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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5月29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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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331          证券简称:皖通科技         公告编号:2020-042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皖通科技”)于2020年5月13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304号)(以下简称“《关注函》”),公司现根据《关注函》所涉问题进行说明和回复并补充部分内容,具体内容如下:

  1、南方银谷于4月22日提请你公司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请你公司董事会结合已履行的审议程序说明,相关程序是否侵害了股东权利,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第九条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1)公司说明

  2020年4月22日,公司董事会收到南方银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银谷”)以电子邮件和书面形式提交的《关于提请召开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函》(以下简称“《提议函》”),提请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5月28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第九条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履行了如下审议程序:

  2020年5月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以6票同意、1票反对、2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同意南方银谷科技有限公司提请召开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以2票同意、6票反对、1票弃权的结果审议未通过《关于公司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同意南方银谷提请召开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请求,但由于南方银谷《提议函》中缺少必要的要件,不具备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要求。详见公司于2020年5月7日披露的《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0-030)、2020年5月15日披露的《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6)。

  因此,公司董事会结合已履行的审议程序认为,相关程序没有侵害股东权利,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第九条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律师核查意见

  (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履行审议程序情况

  2020年4月22日,皖通科技董事会收到南方银谷《关于提请召开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函》(以下简称“《提案函》”),提请皖通科技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于提请罢免廖凯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等12项议案。

  据此,皖通科技董事会于2020年4月29日向公司董事送达召开皖通科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的通知及相关议案,并于2020年5月2日在公司会议室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会议以同意6票、反对1票、弃权2票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南方银谷科技有限公司提请召开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以同意2票、反对6票、弃权1票的表决结果,审议未通过《关于公司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即董事会审议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未审议通过2020年5月28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第二个议案中投反对票董事主要反对理由是提案不明确,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对提案的明确性规定;提案函中未包含任何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身份文件及书面承诺,未包含任何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身份文件、担任其他公司独立董事的履职报告文件及证明材料、以及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等;罢免独立董事提案不符合关于可罢免独立董事的规定等。

  公司董事会作出董事会决议后,于董事会决议当日向南方银谷作出书面反馈意见。

  (二)律师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履行的审议程序未侵害股东权利,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九条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南方银谷现持有皖通科技56,593,019股股份,占皖通科技总股本13.73%,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南方银谷持有皖通科技10%以上股份连续90日以上。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九条、《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南方银谷有权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同时,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三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十三条、《公司章程》第五十二条等规定,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且必须有明确的议题可具体决议事项。根据《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二条以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勤勉尽职。董事会作为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负有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审查股东提案的提案人资格、提交时间、提案的内容和形式等方面的合法合规性,甄别相关信息的真实与准确性的义务。如提案所涉事项重大,为提高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效率,董事会作出要求提案提出者进行材料补正后另行确定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时间的决议合理合法。

  本所律师注意到:1、南方银谷《提案函》中未根据罢免独立董事的法定事由提供相关的材料,《提案函》所附罢免独立董事的相关议案内容违反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独董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此外,《提案函》附件未包含任何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身份文件、担任其他公司独立董事的履职报告文件及证明材料、以及独立董事资质文件,包括独立董事资格证书、会计专业人士资格证书等。在此前提下,董事会无法比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第四条至第十二条等规定核实相关候选人是否符合该办法关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要求。 2、《提案函》关于罢免和推选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内容,存在核心材料欠缺、真实性无法确认等情形。《提案函》附件未包含任何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身份文件及书面承诺,表明其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另外,本所律师又注意到,在本届董事会召开之后,董事会收到董事甄峰通过邮件向公司发送的《合作备忘录》,备忘录的真实有效性将影响南方银谷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有效性及周发展投票的法律效力。

  经过本所律师核查,皖通科技董事会在2020年4月22日收到南方银谷《提案函》后,于10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了南方银谷的相关提案,作出了同意南方银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同时,鉴于南方银谷提案尚不满足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条件,又在董事会决议中明确要求南方银谷补充相关议案材料。董事会的审议程序未侵害股东权利,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九条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2.15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请南方银谷说明其在《深圳商报》刊登《通知》的原因及合规性。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1)南方银谷说明

  (一)关于股东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第九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二)南方银谷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基本情况

  1、南方银谷向皖通科技董事会提请于2020年5月28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况

  (1)南方银谷向公司董事会提请于2020年5月28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南方银谷于2020年4月22日分别以特快专递、电子邮件及现场递交的方式向皖通科技董事会送达了《关于提请召开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函》,提请董事会于2020年5月28日召开公司临时股东大会。

  (2)公司董事会不同意按南方银谷提议于2020年5月28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2020年5月2日,皖通科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作出决议,表面上审议通过《关于同意南方银谷科技有限公司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但同时又审议未通过《关于公司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即公司董事会实际上并不同意按南方银谷原提议于2020年5月28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其实质上改变了南方银谷的原请求,且未征得南方银谷的同意。

  皖通科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两个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1)议案一《关于同意南方银谷科技有限公司提请召开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以6票同意、1票反对、2票弃权的结果获得通过,公司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是要求南方银谷对提议函中相关内容进行补充修订后,再行召开董事会审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具体时间。该决议实质上改变了南方银谷于2020年5月28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原请求,且未征得南方银谷的同意。

  另外,该议案相关阐述与事实相悖,且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①议案1要求南方银谷继续补充提供两位独立董事不得继续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依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3.1.13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选举、更换董事以及在任期届满前解除董事职务都是股东大会的法定权利,南方银谷提出的罢免董事事实清楚、理由充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董事会有义务配合召开股东大会,将该等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而无权自行对该等事项作出决定。

  ②议案1认为“股东议案事项不明确”“上述议案7-12以议案1-6的通过为前提,导致议案7-12处于议题不明确、决议事项待定的状态,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对提案的明确性规定”。

  但皖通科技董事会在2020年4月28日已公告的《关于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就有特别提示:“提交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议案中,议案(九)表决通过是议案(十)和议案(十一)表决结果生效的前提”。显然,皖通科技董事会是实行双重标准,一方面认可自行提出的某些议案以其他议案表决通过为生效前提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另一方却质疑南方银谷“议案7-12以议案1-6的通过为前提,导致议案7-12处于议题不明确、决议事项待定的状态,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对提案的明确性规定”。

  南方银谷在《提请召开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函》中提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③议案1说明“待收悉符合法定要求的议案后,公司董事会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再行召开董事会审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具体时间并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在提案内容属于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的情形下,该等要求显然是董事会设置双重标准,强行歪曲事实,且实质性改变了南方银谷要求于2020年5月28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原请求,但并未征得南方银谷的同意。

  《股票上市规则》第3.1.13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选举、更换董事以及在任期届满前解除董事职务都是股东大会的法定权利,南方银谷提出的罢免董事事实清楚、理由充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董事会有义务配合召开股东大会,将该等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而无权自行对该等事项作出决定。

  2)议案二《关于公司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以2票同意、6票反对、1票弃权的结果未获通过,公司董事会不同意按南方银谷提议于2020年5月28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议案二的表决结果如实反映了董事会对南方银谷提议的否定态度和意见,董事会实际上已否定了南方银谷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请求。

  综上,公司董事会实际上并不同意按南方银谷原提议于2020年5月28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2、南方银谷向公司监事会提请于2020年5月28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况

  (1)南方银谷向公司监事会提请于2020年5月28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南方银谷于2020年5月2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向皖通科技监事会送达了《关于提请召开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函》,提请监事会于2020年5月28日召开公司临时股东大会。

  (2)公司监事会未在法律规定的5日内(即2020年5月6日)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应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3、南方银谷拟自行召集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况

  (1)南方银谷拟自行召集公司临时股东大会

  鉴于上述,皖通科技董事会、监事会均不同意南方银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请求且未在法律法规规定期限内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作为连续九十日以上合计持有皖通科技10%以上股份的股东,南方银谷于2020年5月7日向皖通科技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发出《关于自行召集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皖通科技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南方银谷将自行召集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提请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配合完成如下事项:“(一)公告关于南方银谷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其附件(包括但不限于议案、董事候选人简历、董事提名函、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等,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一);(二)按照《股票上市规则》3.1.10条的规定,在发布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独立董事候选人资格证书)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二);(三)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8.2.5条的规定将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证监局备案;(四)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8.2.5条的规定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在2020年5月28日前锁定南方银谷所持有的全部公司股份(南方银谷股份锁定承诺详见附件三);(五)提请独立董事就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出具独立意见;(六)提供截至股权登记日2020年5月19日的股东名册;(七)配合南方银谷在其自行召集和召开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过程中使用网络投票系统平台;(八)配合办理与南方银谷自行召集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的其他事项。”

  同时,南方银谷依据《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在向皖通科技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将前述文件报送了相关监管部门备案,且就提请于2020年5月28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事宜向相关监管部门进行了专项报告。

  (三)皖通科技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对南方银谷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事项未予配合

  自2020年5月7日南方银谷向皖通科技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发出《关于自行召集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起至2020年5月12日(南方银谷提请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法定15日提前通知的届满日期),皖通科技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未予配合南方银谷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事项,未披露、公告关于南方银谷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其附件。

  在南方银谷已依法提请皖通科技董事会、监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且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的情形下,皖通科技董事会强行歪曲事实,设置双重标准,完全无视南方银谷依法享有的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权利,南方银谷通过《深圳商报》刊登南方银谷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其附件实为无奈之举。

  (2)律师核查意见

  (一)律师核查事实

  根据《公司章程》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深圳商报》是深圳市委直属的以经济报道为主的综合性日报,其读者范围主要限定于深圳市及广东省,并非公司或者证监会、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属于《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5条所述的其他公共媒体。

  (二)律师核查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南方银谷在《深圳商报》刊登《通知》的行为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5条的规定,不合规。

  3、请南方银谷说明,其在《深圳商报》刊登股东大会召集通知,召集程序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第九条、第十条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1)南方银谷说明

  (一)相关规定

  1、《股东大会规则》

  第九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规则》第十条规定:“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2、《公司章程》

  第四十八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规定:“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规定:“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二)皖通科技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对南方银谷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事项未予配合,且无视南方银谷依法享有的股东大会召集权

  如前述内容所述,南方银谷已依法提请皖通科技董事会、监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且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的情形下,但皖通科技董事会强行歪曲事实,设置双重标准,完全无视南方银谷依法享有的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权利,南方银谷通过《深圳商报》刊登南方银谷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其附件实为无奈之举。

  (2)律师核查意见

  (一)本所律师核查事实

  根据南方银谷关于《关注函》所涉相关事项的回复,公司董事会2020年5月2日作出的董事会决议实际上并不同意按南方银谷提议于2020年5月28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其于2020年5月2日向公司监事会送达了《关于提请召开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函》,提请监事会2020年5月28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因监事会未在5日内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南方银谷于2020年5月7日向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发出通知,要求其配合披露南方银谷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事项,公司董事会未配合。鉴于上述,南方银谷在《深圳商报》刊登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根据公司董事会提供的资料,董事会已在收到南方银谷提案后10日内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南方银谷科技有限公司提请召开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作出了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但因南方银谷提案尚不满足提交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条件,又在审议未通过《关于公司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的决议中要求南方银谷补足提案内容。

  根据公司监事会说明,监事会在董事会决议当日收到南方银谷上述函件,因南方银谷并未提供公司董事会参会董事签字、加盖公司董事会公章的正式董事会决议文件,监事会无法判断南方银谷的提案是否符合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可向公司监事会提请召开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要求,故无法发出监事会会议通知,监事会主席并就此向周发展进行了口头答复。但截至南方银谷向公司发送《关于自行召集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时,南方银谷一直未向监事会提交正式的董事会决议。

  (二)本所律师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九条、第十条及《公司章程》,股东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条件及步骤为:符合条件股东向董事会书面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收到请求后,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股东据此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5日)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符合条件股东自行决定召开并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根据《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八十六条规定“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同时,根据2020年3月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信息披露媒体有关规则过渡衔接的安排》(证监会公告〔2020〕16号)“在有关规则发布实施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所称‘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暂按此前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修订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条规定指定的媒体执行。”(原《证券法》第七十条规定: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又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条“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媒体发布。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5条“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皖通科技《公司章程》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鉴于“公司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是鉴于当前南方银谷所提议案不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会要求南方银谷对提议函中相关内容进行补充修订,待收悉符合法定要求的议案后,再行召开董事会审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具体时间。”(摘自公司董事会决议) 在此情况下,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到的事实及上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南方银谷在《深圳商报》刊登股东大会召集通知,召集程序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九条、第十条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4、你公司及南方银谷认为其他应予以说明的事项。

  回复:

  (1)南方银谷说明

  《关于对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20]294号)对皖通科技董事会审议未通过《关于公司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予以关注,并需要董事会说明作出决议的理由充分,且《关于对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20]304号)中要求皖通科技董事会结合已履行的审议程序说明相关程序是否侵害了股东权利,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南方银谷作为皖通科技的控股股东,尚难以通过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方式召集临时股东大会,中小股东的权益更难以保障,南方银谷有责任亦有义务促使及推动皖通科技完善股东大会运作机制、公司治理结构,平等对待全体股东,保障股东依法享有的股东大会召集权等权利,切实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

  近期多家媒体报道郑宇、梁山、刘含、王亚东、李臻、林木顺、福建广聚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映雪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西藏景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多名皖通科技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建议核查上述相关方是否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2)公司说明

  公司董事会郑重提醒股东、董事、监事及相关方,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来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保障重大信息披露透明、依法运作、诚实守信。上市公司股东在行使股东权利时,应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及时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5月28日

  证券代码:002331         证券简称:皖通科技         公告编号:2020-043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安徽证监局行政监管

  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皖通科技”)于2020年5月2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以下简称“安徽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南方银谷科技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5号)、《关于对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0]6号)、《关于对廖凯、李臻、潘大圣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7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对南方银谷科技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的主要内容

  “经查,你公司作为皖通科技大股东,于2020年5月13日发布关于自行召集皖通科技临时股东大会暨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你公司未按证券法律法规要求,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条的有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釆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你公司应深刻吸取经验教训,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规范信息披露行为,杜绝类似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关于对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的主要内容

  “经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印章管理方面。公司同时使用多枚公章,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印章均由财务部保管,且存在未详细说明用印用途情况下长时间借出公章行为,印章管理未体现不相容岗位相互制衡和监督。

  2、内部审计方面。对单位负责人离任审计工作属于内部审计范畴,应由审计委员会牵头开展。而在实际执行中,由时任副董事长牵头开展,未保持内部审计工作独立性。

  3、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方面。自2020年3月30日起,公司暂停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入。截至本措施出具日,该募资项目投入尚未重新启动,对于该影响募投项目进展的重要情形,公司内部未履行审批决议程序,也未对外披露。

  4、财务规范性核算方面。经对公司2019年年报现场检查,发现部分子公司存在个别会计科目附注列报错误及科目确认不准确等不规范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和《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现要求你公司釆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

  1、健全公司内部控制。请你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和证监会、交易所相关规定要求,健全印章管理、募集资金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设计,强化规范执行,完善审批和用印留痕,加强有效监督制衡,坚决杜绝董监高利用职务之便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行为发生。

  2、加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建设。请你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加强公司内部控制设计与执行的监督,加强内部审计的独立性管理。秉承客观、公正、独立原则,组织内部审计对近期公司公告和媒体反映的公司内部涉嫌违反法律法规和内部规范行为进行核查,根据核査结果和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及时予以澄清和补充披露,核查结果同时向我局报备。

  3、发挥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作用。请你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高度重视当前公司面临的控制权不稳定风险,加强风险预研预判,担当行为,履职尽责。在充分征集大股东、重要子公司意见基础上,从促进公司稳健经营、规范运作,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角度出发,优化现有董事会成员组成,完善稳定公司治理结构。

  4、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请你公司高度重视并采取有效方式加强《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内容学习,按我局监管要求组织培训,大股东和董监高等“关键少数”,要熟知法律法规规定,尤其是信息披露虚假记载、重大遗漏、误导性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性规定,切实做到敬畏市场、敬畏法治、敬畏专业和敬畏投资者,坚决防止触碰法律红线。

  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决定书后30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我局将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视情况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关于对廖凯、李臻、潘大圣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的主要内容

  “经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印章管理方面。公司同时使用多枚公章,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印章均由财务部保管,且存在未详细说明用印用途情况下长时间借出公章行为,印章管理未体现不相容岗位相互制衡和监督。

  2、内部审计方面。对单位负责人离任审计工作属于内部审计范畴,应由审计委员会负责。在实际开展中,由时任副董事长李臻牵头开展,未保持内部审计工作独立性。

  3、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方面。自2020年3月30日起,公司暂停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入。截至本措施出具日,该募资项目投入尚未重新启动,对于该影响募投项目进展的重要情形,公司内部未履行审批决议程序,也未对外披露。

  4、财务规范性核算方面。经对公司2019年年报现场检查,部分子公司存在个别会计科目附注列报错误及科目确认不准确等不规范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廖凯、副董事长李臻、董事会秘书潘大圣是上述违规问题的主要责任人。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廖凯、李臻、潘大圣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你三人应深刻吸取经验教训,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杜绝类似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对公司的影响及采取的措施

  上述行政监管措施涉及的违规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七)项至第(九)项和《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将严格依照规定于收到决定书30日内向安徽证监局报送整改落实情况。同时公司将继续加强督促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大股东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并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的相关规定,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加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建设,充分发挥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作用,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水平,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绝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

  五、其他说明

  公司董事会郑重提醒股东、董事、监事及相关方,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来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保障重大信息披露透明、依法运作、诚实守信。上市公司股东在行使股东权利时,应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及时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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