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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5月29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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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赢欣益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 永赢欣益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于2019年12月6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2740号文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2.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本基金以封闭期和开放期相结合的方式运作。

  3.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登记机构为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永赢基金”),基金托管人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

  4. 本基金的发售期为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本基金通过本公司的直销机构(本公司直销柜台)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发售。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本基金的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但整个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5. 本基金的基金代码为:008722。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3年,期间份额不能赎回,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6. 本基金首次募集规模上限为10亿元人民币(即确认的有效认购金额,包括发起资金认购金额,不包括募集期利息)。发起资金认购金额不参与“末日比例配售”。在募集期内任何一基金份额发售日(含募集首日,T日),若当日募集截止时间后累计有效认购申请超过募集规模上限,基金管理人将对募集期末日之前的有效认购申请以及发起资金认购申请金额全部予以确认,对其他投资者募集期末日的有效认购申请采取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规模的有效控制,并于T日提前结束募集,自T+1日起(含)不再接受认购申请。当发生比例确认时,我司将及时公告比例确认情况与结果。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敬请投资者注意,如果本次基金募集期内认购申请总额大于本基金募集上限,因采用“末日比例配售”的认购确认方式,将导致募集期内最后一日的认购确认金额低于认购申请金额,可能会出现认购费用的适用费率高于认购申请金额对应的费率的情况。

  7. 本基金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募集。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本基金不得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8. 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需开立永赢基金基金账户。已经开立过本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以直接认购本基金而无须另行开立基金账户。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机构和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如有)下属销售网点为投资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

  9. 投资者需开立“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才能办理本基金的认购手续。投资者可在不同销售机构开立交易账户,但每个投资者只允许开立一个基金账户。若投资者在不同的销售机构处重复开立基金账户导致认购失败的,本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不承担认购失败的责任。如果投资者在开立基金账户的销售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则需要在该销售网点办理“增开交易账户”,然后再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投资者在办理完开户和认购手续后,应及时到销售网点查询确认结果。

  10.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不可撤销。

  11.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第2个工作日起到各销售网点查询确认情况和认购的基金份额。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12. 在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直销柜台)认购,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认购,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认购费);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或累计认购金额。各销售机构对上述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但通常不得低于上述下限。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认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并依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13.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4.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2020年5月29日登载于本公司网站 (http://www.maxwealthfund.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http://eid.csrc.gov.cn/fund)的《永赢欣益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永赢欣益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5. 各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以及开户和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各销售机构咨询。对于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021-51690111咨询认购事宜。

  16. 在募集期内,本基金可视情形调整销售机构,敬请留意近期本公司网站公示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及各销售机构的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17. 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投资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者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作为债券型基金,本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决策。投资者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操作风险、合规性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及其他风险。

  本基金将资产支持证券纳入到投资范围当中,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其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和一般债券不同,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产池现金流与对应证券现金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由此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18. 本公司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作出适当调整。

  第一部分 本次募集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永赢欣益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简称:永赢欣益一年,代码:008722)。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本基金以封闭期和开放期相结合的方式运作。

  基金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含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到期日次日起(含该日)1年的期间。本基金在封闭期内采取封闭运作模式,期间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该日)至1年后的对日的前一日。第二个封闭期为第一个开放期到期日次日(含该日)至1年后的对日的前一日,以此类推。如果该日历月不存在对应日期或为非工作日的,封闭期相应顺延。

  本基金每一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进入开放期,每个开放期不少于1个工作日,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期间可以办理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等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期时间相应顺延,直到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六、募集总规模上限及控制方案

  本基金首次募集总规模上限为人民币10亿元(即确认的有效认购金额,包括发起资金认购金额,不包括募集期利息),采取“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对上述规模限制进行控制。具体处理方式如下:

  1、若募集期内本基金募集总规模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含10亿元),则投资者在募集期内提交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

  2、若募集期内任一基金份额发售日(含募集首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本基金募集总规模超过人民币10亿元,则该日为本基金最后认购日(即募集期末日),本基金自募集期末日的次日起不再接受投资者认购申请,本基金管理人将对募集期末日之前的有效认购申请以及发起资金认购申请金额全部予以确认,对其他投资者募集期末日的有效认购申请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原则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3、本基金对发起资金认购申请全额确认,对于其他投资者末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的计算方法(公式中金额均不含募集期间利息)如下:

  募集期末日有效认购申请确认比例=(10亿元-发起资金认购申请金额-募集期末日之前有效认购申请金额)/募集期末日有效认购申请金额

  投资者在募集期末日有效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投资者在募集期末日提交的有效认购申请金额×募集期末日有效认购申请确认比例

  “募集期末日之前有效认购申请金额”和“募集期末日有效认购申请金额”都不包括利息、不包括发起资金认购申请金额。

  投资者募集期内需交纳的认购费按照单笔有效认购申请确认金额对应的费率计算,投资者在募集期末日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最低认购金额限制。投资者认购申请确认结果以本基金管理人的确认为准。认购份额的计算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七、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未设置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告。

  八、基金募集对象

  本基金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募集。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本基金不得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九、基金投资目标

  在追求基金资产安全的前提下,力争创造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十、基金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策性银行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一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一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书面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十一、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3年,期间份额不能赎回,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基金发起资金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固有资金、以及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

  十二、基金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本公告“第一部分 本次募集的基本情况 “十四、销售机构””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十三、单笔最低认购限制

  在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直销柜台)认购,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认购,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认购费);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或累计认购金额。各销售机构对上述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但通常不得低于上述下限。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认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并依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四、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山东路46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10号21世纪中心大厦27楼

  联系人:施筱程

  联系电话:(021)5169 0103

  传真:(021) 6887 8782、6887 8773

  客服热线:(021)5169 0111

  此外,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减、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最新的销售机构名单。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各销售机构提供的基金销售服务可能有所差异,具体请咨询各销售机构。

  十五、基金募集期与发售时间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本基金的募集期为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止。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缩短或调整基金的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募集安排可以适当调整。

  十六、基金备案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发起资金提供方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其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者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第二部分 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一、 本基金通过本公司的直销机构及其他销售机构向机构投资者销售本基金。

  二、 认购受理:在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的认购申请。

  三、 资金缴纳:投资者须将足额资金存入销售机构指定的账户后,方可进行基金认购。

  四、 份额确认:销售机构对投资者认购申请的受理,表示该销售机构确实收到投资者的申请信息和足额认购资金,认购份额的最终确认由本基金登记机构完成,待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到提出申请的销售机构查询。

  五、 认购方式: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予以退回。投资者可以通过当面委托、传真委托等方式进行认购。

  六、 在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直销柜台)认购,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认购,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认购费);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或累计认购金额。各销售机构对上述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但通常不得低于上述下限。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成基金认购份额不收取认购费、不受最低认购份额限制。

  七、 认购费率

  1、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费率按认购金额递减,即认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认购费率越低。投资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认购费不列入基金财产,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具体认购费率如下:

  ■

  2、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均为1.00元。

  当投资者选择认购基金份额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1.00元

  ②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则其对应的认购费率为0.50%,假设该笔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为1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数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0.50%)=9,950.25元

  认购费用=10,000–9,950.25=49.75元

  认购份额=(9,950.25+10)/1.00=9,960.25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假设该笔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为10元,则其可得到9,960.25份基金份额。

  例二:某投资者投资550万元认购本基金,则其对应的认购费用为1,000元,假设该笔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为55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数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1,000元

  净认购金额=5,500,000-1,000=5,499,000.00元

  认购份额=(5,499,000+550)/1.00=5,499,550.00份

  即:投资人投资550万元认购本基金,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550元,则其可得到5,499,550.00份基金份额。

  八、 发售机构

  本基金的发售机构具体名单见本公告“第一部分 本次募集的基本情况 “ 十四、销售机构””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第三部分 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 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 直销柜台的开户及认购

  1. 业务受理时间

  在本基金募集期间,办理时间为上午9:00至下午17:00(周末和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2. 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

  机构投资者在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本基金开户与认购手续,须提供下列材料:

  (1) 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非法人单位则为负责人)私章的《机构投资者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

  (2) 提供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机构投资者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3) 提供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机构投资者传真交易协议书》一式两份;

  (4) 提供有授权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机构投资者风险调查问卷》;

  (5) 提供填妥的《机构投资者预留印鉴卡》一式两份;

  (6) 提供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的《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信息收集表》以及随附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

  (7) 出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最新营业执照正、副本或民政部门等颁发的注册登记书原件,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8) 出示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原件,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如提供营业执照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则无需提供);

  (9) 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10) 出示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并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正反面复印件;

  (11) 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由指定银行出具的银行账户证明复印件或银行账户的相关证明文件(该指定银行账户为资金进出的唯一账号);

  (12) 如是金融机构,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金融业务许可证或金融相关业务资格证明等;

  (13) 如是金融机构以产品名义开户,请提供产品成立公告、备案证明文件(如备案批复函)等;

  (14) 如是社保账户,请提供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确定管理人及相应投资组合的确认函等及托管行资料;

  (15) 如是年金类账户,请提供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年金管理资格证书等及托管行资料;

  (16) 如是QFII 账户,请提供QFII 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批准 QFII 的投资额度以及开立相关账户的批复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等及托管行资料;

  (17) 如由托管人负责开户,需另外提供托管人的《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机构投资者预留印鉴卡》、托管人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以及经办人身份证等;

  (18) 提供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投资者类型及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告知函及投资者承诺函》的回执;

  (19) 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非本国税收居民提供);

  (20) 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消级非金融机构提供);

  (21) 签署投资者类型及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告知函及投资者承诺函;

  (22) 办理认购还需提供已填妥并加盖预留印鉴的《机构投资者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

  (23) 办理认购还需提供加盖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或加盖预留印鉴的网上银行付款凭证或划款指令或资金划拨内部审批单的复印件;

  (24) 办理认购还需提供填妥并加盖预留印鉴的各类《风险提示书》;

  (25) 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登记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投资者在开户及认购前应接受销售适用性风险测试。

  3. 资金划拨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时,须将足额的认购资金,自与投资者同一身份的银行账户,汇入本公司下述指定的直销中心专户,并在所填写票据的汇款用途中注明“投资者姓名及认购的基金名称”。本公司直销中心账户如下:

  户名: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30010122000582559

  开户行:宁波银行鄞州中心区支行

  大额支付号:313332082060

  投资者若因未向上述指定账户足额划付认购资金,造成其认购不成功的,本公司及本公司直销中心账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 注意事项

  1.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本公司的直销中心将面向认购金额不低于10,000元(含认购费)人民币的机构投资者发售,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具体规定请至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

  2. 认购时要注明所购买的基金简称或基金代码。其中,本基金基金简称:永赢欣益一年,代码:008722。

  3. 认购申请当日17:00之前,若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到达本公司的指定账户,当日提交的认购申请无效。申请受理日期(即有效申请日)以资金到账日为准。

  4. 在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后,以下情况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1) 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 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3) 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 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在募集期最后一日下午17:00之前未足额划到指定基金直销中心账户;

  (5) 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认购情形。

  二、 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开户及认购程序

  机构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的开户及认购手续,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第四部分 清算与交割

  一、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全部认购资金将被冻结在本基金的募集专户中,投资者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 投资者无效认购资金或未获得确认的认购资金将于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后3个工作日内划往投资者指定账户。

  三、 基金募集结束后,基金登记机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业务规则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完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

  第五部分 基金的验资与备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发起资金提供方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其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者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第六部分 本基金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 基金管理人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10号21世纪中心大厦27楼

  法定代表人:马宇晖

  联系人:周良子

  联系电话:(021)5169 0188

  传真:(021)5169 0177

  网址:www.maxwealthfund.com

  二、 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167号

  法定代表人:陶以平(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

  成立时间:1988年8月22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托管部门联系人:马宁

  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159217

  三、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公告“第一部分 本次募集的基本情况 “十四、销售机构” ”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四、 登记机构

  名称: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中山东路46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10号21世纪中心大厦27楼

  法定代表人:马宇晖

  联系电话:(021)5169 0188

  传真:(021)5169 0179

  联系人:曹丽娜

  五、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438号双鸽大厦18G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438号双鸽大厦18G

  负责人:奚正辉

  电话:021-5036 6225

  传真:021-5036 6225

  经办律师:仲思宇、李文青

  六、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50楼

  法定代表人:毛鞍宁

  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蒋燕华

  经办会计师:蒋燕华,费泽旭

  七、 发售费用

  本次基金发售中发生的与基金有关的法定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发行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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