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08 证券简称:阳光股份 公告编号:2020-L36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2020年5月29日下午14:00
召开地点: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12号阳光大厦11层会议室。
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唐军先生
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1人、代表股份220,200,342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9.3634%。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人,代表股份1,520,002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2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0人,代表股份218,680,34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1607%。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情况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0人,代表股份1,800,342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01%。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人,代表股份1,520,002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2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9人,代表股份280,34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4%。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加通讯的形式召开,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议案1:公司董事会2019年度工作报告
① 表决情况:
同意220,071,8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9416%;反对95,7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435%;弃权3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41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1,671,8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8602%;反对95,7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3179%;弃权3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219%。
②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议案2: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① 表决情况:
同意220,071,8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9416%;反对95,7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435%;弃权3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14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1,671,8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8602%;反对95,7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3179%;弃权3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219%。
②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议案3:公司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① 表决情况:
同意220,071,8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9416%;反对95,7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435%;弃权3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14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1,671,8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8602%;反对95,7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3179%;弃权3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219%。
②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议案4: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① 表决情况:
同意220,071,8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9416%;反对105,3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478%;弃权2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10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1,671,8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8602%;反对105,3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8511%;弃权2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886%。
②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议案5:公司监事会2019年度工作报告
① 表决情况:
同意220,071,8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9416%;反对95,7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435%;弃权3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14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1,671,8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8602%;反对95,7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3179%;弃权3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219%。
②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议案6:关于拟聘任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① 表决情况:
同意220,104,6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9565%;反对95,7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43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1,704,6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6821%;反对95,7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317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②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议案7:关于董事长2019年度津贴的议案
① 表决情况:
同意220,071,8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9416%;反对118,9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540%;弃权9,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04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1,671,8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8602%;反对118,9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065%;弃权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332%。
②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议案8:关于公司独立董事2019年度津贴的议案
① 表决情况:
同意220,071,8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9416%;反对118,9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540%;弃权9,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04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1,671,8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8602%;反对118,9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065%;弃权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332%。
②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议案9:关于提名常立铭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① 表决情况:
同意220,104,6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9565%;反对95,7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43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1,704,6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6821%;反对95,7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317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②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议案10:关于提名熊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① 表决情况:
同意220,104,6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9565%;反对95,7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43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1,704,6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6821%;反对95,7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317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②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议案11:关于提名周磊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① 表决情况:
同意220,104,6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9565%;反对95,7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43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1,704,6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6821%;反对95,7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317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②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议案12:关于提名张志斐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① 表决情况:
同意220,104,6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9565%;反对95,7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43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1,704,6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6821%;反对95,7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317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②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议案13:关于补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① 表决情况:
同意220,104,6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9565%;反对95,7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43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1,704,6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6821%;反对95,7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317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独立董事候选人刘平春先生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经深交所备案审核无异议。
②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议案14:关于补选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① 表决情况:
同意220,104,6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9565%;反对95,7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43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1,704,6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6821%;反对95,7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317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②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议案15: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① 表决情况:
同意220,104,6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9565%;反对95,7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43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1,704,6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6821%;反对95,7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317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已经由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②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吴琥、王恒
3、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赵洋
4、结论性意见:阳光新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0608 证券简称:阳光股份 公告编号:2020-L37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阳光新业”)董事会于2020年5月29日收到公司董事、总裁常立铭先生的辞呈,常立铭先生因工作安排需要,不再担任公司总裁职务。辞去总裁职务后,常立铭先生将继续担任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职务。根据有关规定,常立铭先生的辞职自辞呈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截至本公告日,常立铭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常立铭先生辞去公司总裁职务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
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5月29日收到公司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郭春锋先生的辞呈,郭春锋先生因工作安排需要,不再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职务。郭春锋先生辞去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职务后,公司将另有任用。根据有关规定,郭春锋先生的辞职自辞呈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截至本公告日,郭春锋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郭春锋先生辞去公司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职务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
公司董事会对常立铭先生在任职总裁、郭春锋先生在任职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期间的尽职勤勉、辛勤付出及为公司发展所做的贡献表示诚挚的谢意!同时,公司董事会将于近日完成新任总裁及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的聘任工作。
特此公告。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0608 证券简称:阳光股份 公告编号:2020-L38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阳光新业”)董事会于2020年5月29日收到公司副总裁沈葵女士的辞呈,沈葵女士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副总裁职务。截至本公告日,沈葵女士持有公司股票20,200股,其中高管锁定股15,150股。沈葵女士辞去公司副总裁职务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
根据有关规定,沈葵女士的辞职自辞呈送达公司董事会时生效。辞去副总裁职务后,沈葵女士将不在公司担任任何管理职务,并按照公司和董事会的要求做好过渡和交接工作。
公司董事会对沈葵女士在任职期间的尽职勤勉、辛勤付出及为公司发展所做的贡献表示诚挚的谢意!
特此公告。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