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0年5月29日下午14:50在公司十二楼1216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769人,代表股份股304,340,288,占总股本26.4296%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6人,代表股份250,603,5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1.763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63人,代表股份53,736,7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6666%。
会议由副董事长钟金雄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二)本次会议各项议案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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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属于需逐项表决的议案为第1项议案;第1-5项议案需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注: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三)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对本次议案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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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2、律师姓名:姚磊、陆顺祥
3、结论性意见: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