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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5月29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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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60 证券名称:*st德奥 公告编号:2020-044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暨重整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2、根据《重整计划》,公司将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后公司股票拟不除权处理,公司与中介机构已进行了论证,但是否能得到交易所同意并批准存在不确定性。

  一、公司申请裁定批准重整计划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奥通航”或“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于2020年5月27日召开。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均表决通过了《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出资人组也表决通过了《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召开情况详见公司于2020年5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关于出资人组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2、2020-04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公司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佛山中院”)提交了《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书》,佛山中院于2020年5月28日作出了(2020)粤06破20-3号《民事裁定书》。

  二、《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本院在审理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奥通航)重整一案中,德奥通航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及出资人组均已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请求本院批准重整计划(附后)。

  经审查,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并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各有关表决组表决情况为:一、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4家。表决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共4家,占本组出席会议债权人4家的100%,超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有财产担保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为193,300,521.24元,占本组债权总额的100%,达到三分之二以上。有财产担保债权组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二、普通债权组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57家。表决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共54家,占本组出席会议债权人57家的94.74%,超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普通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为274,215,718.72元,占本组债权总额的93.40%,达到三分之二以上。普通债权组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三、出资人组表决中,德奥通航到会有表决权的出资人513家,其中1家出资人现场参会,其余出资人网络参会,所代表的股份为115,924,918股。表决同意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出资人所代表的股份为106,578,341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94%,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出资人组表决通过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各有关表决组均已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的有关情况已经管理人审查确认。

  本院认为:德奥通航重整计划制定的内容符合重整的法律规定,通过计划的程序合法,应予以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批准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二、终止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佛山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影响

  佛山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公司进入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公司负责执行重整计划,管理人负责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根据重整计划的债权分类、调整及清偿方案,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及经营方案,公司清偿债务等执行重整计划的行为将可能对公司2020年度的净利润、2020年末的净资产产生一定影响,具体数据以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数据为准。

  四、风险提示

  1、目前公司股票已被深交所实施暂停上市措施,如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即 2019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期末净资产为负值、营业收入低于一千万元或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4.4.1条第(一)至第(五)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法院已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且裁定批准了《重整计划》。若公司顺利完成《重整计划》执行,将有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若公司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法院有权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宣告公司破产。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4.4.1 条第(二十三)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3、如公司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恢复稳定经营,但公司股票交易仍需符合后续相关监管法规要求,否则仍将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将依法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开展相关重整工作,积极做好日常运营管理工作,并将严格按照规定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同时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2020)粤06破20-3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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