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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6月03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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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招股意向书摘要

  (石家庄市裕华西路9号)

  声  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的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3,715,160,396股,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数量预计不超过134,750,000股。假设按照发行上限134,750,000股计算,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3,849,910,396股。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中,除控股股东河北建投持有的1,876,156,000股人民币普通股外,其余均为在香港联交所上市并交易的流通股。

  河北建投就本次发行前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A股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所持股份。

  发行人A股上市后六个月内如果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A股收盘价均低于A股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相应调整,以下统称“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的A股收盘价低于A股发行价,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A股发行价。

  如超过锁定期本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本企业承诺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二、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内资股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中,除控股股东河北建投持有的

  1,876,156,000股人民币普通股外,其余均为在香港联交所上市并交易的流通股。河北建投尚未有在本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减持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意向,如果未来河北建投拟在锁定期届满2年内减持其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遵照下列承诺:

  1、在承诺的锁定期内,持续持有发行人股份;

  2、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企业欲减持股份时按下列规定执行:

  (1)减持股数:自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本企业转让的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额不超过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额的10%。之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要求进行减持。

  (2)减持条件: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两年内,发行人股票价格高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时,或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两年后,发行人股票价格高于发行人最近一期公告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公司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本企业可以减持发行人股份。

  (3)减持方式:在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减持价格: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下同)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本企业所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新股的发行价。

  (5)减持期限:本企业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结合证券市场情况、发行人股价走势及公开信息、本企业的业务发展需要等情况,自主决策、择机进行减持。

  (6)减持公告:本企业决定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本企业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如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调整减持政策,本企业将根据新政策执行。

  4、为确保本企业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企业同意自愿采取以下约束性措施:

  如果本企业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存在违反上述承诺而减持股票的事实的,本企业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企业违反前述承诺所获得的减持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三、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为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的相关规定以及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就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A股股价的相关事宜,制定了《关于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A股股价预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触发稳定A股股价预案的条件

  公司A股股票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如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A股股票收盘价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时(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且公司情况满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回购、股份增持等相关规定的情形,公司将启动本预案以稳定公司A股股价。

  (二)稳定A股股价的具体措施

  稳定A股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公司回购A股股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A股股票;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1、公司回购A股股票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A股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触发稳定A股股价措施的条件成就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公司回购A股股份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审议关于稳定A股股价具体措施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上,对相关决议投赞成票或者根据规定回避表决。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A股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之日的下一个交易日开启回购。

  在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单次用于回购A股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单一年度用于稳定A股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

  (3)在公司实施回购公司A股股票方案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有权终止执行该次回购A股股票方案:

  ①通过回购公司A股股票,公司A股股票连续7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的每股净资产;

  ②继续回购A股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4)在触发稳定A股股价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A股股价的措施,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A股股票

  (1)公司回购A股股票方案实施完毕后的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A股股票进行增持。

  (2)公司控股股东应在上述触发控股股东增持公司A股股票的条件成就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方案并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公告增持方案,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公告之日的下一个交易日启动增持。

  在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控股股东单一年度用于增持A股股票的资金金额不少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取得的现金分红金额。

  (3)在控股股东实施增持公司A股股票方案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控股股东有权终止执行该次增持A股股票方案:

  ①通过增持公司A股股票,公司A股股票连续7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的每股净资产;

  ②继续增持A股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4)在触发控股股东增持公司A股股票的条件满足时,如其未采取上述稳定A股股价的措施,其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领取股东分红(如有),直至其按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A股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A股股票

  (1)公司回购A股股票、控股股东增持A股股票方案实施完毕后的连续5个交易日的A股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的每股净资产时,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A股股票进行增持。

  (2)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上述触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A股股票的条件成就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方案并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公告增持方案,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公告之日的下一个交易日启动增持。

  在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一年度用于增持A股股票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领取的税后薪酬合计金额的30%,但不高于60%。

  (3)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增持公司A股股票方案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权终止执行该次增持A股股票方案:

  ①通过增持公司A股股票,公司A股股票连续7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的每股净资产;

  ②继续增持A股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4)在触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A股股票的条件满足时,如其未采取上述稳定A股股价的措施,其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及股东分红(如有),直至其按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A股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4、本稳定A股股价预案对未来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样具有约束力

  公司新聘从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将要求其根据本预案签署相关承诺。

  (三)稳定股价预案的决策程序及效力

  本预案的制定及任何修改均应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自公司完成本次发行之日起自动生效,有效期三年。

  公司新聘从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将要求其根据本预案签署相关承诺。

  (四)承诺及约束措施

  1、发行人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A股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触发稳定A股股价措施的条件成就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公司回购A股股份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审议关于稳定A股股价具体措施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上,对相关决议投赞成票或者根据规定回避表决。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A股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之日的下一个交易日开启回购。

  在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单次用于回购A股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单一年度用于稳定A股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

  (3)在公司实施回购公司A股股票方案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有权终止执行该次回购A股股票方案:

  ①通过回购公司A股股票,公司A股股票连续7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的每股净资产;

  ②继续回购A股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4)在触发稳定A股股价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A股股价的措施,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控股股东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1)公司回购A股股票方案实施完毕后的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A股股票进行增持。

  (2)公司控股股东应在上述触发控股股东增持公司A股股票的条件成就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方案并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公告增持方案,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公告之日的下一个交易日启动增持。

  在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控股股东单一年度用于增持A股股票的资金金额不少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取得的现金分红金额。

  (3)在控股股东实施增持公司A股股票方案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控股股东有权终止执行该次增持A股股票方案:

  ①通过增持公司A股股票,公司A股股票连续7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的每股净资产;

  ②继续增持A股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4)在触发控股股东增持公司A股股票的条件满足时,如其未采取上述稳定A股股价的措施,其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领取股东分红(如有),直至其按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A股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1)公司回购A股股票、控股股东增持A股股票方案实施完毕后的连续5个交易日的A股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的每股净资产时,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A股股票进行增持。

  (2)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上述触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A股股票的条件成就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方案并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公告增持方案,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公告之日的下一个交易日启动增持。

  在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一年度用于增持A股股票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领取的税后薪酬合计金额的30%,但不高于60%。

  (3)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增持公司A股股票方案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权终止执行该次增持A股股票方案:

  ①通过增持公司A股股票,公司A股股票连续7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的每股净资产;

  ②继续增持A股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4)在触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A股股票的条件满足时,如其未采取上述稳定A股股价的措施,其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及股东分红(如有),直至其按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A股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四、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说明书真实性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承诺

  1、发行人的承诺内容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本公司对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全部A股新股。公司董事会将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司法机关出具有关违法违规事实的认定结果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制订A股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将自A股股份回购方案经股东大会批准或经相关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之日起(以较晚完成日期为准)六个月内完成回购。公司承诺,回购价格不低于本次A股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或相关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价格。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上市后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A股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A股新股及其派生股份,且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

  若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直接经济损失。

  2、回购A股新股、赔偿损失义务的触发条件

  经中国证监会、公司上市所在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负有其所承诺的回购A股新股、赔偿损失等义务。

  3、公告程序

  公司应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公司上市所在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的当日就该等事项进行公告,并在前述公告后每5个交易日定期公告相应的回购A股新股、赔偿损失的方案的制定和进展情况。

  4、约束措施

  若上述回购A股新股、赔偿损失承诺未能得到及时履行,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如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企业同意发行人董事会在相关监管机构出具有关违法违规事实的认定结果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制订A股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企业承诺将督促发行人履行A股股份回购事宜的决策程序,并在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对回购A股股份做出决议时,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3、如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并能举证证实的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以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4、本企业将按照相应的赔偿金额申请冻结本企业持有的相应市值的发行人股份,作为赔偿投资者损失的保障。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如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在召开相关董事会对回购A股股份做出决议时,本人承诺就该等回购A股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3、如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依据相关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或者发行人与投资者协商定的金额确定。

  4、本人以当年度以及以后年度在发行人所获薪酬作为上述承诺的履约担保。

  五、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关于信息披露责任的承诺

  (一)保荐机构承诺

  中德证券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就其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如下:

  “如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发行人律师承诺

  嘉源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发行人律师,就其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如下:

  “如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三)发行人会计师承诺

  安永华明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审计、验资复核机构,就其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如下:

  “如因本所为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定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所载内容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遭受的损失。”

  (四)发行人评估机构承诺

  北京中企华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评估机构,就其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如下:

  “如因中企华过错致使为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中企华将按照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司法裁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关于本次公开发行前公司滚存利润的安排

  根据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完成前的历年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七、本次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和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

  根据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公司上市后三年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如下:

  (一)股东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将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了企业实际情况,发展目标,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和机制,从而对股利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愿,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发展的前提下,坚持现金分红为主这一基本原则,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

  (三)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周期

  (下转A1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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