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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6月01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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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11 证券简称:东方精工 公告编号:2020-047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青海普仁智能科技研发中心(有限合伙)所持东方精工有限售条件股份,本次解除限售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24,782,609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1.6039%。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20年6月3日(星期三)。

  一、前次非公开发行购买资产新增股份概述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方精工”)于2017年2月24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北大先行科技产业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60号)。

  此次非公开发行为本公司向北京普莱德新能源电池科技有限公司原股东北大先行科技产业有限公司、北京汽车集团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普仁智能科技研发中心(有限合伙)(以下分别简称“北大先行”、“北汽产投”、“宁德时代”、“福田汽车”和青海普仁”,统称“普莱德原股东”)等五家交易对手方发行320,108,695股以购买资产。其中,向青海普仁发行股份25,815,217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上述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新增股份上市日为2017年4月25日。

  2018年5月17日,公司召开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当时总股本1,149,154,43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45元人民币现金,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6股。该次资本公积转增完成后,青海普仁等五家普莱德原股东所持东方精工股份数量变为512,173,912股。其中,青海普仁所持东方精工股份数量变为41,304,347股。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的承诺履行情况

  1.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所作出的承诺

  根据东方精工2016年与北大先行、北汽产投、宁德时代、福田汽车和青海普仁等普莱德原股东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以下简称“《购买资产协议》”),青海普仁对所持非公开发行股份作出如下股份限售承诺:

  ■

  (限售期内,上述各方基于本次交易所取得的东方精工股份因东方精工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变动增加的部分,亦将遵守上述锁定期约定。)

  东方精工和普莱德原股东于2016年签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利润补偿协议》(以下简称“利润补偿协议”),约定若普莱德在2016年、2017年、2018年和2019年业绩未能达到《利润补偿协议》约定的业绩指标,普莱德原股东应按照《利润补偿协议》的约定,履行其所作出的业绩补偿承诺和责任义务。

  另,在《购买资产协议》、《利润补偿协议》以及在2017年东方精工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除股份限售承诺、业绩补偿承诺外,包含青海普仁的普莱德原股东还作出了如下承诺(刊载于东方精工2017年4月披露的《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暨新增股份上市公告书》):

  (1)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

  (2)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

  (3)其他承诺

  ■

  2.相关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鉴于:

  2019年,东方精工和普莱德原股东就普莱德之2018年业绩是否达到《利润补偿协议》约定的业绩指标存在争议和纠纷,东方精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提起仲裁。

  2019年11月,公司与北大先行、北汽产投、宁德时代、福田汽车和青海普仁等普莱德原股东以及普莱德签署了《协议书》,其中约定:

  1. 双方以“一揽子解决方案”形式解决因普莱德2018年度未完成承诺业绩而产生的业绩补偿争议纠纷,具体方式为东方精工以1元对价回购五家普莱德原股东所持有的合计293,520,139股东方精工A股普通股。

  2. 双方同意在《协议书》约定的“交割日”,东方精工豁免普莱德原股东在相关协议项下负有的与普莱德2019年业绩承诺及2019年末减值测试相关的所有补偿义务。

  2019年12月23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通过了上述一揽子解决方案的《协议书》以及回购注销业绩补偿股份等相关事项。

  2019年12月25日,公司收到中国贸仲上海分会出具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调解书》(〔2019〕中国贸仲京(沪)裁字第0470号),在“调节结果”中对上述“一揽子方案”中解决业绩补偿争议纠纷的方式作出确认。

  2019年12月31日公司披露《关于重大资产出售之标的资产完成过户登记手续的公告》;2020年1月9日公司披露《关于业绩补偿股份回购注销实施完成的公告》,公司已于2020年1月8日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通知,普莱德原股东所持有的东方精工293,520,139股A股股票的回购过户和注销工作已办理完毕。

  3. 2020年4月普莱德原股东所持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情况

  公司于2020年04月23日披露了《关于部分2017年度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刊载于巨潮资讯网,公告编号:2020-031),主要内容为:

  (1)北大先行、北汽产投、宁德时代、福田汽车等股东以其持有普莱德股权认购而取得的东方精工股份(包括在股份限售期间因东方精工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而新增的股份)的100%,在扣除已履行业绩补偿义务、已被上市公司回购注销的补偿股份数量后,可自2020年4月27日(暨自股份上市日起满三十六个月后的下一个交易日)起上市流通。

  (2)青海普仁以其持有普莱德股权认购而取得的东方精工股份(包括在股份限售期间因东方精工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而新增的股份)的40%,在扣除已履行业绩补偿义务、已被上市公司回购注销的补偿股份数量后,可自2020年4月27日(暨自股份上市日起满三十六个月后的下一个交易日)起上市流通,相关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1,845,731股。

  该次限售股份解禁后,青海普仁持有东方精工A股普通股股份数量为26,628,340股,其中限售股份数量为24,782,609股。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具体情况

  1. 青海普仁向公司股东大会申请变更股份限售承诺概述

  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5月7日收到合计持股3%以上股东以北大先行科技产业有限公司和青海普仁智能科技研发中心(有限合伙)以电子邮件方式发来的《关于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提案的函》。临时提案主要内容如下:

  鉴于东方精工已向第三方出售了普莱德100%股权,豁免了普莱德原股东2019年业绩补偿义务及2019年末减值测试补偿义务,并完成了普莱德原股东业绩补偿股份的回购注销。目前东方精工已不再持有普莱德股权,且东方精工已经不再从事作为普莱德主业的新能源汽车电池业务,青海普仁自愿承诺所持东方精工股份在六十个月后方可完全解禁的商业基础已不复存在,且相关客观条件也发生了实质性变化。根据尊重客观事实,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青海普仁申请对其所持东方精工的股份自2020年4月27日起全部解除限售(解禁),即将其在普莱德收购交易中作出的自愿性股份锁定承诺变更为如下承诺:

  “若普莱德2016年、2017年、2018年累计实际扣非后净利润不低于累计承诺扣非后净利润,或者普莱德2016年、2017年、2018年累计实际扣非后净利润低于累计承诺扣非后净利润,但已履行完毕对应的业绩补偿义务,以持有普莱德股权认购而取得的东方精工的股份数量,在扣除已补偿股份(若有)的数量后,自股份上市日起三十六个月后解禁。”

  2. 上市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5月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临时)会议,经董事会审议,同意将该《北大先行和青海普仁提出的关于青海普仁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议案》提交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详见公司于2020年5月11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收到股东临时提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1)。

  2020年5月20日,公司召开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北大先行和青海普仁提出的关于青海普仁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议案》,关联股东北大先行、青海普仁对本议案回避表决,该议案获得的股东同意票数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1872%。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出具了《关于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详见公司于2020年05月21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0-046)。

  3. 本次青海普仁股份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鉴于:

  1.青海普仁以其持有普莱德股权认购而取得的东方精工股份(包括在股份限售期间因东方精工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而新增的股份),自相关股份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正常履行了重组时所作出的股份限售承诺;

  2. 青海普仁已经按照与公司签署的《协议书》的相关规定,履行完毕其应当履行的业绩补偿义务。东方精工已完成对全部普莱德股东的业绩补偿股份的回购注销。《协议书》项下约定的交割事项均已实施完毕。因此青海普仁根据相关协议应履行的业绩补偿承诺也已经履行完毕。

  3. 截止目前,除股份限售承诺、业绩补偿承诺外,青海普仁在《购买资产协议》、《利润补偿协议》以及在2017年东方精工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所作出的其他承诺的履行情况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导致其所持有的东方精工股份无法申请解除限售的情形。

  4. 青海普仁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东方精工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东方精工亦对其不存在任何情形的违规担保。

  根据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批准,青海普仁持有的有限售条件的24,782,609股东方精工A股股份,可自2020年6月3日起上市流通。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2020年6月3日(星期三);

  2. 本次解除限售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24,782,609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1.6039%;

  3.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所涉及股东数量为1名;

  4. 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明细表如下:

  ■

  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在相关股份上市流通后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对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

  五、本次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

  六、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拟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违反其本次交易中所做出的承诺;

  2、本次拟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变更自愿性股份锁定承诺已经履行完毕所需的审批程序,相关股份的上市流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3、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4、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市公司对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5、本独立财务顾问对上市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禁及上市流通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5、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份变更登记确认书》。

  特此公告。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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