至404,720,290股。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0年6月8日,除权除息日为:2020年6月9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0年6月8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次所送(转)股于2020年6月9日直接记入股东证券账户。在送(转)股过程中产生的不足1 股的部分,按小数点后尾数由大到小排序依次向股东派发1 股(若尾数相同时则在尾数相同者中由系统随机排序派发),直至实际送(转)股总数与本次送(转)股总数一致。(特别说明:上述说明适用于采用循环进位方式处理A股零碎股的情形,上市公司申请零碎股转现金方式处理零碎股的,应另行说明零碎股转现金方案。)

  2、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0年6月9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3、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0年6月1日至登记日:2020年6月8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本次所送(转)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起始交易日为2020年6月9日。

  七、股份变动情况表

  ■

  八、本次实施送(转)股后,按新股本404,720,290股摊薄计算,2019年年度,每股净收益为4.386元。

  九、关于公司定向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后续安排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金磊等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140号)核准,公司向自然人金磊先生发行4,500,000张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相关资产,该定向可转债于2020年3月11日完成登记(定向可转债中文简称:高新定转,定向可转债代码:124006)。

  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当公司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公司应当同时调整转股价格。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要求及公司实际情况,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提请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拟就“高新定转”转股价格调整相关事宜进行确认,待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具体调整事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十、咨询机构

  咨询机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联系人:刘思

  咨询电话:0431-85666367

  传真电话:0431-85675390

  十一、备查文件

  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权益分派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2、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3、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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