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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6月03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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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333 证券简称:长春燃气 公告编号:2020-013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异议复议终结

  ●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案外人

  ●涉案的金额:660万元人民币

  ●上市公司产生的影响:预计两全资子公司的赔偿将对公司造成约590万元经济损失,预估对公司以后经营及利润不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被执行的基本情况

  原告天津安耐吉燃气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耐吉公司”)和被告延边耀天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天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19年4月再审判决判定耀天公司应支付安耐吉公司本息共约590万元。

  在诉讼过程中,因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长春燃气(图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图们公司”)和长春燃气(珲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珲春公司”)与耀天公司有债务关系,安耐吉公司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吉林市中院”)裁定分别冻结图们公司和珲春公司账户资金530万元(执行依据:【2014】吉中民二初字第33-3号 、33-4号民事裁定),冻结期限为两年。冻结期间图们公司和珲春公司多次向吉林市中院提出异议及复议,在执行过程中吉林市中院发现图们公司和珲春公司分别向耀天公司支付了300万元和360万元到期债务,吉林市中院责令图们公司和珲春公司7日内追回已支付的耀天公司款项,由于图们公司和珲春公司未能按期追回款项,2019年11月,吉林市中院裁定图们公司和珲春公司分别赔偿安耐吉公司300万元和360万元,并查封图们公司三处房屋和土地(执行依据:执行裁定书【2019】吉02 执202 号之一、之二、之三),查封期三年。2019年12月,图们公司和珲春公司向吉林市中院提出书面异议,被吉林市中院驳回(执行裁定书【2019】吉02执异681号、692号、693号),随后图们公司和珲春公司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吉林高院”)提出复议,2020年4月吉林高院驳回图们公司和珲春公司的复议,维持吉林市中院【2019】吉02执异681号、692号、693号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2020】吉执复56号、57号、58号)。

  二、对公司的影响

  图们公司和珲春公司是长春燃气在延边区域的两家全资子公司,上年末资产分别为4,940万元、12,590万元,占公司总资产的0.82%、2.26%,上年度营业收入分别为1,170万元、2,762万元,占公司总营业收入的0.68%、1.6%,净利润分别为-117万元、-130万元。图们公司被查封三处房产为图们公司办公场所,目前未对公司经营造成影响。若法院对图们公司和珲春公司强制执行,预计将造成公司约590万元经济损失。图们公司和珲春公司资产、收入、利润等占公司比重较小,所以对公司后期经营及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两公司被执行后将会对耀天公司进行追偿。

  特此公告。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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