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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6月02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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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679 证券简称:华体科技 公告编号:2020-047
债券代码:113574 债券简称:华体转债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的基本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体科技”)董事、副总经理汪小宇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066,90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453%,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591,904股;副总经理李代雄先生持有公司股份28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743%,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56,000股;副总经理刘毅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980%,其中无限售流通股35,000股;副总经理杨雄先生持有公司股份37,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367%,其中无限售流通股22,500股。

  ●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汪小宇先生、李代雄先生、刘毅先生、杨雄先生计划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分别减持不超过260,000股、56,000股、25,000股和9,300股,合计不超过350,3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432%,减持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若在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发生派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股本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主体将根据股本变动对减持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一、集中竞价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

  备注: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李代雄先生于2017年12月获授80,000股公司A股股份,刘毅先生于2017年12月获授50,000股公司A股股份,杨雄先生于2017年12月获授50,000股公司A股股份;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李代雄先生于2019年6月获授200,000股公司A股股份,汪小宇先生于2019年9月获授100,000股公司A股股份,刘毅先生于2019年6月获授50,000股公司A股股份。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董监高过去12个月内减持股份情况

  ■

  二、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是 √否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是 □否

  汪小宇先生承诺:

  1、就其于2015年4月从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梁钰祥受让的37.5万股承诺:自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华体科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职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的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4、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

  5、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上述承诺不因其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其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三、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相关风险提示

  (一)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存在不确定性风险,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可能根据其自身资金安排、股票市场价格变化、监管部门政策变化等因素而仅部分实施或者放弃实施本次减持计划。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是 √否

  (三)其他风险提示

  1、在上述计划减持期间,公司将督促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汪小宇先生、副总经理李代雄先生、刘毅先生、杨雄先生严格遵守董监高减持股份的有关规定,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本次减持计划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情况。

  特此公告。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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