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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5月27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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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703          证券简称:三安光电            公告编号:2020-046

  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0元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0年5月14日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9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以公司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总股本4,078,424,928股扣减回购股份24,494,328股(即4,053,930,6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派发现金红利总额为405,393,060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公司2019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处理依据及计算公式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根据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送股和转增股份,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截至公告日,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数量24,494,328股存放于回购专户,公司回购的股份不参与分红,应参与利润分配的股份数为4,053,930,600股。

  现金红利=4,053,930,600×0.10÷4,078,424,928≈0.10元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10元

  三、 相关日期

  ■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厦门三安电子有限公司和福建三安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证券账户号码:B882268726)的股份不参与本次现金分红。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流通股份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0元;待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9元。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9元。

  (4)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0.10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如对本次权益分派有疑问,可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92-5937117

  特此公告。

  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27日

  证券代码:600703       股票简称:三安光电          编号:临2020-047

  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施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及发行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调整2019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为17.46元/股;

  ●调整2019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数量为不超过400,916,380股(含400,916,380股)。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

  (一)发行价格与定价原则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即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2020年2月18日)。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即17.56元/股。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若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假设调整前发行价格为P0,每股派息/现金分红为D,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调整后发行价格为P1,则:派息/现金分红后P1=P0-D;送股或转增股本后P1=P0/(1+N);两项同时进行则P1=(P0-D)/(1+N)。

  (二)发行数量与确定原则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为募集资金总额除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计算公式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本次募集资金总额/每股发行价格(计算得出的数字取整,即小数点后位数忽略不计)。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700,000.00万元,发行价格为17.56元/股,因此,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398,633,257股(含398,633,257股),且未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30%。

  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或注销库存股的,本次发行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二、公司2019年度权益分派情况

  2020年5月14日,公司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决定以公司总股本4,078,424,928股扣减回购专用账户持有的股份24,494,328股后的股本4,053,930,6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总额为405,393,060元(含税)。公司2019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刊登《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本次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为2020年6月1日,除息日为2020年6月2日。

  三、公司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及发行数量的调整情况

  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完成后,公司2019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应进行相应调整,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一)发行价格的调整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由17.56元/股调整为17.46元/股。

  (二)发行数量的调整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700,000.00万元,因此,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由不超过398,633,257股(含398,633,257股)调整为不超过400,916,380股(含400,916,380股)。其中,长沙先导高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拟认购金额为500,000万元,拟认购股份数量由284,738,041股调整为286,368,843股;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拟认购金额为200,000万元,拟认购股份数量由113,895,216股调整为114,547,537股。

  除上述调整外,公司2019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其他事项均无变化。

  特此公告。

  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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