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0年5月28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长春市朝阳区延安大街421号长春燃气大厦八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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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公司董事长张志超先生委托董事孙树怀先生主持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7人,董事何汉明、独立董事王哲、杨永慧、任建春因公身在外地未出席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孙树怀先生出席了股东大会;公司副总经理及财务总监列席了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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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议案名称:公司董事会2019年度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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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议案名称:公司监事会2019年度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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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议案名称:公司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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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议案名称: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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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议案名称:公司聘请审计机构及确定其报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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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议案名称:公司2019年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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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现金分红分段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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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会议无涉及以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
律师:郝志新 赵佳月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 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关于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