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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6月03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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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招股意向书摘要

  (上接A17版)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目前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及当前资金需求,制定年底或中期分红方案。

  (四)发行上市后三年内(含发行当年)的股东分红回报计划

  1、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不得超过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2、利润分配的方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3、分红的条件及比例

  在满足下列条件时,可以进行分红: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在公司实现盈利、不存在未弥补亏损、有足够现金实施现金分红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司将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每年以现金分红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可分配利润的15%;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4、现金分红的比例和期间间隔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建筑物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且绝对值达到5,000万元。

  公司原则上在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5、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6、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定,经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如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但董事会未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向股东大会提交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进行专项说明并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7、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公司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的意见制定或调整分红回报规划及计划。但公司应保证现行及未来的分红回报规划及计划不得违反以下原则:即在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次分配利润的20%。

  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当对该议案发表独立意见,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时应当采用网络投票等方式为公众股东提供参会表决条件。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因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而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2)因出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而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3)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之比均低于20%;

  (4)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发行人应对本次公开发行即期回报被摊薄的措施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后,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公司的股本及净资产均将有一定增长,公司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将可能下降,公司投资者即期回报将可能被摊薄。为此,公司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拟采取以下措施提高投资者回报能力:

  1、保障募投项目投资进度,实现效益最大化

  本次发行上市的募集资金将用于河北建投丰宁森吉图风电场(三期)150MW工程项目,着眼于公司的主营业务,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及公司未来整体战略发展方向,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努力保障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和效益释放,将有助于填补本次发行上市对即期回报的摊薄,符合公司股东的长期利益。

  2、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为规范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规定》。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按照《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规定,及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将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中,在募集资金使用过程中,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并设立募集资金使用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入情况,确保募集资金专款专用。

  3、严格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对《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等条款进行了修订,进一步明确了利润分配的形式、决策程序、现金分红的条件及最低分红比例。

  为明确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对新老股东分红的回报,进一步细化《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条款,增强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公司制定了《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公司将严格执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通过制定合理的分红回报规划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坚持为股东创造长期价值。

  (二)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为保障公司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规定的要求,作为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控股股东承诺

  为保证公司有关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控股股东河北建投承诺:“本企业承诺将严格遵守《公司法》、《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履行义务的规定,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为保证公司有关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不得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2)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未来将公布的发行人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未来出台的相关规定,积极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使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

  (7)如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积极采取措施,使上述承诺能够重新得到履行并使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公开就未能履行上述承诺作出解释和道歉,违反承诺给发行人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九、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果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在相关承诺履行完毕之前,对本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不得批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离职申请,但可以进行职务变更。

  如果因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二)控股股东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果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企业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如果因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企业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本人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如果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停止领取薪酬(如有)、津贴(如有)以及股东分红(如有),直至履行完成相关承诺事项。

  如果因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发行人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承诺事项及约束措施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发行相关责任主体已经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以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出具了相关承诺。相关承诺文件已经相关责任主体签署,并且已各自就作出相关承诺、出具相应承诺书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前述责任主体已就其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提出了必要的约束措施,该等约束措施合法、合规,将对相关责任主体的失信行为构成有效约束,能够得到及时执行与实施,符合《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文件的要求。保荐机构认为上述承诺文件已经由相关责任主体签署,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合法、合理、有效。

  十一、关于境内外信息披露和准则差异的说明

  本公司于2010年10月13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本公司须按照境外上市地的会计准则和当地监管要求披露相关数据和信息。由于境内外会计准则和监管要求存在差异,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与本公司已在境外披露的H股招股说明书、年度报告等在内容和格式等方面存在若干差异。

  十二、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的“风险因素”

  (一)国家产业政策发生变化的风险

  国内风力发电行业近年来的高速发展很大程度上受益于国家对可再生能源行业尤其是风电行业在政策、法规及激励措施方面的支持。近年来,国家先后颁布了《可再生能源法》、《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关于完善风力发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等多项政策、法规和条例鼓励开发风能资源,对上网电价保护、强制并网、强制购电以及各项税收优惠政策都做出了明确规定,显著地提升了风电项目建设的经济可行性。国家发改委于2006年和2007年分别制定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和《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高于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差额部分在全国省级及以上电网销售电量中分摊;2016年1月,国家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提高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号),为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切实加强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管理,自2016年1月1日起,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全部销售电量的基金征收标准,由每千瓦时1.5分提高到每千瓦时1.9分。

  如果未来国家支持风电行业的相关政策发生变化,将可能减少风电项目的收入,从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国家发改委于2012年10月14日发布的《天然气利用政策》、于2016年8月16日颁布的《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和《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确定了包括“保民生、保重点、保发展”在内的基本原则以及“提高天然气在一次能源消费结构中的比重”的政策目标。本公司绝大部分最终用户均属于《天然气利用政策》中所列的“城镇居民炊事及生活热水用户、公共服务设施用户、天然气汽车用户、集中式采暖用户等城市燃气用户、相关工业领域中可中断用户等工业燃料用户”等优先类天然气用户之列。因此,本公司在气源保障上相对较容易获得上游供气单位的支持,在管网及加气站建设以及后续运营过程中也取得了各地主管部门相应政策支持。

  鉴于天然气具有含碳低、污染小、热值高等优点,以及我国目前面临环境污染及减小二氧化碳排放的压力,本公司预计我国的天然气产业政策在短期内不会发生变化。但如果国家未来调整天然气产业政策,且本公司所从事的部分业务不再属于优先类或鼓励类范畴,则可能对本公司的气源保障、采购气价及业务扩张等产生不利影响,从而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二)上网电价、天然气价格变动的风险

  发行人经营业绩及财务状况受上网电价显著影响。国家发改委于2009年7月、2014年12月、2015年12月、2016年12月及2019年5月先后5次下调了陆上风电的标杆上网电价;2018年5月18日,国家能源局印发了《关于2018年度风电建设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8]47号),规定自通知印发之日起尚未印发2018年度风电建设方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增集中式陆上风电项目和未确定投资主体的海上风电项目应全部通过竞争方式配置和确定上网电价;2019年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增核准的集中式陆上风电项目和海上风电项目应全部通过竞争方式配置和确定上网电价;2018年7月,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了《关于积极推进电力市场化交易进一步完善交易机制的通知》(发改运行〔2018〕1027号),要求各地进一步加快推进电力体制改革,大幅提高市场化交易电量规模,推进规划内的风电、太阳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在保障利用小时数之外参与直接交易、替代火电发电权交易及跨省跨区现货交易试点等,通过积极参与市场化交易,增加上网电量,促进消纳。

  2019年5月,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完善风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882号),对2019年新核准陆上风电上网标杆电价作出下调,2020年陆上风电上网标杆电价将在2019年基础上作出进一步下调,到2021年,新核准陆上风电项目全面实现平价上网。

  报告期内及2020年1-6月(预测期间),因上网电价的下调导致对发行人风力/光伏发电收入的影响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收入分别为707,094.89万元、999,201.26万元及1,196,941.86万元,报告期内上网电价下调导致发行人收入减少金额占公司营业收入比例较小。

  综上所述,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历次上网电价调整文件,仅是对发行人未来新增核准项目产生影响,经测算,上网电价的下调导致对发行人风力/光伏发电收入影响分别为27.70万元、218.22万元及564.40万元,分别占报告期各期营业收入的比例为0.0039%、0.0218%及0.0472%。因此,风力、光伏等发电补贴退坡、平价上网政策对发行人项目盈利能力影响较小。尽管历次上网电价调整对发行人已投运项目和报告期内的经营业绩影响较小,且随着风电、光伏发电行业技术水平不断提高,“弃风限电”、“弃光限电”情况的不断改善以及发电设备价格的走低,将有利于发行人风力/光伏发电业务的盈利能力。但未来若上网电价进一步下降,将会对发行人盈利能力造成一定不利影响。

  公司的另一板块为天然气业务,主要从事长输业务及城市天然气输配与销售业务。长输业务的上游企业主要为中石油及中石化等天然气开采企业。根据我国目前的天然气价格机制,国内管道天然气(常规天然气)的价格为政府指导价,由国家发改委发布,具体价格由供需双方在国家规定的最高上限价格范围内协商确定;另一部分为非常规天然气(包括进口LNG、煤制天然气等),由上游气源销售企业根据市场供需变化自行定价。

  公司长输业务,绝大部分的气量由中石油及中石化下属单位供应,通常根据其各自天然气生产成本或采购成本、公司客户构成情况以及内部定价标准确定,实际浮动空间较小。本公司长输天然气销售基本可以实现上下游联动、价格同向顺价。

  公司城市天然气输配与销售业务,天然气销售最高限价由地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工业用户、CNG、商业用户均可在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所制定价格上限内协商定价,对居民用户的销售价格由当地政府定价。

  虽然城市燃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明确了地方可建立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原则,但在未来,当上游价格向上调整时,如果公司城市燃气经营所在地的价格主管部门不能同步、顺价调整终端销售价格,将会对公司当期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三)“弃风、弃光限电”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弃风限电损失电量分别为54,056.88万千瓦时、42,826.03万千瓦时及49,155.16万千瓦时;弃光限电损失电量分别为608.69万千瓦时、315.97万千瓦时及108.67万千瓦时,根据报告期各期平均电价测算,对发行人收入造成的影响金额分别为26,817.40万元、19,823.35万元及22,665.52万元,占发行人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79%、1.98%及1.89%。

  “十三五”以来,国家陆续发布相关政策,通过项目的合理配置,电网配套设施的加紧建设,全国平均弃风、弃光限电率分别由 2017年的12.00%、6.00%下降至2019年的4.00%、2.00%,弃风弃光问题得到显著改善。长期看来,随着各项政策的逐步实施,电网配套设施的完善,“弃风限电”、“弃光限电”的比例会逐步降低。如果短期内改善弃风限电、弃光限电各项政策的实施效果不够显著,则仍将对发行人的风电/光伏业务产生一定不利影响。

  (四)经营区域集中风险

  公司天然气业务及风力发电业务主要集中于河北省内,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发展空间与河北省城市化进程、区域经济发展速度、城镇居民收入水平息息相关。

  报告期内,公司在河北省内天然气业务收入占天然气业务总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00%、99.99%和99.99%,毛利占比分别为100%、99.99%和99.99%;公司在河北省内风电业务收入占风电业务总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5.87%、85.16%和81.23%;毛利占比分别为86.91%、85.64%和81.07%,区域内收入及毛利占比较高。如果未来区域自然条件出现较大波动,经济发展出现波动、城市化进程延缓或者经过高速增长期后增速减缓甚至下降,将制约本公司业务经营及盈利能力的持续增长。

  (五)税收优惠政策变化的风险

  根据目前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本公司及下属部分子公司享有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主要包括:

  1、企业所得税

  本公司控股的风力发电和光伏发电子公司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范围,享受自生产经营产生发电收入年度起“三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2、增值税

  本公司控股的天然气子公司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增值税即征即退(一)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规定,享受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本公司控股的风力发电子公司根据《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的规定:“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五)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及《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4号)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本公司控股的光伏发电子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1号)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本公司的子公司河北新天科创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自2019年4月起享受进项税额加计抵减应纳税额的优惠政策。

  如果未来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或法律法规出现变动,公司所享受的全部或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出现不利调整或取消,将会增加公司的税负成本。

  (六)应收账款延迟或无法收回的风险

  2017年末、2018年末和2019年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211,073.70万元、280,460.13万元和351,408.70万元,占公司当期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6.14%、7.16%和7.65%。

  公司风电业务的主要客户为电网公司,资信优良,发生大额坏账损失的可能性较小。公司天然气业务的主要客户中包括部分工业企业,该等客户受宏观经济形势、行业和经营管理情况影响较大,报告期内,因部分工业客户回款滞后或无法回款,公司计提了大额坏账准备。

  自公司设立至今,公司制定了完善的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并遵照执行。但是,若因下游客户资信状况发生变化或公司收款措施不力,导致付款延迟,将存在部分应收账款不能及时回收的风险,会对公司资产质量和经营产生不利影响;此外,如果客户因经营困难无法偿还欠款,可能会对公司盈利产生不利影响,导致公司盈利下降的风险。

  (七)采购合同中“照付不议”条款带来的风险

  公司与上游天然气供应商中石油、中海油签署了包含“照付不议”条款的协议,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触发照付不议条款的情形。若公司未来任一年度触发照付不议义务,中石油、中海油有权要求公司就该年实际采购量与最少采购量的差额付款。若中石油、中海油强制执行照付不议条款,则公司在就该差额付款后,有权要求中石油、中海油根据协议条款及条件供应天然气补充量;但若公司未能出售中石油、中海油所供应的燃气补充量,则可能对公司业务、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八)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及2020年上半年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受2020年1月份和4月份风资源水平下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导致的2月份天然气售气量下滑以及国家发改委暂时下调天然气售气价格等不可抗力的影响,导致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净利润较2019年同期有所下降以及预计2020年上半年净利润较2019年同期有所下滑。

  (下转A1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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