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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5月23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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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28 证券简称:露天煤业 公告编号:2020032
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及
控股子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概述

  (一)新争取到的优惠政策

  2020年3月,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内蒙古霍煤鸿骏铝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霍煤鸿骏铝电公司”)收到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发证时间2019年12月4日,有效期三年)。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霍煤鸿骏铝电公司可享受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执行税率将由之前的25%调整为15%。

  近日,经与税务局沟通确认,霍煤鸿骏铝电公司将在2020年5月31日完成上一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预计霍煤鸿骏铝电(母公司)2019年所得税减免约6,035万元。

  按照公司2020年初预算的霍煤鸿骏铝电公司合并表利润总额94,942万元测算,预计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可减免霍煤鸿骏铝电(母公司)2020年度所得税约9,436万元。

  (二)不继续执行的优惠政策

  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扎鲁特旗扎哈淖尔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扎矿”),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中“第一类 鼓励类 第三条煤炭 第二款120万吨/年及以上高产高效煤矿(含矿井、露天)、高效选煤厂建设”公司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15%优惠税率政策。

  2020年1月1日以后,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但由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鼓励类产业不再包括高产高效煤矿建设,使得公司和扎矿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发生了根本性变化。近日税务局通知公司,不再具备享受税收优惠条件。

  受国家政策变化调整影响,公司和扎矿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执行税率将由之前的15%调整为25%。按照公司2020年初预算的煤炭利润总额206,134万元测算,所得税费用预计将增加20,613万元。

  二、对本公司业绩的影响

  综上,因前述税收优惠政策变化,公司2020年度预计合并报表净利润减少约111,77万元,公司2020年度预计归母净利润减少约15,662万元。

  特此公告。

  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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