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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5月27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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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序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金额进行适当调整,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筹资金解决。

  在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需要以自筹资金先期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依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程序对先期投入资金予以置换。

  (十八)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将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确定。

  (十九)担保事项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将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允许的担保方式提供担保。

  (二十)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方案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自发行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三、财务会计信息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公司2017年度、2018年度及2019年度财务报告已经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1、最近三年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

  2、最近三年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

  3、最近三年合并现金流量表单位:元

  ■

  4、最近三年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

  5、最近三年母公司利润表

  单位:元

  ■

  6、最近三年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

  (二)合并报表合并范围的变化情况

  1、纳入公司合并报表的企业范围及情况

  截至2019年12月31日,纳入公司合并报表的企业范围及情况如下:

  ■

  2、公司最近三年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变化情况说明

  (1)报告期内不再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公司

  报告期内不存在不再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公司。

  (2)报告期内新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公司

  ■

  (三)公司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指标

  1、主要财务指标

  ■

  注:上述指标中除母公司资产负债率外,其他均依据合并报表口径计算。除另有说明,上述各指标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总负债/总资产(为母公司口径)

  资产负债率(合并)=总负债/总资产(为合并口径)

  利息保障倍数=(利润总额+利息费用)/利息费用

  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平均额

  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存货平均额

  每股净资产=期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期末股本总额

  每股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期末股本总额

  每股净现金流量=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期末股本总额

  综合毛利率=(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收入

  销售净利润率=净利润/营业收入

  2、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中国证监会公告[2010]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国证监会公告[2008]43号)要求计算的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如下:

  ■

  (四)公司财务状况分析

  1、资产分析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资产总额分别为165,165.32万元、206,792.67万元、191,343.57万元。公司经营状况良好,资产规模保持基本稳定,流动资产占资产总额比重略有降低,非流动资产占资产总额比重略有提升。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流动资产余额分别为113,215.24万元、132,646.20万元、122,606.33万元,分别占资产总额的68.55%、64.14%、64.08%。流动资产主要由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和存货构成。公司非流动资产余额分别为51,950.07万元、74,146.48万元、68,737.23万元。分别占资产总额的31.45%、35.86%、35.92%。非流动资产主要由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构成。公司资产整体质量良好。

  2、负债分析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负债总额分别为35,239.78万元、68,996.76万元、59,960.41万元,公司负债规模总体呈增长趋势。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流动负债分别为34,005.52万元、50,437.24万元、40,070.46万元,分别占负债总额的96.50%、73.10%、66.83%,为负债的主要构成部分。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将有效调整公司长短期债务结构,使公司的债务结构更为合理。

  3、偿债及营运能力分析

  最近三年,公司各期末偿债及营运能力分析如下:

  (1)偿债能力分析

  ■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流动比率分别为3.33、2.63、3.06,速动比率分别为3.06、2.49、2.84。公司流动资产主要由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和存货构成,短期偿债风险较小。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合并口径的资产负债率分别为21.34%、33.37%、31.34%,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较为合理。

  (2)营运能力分析

  ■

  注:资产周转率=营业收入/平均资产

  报告期内,公司在业务发展过程中,高度重视应收账款的管理,保证应收账款的及时回收。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基本保持平稳,销售回款情况良好。报告期内公司存货周转率较为平稳,总体保持在合理水平。

  报告期内,公司营运能力指标基本保持稳定,公司资产营运能力较好,持续经营稳健,经营风险较小。

  (五)公司盈利能力分析

  公司2017-2019年实现营业收入100,508.00万元、166,943.13万元、163,500.04万元,总体呈现平稳增长态势,随着公司研发管线的发力和业务的不断拓展,公司业绩有望加速增长。

  医药行业具有高投入、高产出、高风险、高技术密集型特点,有很强的技术壁垒,公司保持了较高的毛利率水平,2017年-2019年公司毛利率分别为80.02%、87.90%、86.35%,公司抓住市场契机,加强了销售团队建设和客户管理,逐步优化销售网络,减少流通环节,随着销售布局的逐步完善,公司盈利能力会得到进一步提升。

  四、本次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拟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52,500万元(含52,500万元),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海南灵康制药美安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一期)”,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在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需要以自筹资金进行先期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依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程序对先期投入资金予以置换。若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项目募集资金拟投入总额,公司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金额进行适当调整,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海南灵康制药美安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一期)”,项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公告的《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五、公司利润分配情况

  (一)公司现行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的相关要求,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分配现金股利,以人民币计价和支付。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采取积极的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在公司当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正数的情况下,公司每年度采取的利润分配方式中必须含有现金分配方式。公司每年度现金分红金额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若公司营业收入增长迅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同时,制定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如公司同时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利润的,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实施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每年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根据上述原则提出当年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拟定,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是否适当、稳健、是否符合章程的规定、是否保护投资者利益等发表意见。独立董事应在制定现金分红预案时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如公司董事会决定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利润分配方案不符合章程的规定的,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以及留存资金的具体用途,公司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现行政策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实发生冲突的,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但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议案需分别经监事会和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提交股东大会的相关提案中应详细说明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原因。股东大会表决时,应提供网络投票。

  (二)最近三年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及现金分红情况

  1、2017年利润分配情况

  经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公司总股本26,0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分配现金股利4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此次共计派发现金股利10,400.00万元(含税)。

  2、2018年利润分配情况

  经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公司总股本36,4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分配现金股利4.5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此次共计派发现金股利16,380.00万元(含税)。

  3、2019年利润分配情况

  经2019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公司总股本50,96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分配现金股利2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10,192.00万元(含税)。

  经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公司总股本50,96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分配现金股利2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此次共计派发现金股利10,192.00万元(含税)。

  单位:万元

  ■

  六、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股权融资计划的声明

  关于除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外未来十二个月内股权融资计划,公司作出如下声明:“自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被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将根据业务发展情况确定是否实施其他股权融资计划”。

  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5月25日

  证券代码:603669         证券简称:灵康药业       公告编号:2020-034

  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0年6月11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0年6月11日  14点30分

  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民心路100号万银国际大厦27层,浙江灵康药业有限公司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0年6月11日

  至2020年6月11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涉及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0年5月27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网站上披露的公告。

  2、 特别决议议案:1、2、3、4、6、7、8、9、10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全部议案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法人股东: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有营业执照、法人股东股票账户卡、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有营业执照、法人股东股票账户卡、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详见附件一)。

  (2)个人股东: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持有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身份的有效证件、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持有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一)。

  (3)融资融券投资者出席会议的,应持有融资融券相关证券公司的营业执照、证券账户证明及其向投资者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投资者为个人的,还应持有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身份的有效证件,投资者为单位的,还应持有本单位营业执照、参会人员身份证、单位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一)。

  2、参会登记时间:2020年6月10日,上午:9:30-11:30,下午 13:00-17:30

  3、登记地点:浙江灵康药业有限公司会议室(杭州市江干区民心路100号万银国际大厦27层)

  4、股东可采用传真或信函的方式进行登记(需提供有关证件复印件),传真或信函以抵达本公司的时间为准,并请在传真或信函上注明联系电话及联系人。

  六、 其他事项

  1、会议费用:本次会议会期预计不超过半天,出席会议人员交通、食宿费用自理。

  2、联系人:张俊珂

  联系电话:0893-7830999 、0571-81103508 传真:0893-7830888 、0571-81103508

  3、联系地址:杭州市江干区民心路100号万银国际大厦27层

  邮政编码:310000

  特此公告。

  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27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0年6月11日召开的贵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3669          证券简称:灵康药业          公告编号:2020-030

  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

  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

  鉴于公司拟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提出了应对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为推进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切实履行,本人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一)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承诺不得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三)承诺对其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四)承诺不动用上市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五)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赞成票(如有表决权)。

  (六)如果上市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上市公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赞成票(如有表决权)。

  (七)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填补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制度及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上市公司修订相关制度,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八)承诺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上述承诺事项,确保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如果承诺人违反其所作出的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承诺人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规定履行解释、道歉等相应义务,并同意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依法作出的监管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给上市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承诺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鉴于公司拟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提出了应对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为推进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切实履行,本公司/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公司/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二)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至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三)本公司/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公司/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本人同意,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公司/本人做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特此公告。

  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5月27日

  证券代码:603669          证券简称:灵康药业          公告编号:2020-031

  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灵康药业”)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摊薄即期回报的,应当承诺并兑现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

  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对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做出相关提示,并提出了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现将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一)主要假设和前提条件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产品市场情况及公司经营环境等方面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2、假设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完成本次发行。该完成时间仅用于计算本次可转债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3、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限为6年,分别假设截至2021年6月30日全部转股、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全部未转股。该转股完成时间仅为估计,最终以可转债持有人完成转股的实际时间为准;

  4、假设2020年度扣非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相比2019年度上升10%,2021年扣非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相比2020年度持平或上升10%进行测算。该假设仅用于计算本次可转债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并不代表公司对2020年度、2021年度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公司盈利预测;

  5、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2,500.00万元,不考虑发行费用的影响。本次可转债发行实际到账的募集资金规模将根据监管部门核准、发行认购情况以及发行费用等情况最终确定;

  6、现假设转股价格不低于2020年5月2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即10.90元/股,转股数量上限约为4,816.51万股。该转股价格仅用于计算本次可转债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最终的转股价格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确定,并可能进行除权、除息调整或向下修正;

  7、在预测各年末总股本和计算各年每股收益时,除可转换债券转股外,不考虑除权除息、转增股本、股份回购及其他可能产生的股权变动事宜;

  8、在预测公司发行后的净资产时,未考虑除募集资金和净利润之外的其他因素对净资产的影响,假设2020-2021年度不分红,该假设仅用于计算本次可转债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并不代表公司对2020-2021年度现金分红的判断;

  9、假设本次可转债在发行完成后全部以负债项目在财务报表中列示。该假设仅为模拟测算财务指标使用,具体情况以发行完成后的实际会计处理为准;另外,不考虑募集资金未利用前产生的银行利息以及可转债利息费用的影响。

  (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本次发行可转债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对比如下:

  ■

  注1:

  基本每股收益、加权净资产收益率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计算方式计算。

  注2:

  (1)转股前基本每股收益=当期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转股前总股本;

  (2)转股后基本每股收益=当期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转股前总股本+转股股份数×转股月份次月至年末的月份数÷12);

  (3)转股前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当期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期初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当期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2-本期现金分红×分红月份次月至年末的月份数÷12);

  (4)转股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当期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期初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当期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2-本期现金分红×分红月份次月至年末的月份数÷12+募集资金总额×转股月份次月至年末的月份数÷12)。

  二、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投资者持有的可转债部分或全部转股后,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将相应增加,对公司原有股东持股比例、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产生一定的摊薄作用。另外,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设有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在该条款被触发时,公司可能申请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导致因可转债转股而新增的股份增加,从而扩大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转股对公司原普通股股东的潜在摊薄作用。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后存在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三、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经过了严格的论证,项目实施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具有充分的必要性及合理性。具体分析详见《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一)本次募集资金项目与现有业务的关系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52,5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海南灵康制药美安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一期)”,本项目是在公司现有主营业务的基础上,结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特点,以现有技术为依托实施的投资计划,通过该建设项目的实施,将扩大公司整体生产规模,丰富和优化产品结构,提高生产效率,有利于进一步发挥公司技术、产品、客户、品牌和管理资源优势,切实增强公司市场竞争能力、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抵抗市场风险变化的能力,符合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不会导致公司的主营业务发生变化。

  (二)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1、人员储备

  公司历来注重人才的培育,公司经过多年运营,通过培养和引进一批经验丰富的经营管理、技术研发和市场开拓人才,高素质的人才队伍逐步形成,为公司未来发展储备了强有力的人才资源。公司的主要管理团队成员拥有十年以上医药行业经营管理经验,深刻理解医药行业的发展规律,在品种研发、生产工艺管理、经销商渠道建设等方面,有很强的管理能力,能够为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良好的保障。

  2、技术储备

  公司继续保持与天津大学等科研院校机构和新药研发企业的合作与交流,现已形成了两百余人的研发团队,人才齐全、结构合理,在品种研发、工艺技术创新、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取得多项成果。

  公司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研发原则,不断加大研发投入力度,研发费用呈现增长态势。公司掌握重点开发产品在医院终端的使用需求,并长期跟踪国际药品研发动态,重点聚焦有领先型、独家或首家、有技术壁垒或政策壁垒的品种。公司设立以来,取得了109个品种共191个药品生产批准文件。公司近年来不断加大研发投入,在研项目涵盖了抗肿瘤用药、心脑血管用药、消化系统用药等大病种领域,进一步丰富产品管线,将为公司的长远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公司先后获得 “中国创新力医药企业”、“中国药品研发综合实力百强榜”等荣誉、灵康制药“一种奥美拉唑钠半水合物及其制备方法”发明专利荣获中国专利优秀奖,继续保持公司在行业内的竞争优势。

  3、市场储备

  目前公司构建了覆盖全国主要市场的营销网络,建立起遍布全国的销售团队。在长期的市场营销和管理工作中,公司建立了完整有效的经销商选择和管理体系,充分利用经销商在不同区域、品种方面的销售优势,目前,销售网络已覆盖逾 6,500 家二级以上医院。

  五、公司应对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可能导致投资者的即期回报被摊薄,公司拟通过多种措施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以填补股东回报,充分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增强公司持续回报能力。具体措施如下:

  (一)加强募集资金管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使用、投向变更、管理和监督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为保障公司规范、有效使用募集资金,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管理本次募集的资金,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加强对募投项目的监管,保证募集资金按照约定用途合理规范地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的潜在风险。

  (二)持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充分行使权力,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三)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为更好地保障全体股东获得合理回报,提高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有效维护和增加对股东的回报。

  公司制定的上述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公司对未来利润作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为保证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一)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承诺不得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三)承诺对其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四)承诺不动用上市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五)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赞成票(如有表决权)。

  (六)如果上市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上市公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赞成票(如有表决权)。

  (七)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填补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公开发行可转债的相关制度及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上市公司修订相关制度,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八)承诺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上述承诺事项,确保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如果承诺人违反其所作出的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承诺人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规定履行解释、道歉等相应义务,并同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依法作出的监管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给上市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承诺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七、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公司/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二)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至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三)本公司/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公司/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特此公告。

  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5月27日

  证券代码:603669          证券简称:灵康药业          公告编号:2020-032

  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最近五年未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不断致力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公司运营,促使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不断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

  鉴于公司拟向中国证监会申报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为保障投资者知情权,维护投资者利益,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情况公告如下:

  经公司自查,最近五年内公司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

  特此公告。

  

  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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