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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5月23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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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000068           股票简称:华控赛格           公告编号:2020-30

  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5月22日14:50

  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5月2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5月22日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5月22日9:15至15:00期间。

  (三)股权登记日:2020年5月14日

  (四)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商报东路11号英龙商务大厦29层会议室。

  (五)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六)主持人:董事长黄俞先生

  (七)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八)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表决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66,375,81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6.3285%。其中:参加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66,262,69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6.3173%;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13,12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11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计1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39,463,92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9202%;

  2、董事、监事、高管及律师出席或列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2019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情况:

  ■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2019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

  ■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

  ■

  表决结果:通过。

  4、审议《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表决情况:

  ■

  表决结果:通过。

  5、审议《关于2020年度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的议案》

  表决情况:

  ■

  关联股东深圳市华融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回避了该议案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6、审议《关于续聘公司2020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

  ■

  表决结果:通过。

  7、审议《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申请借款的议案》

  表决情况:

  ■

  关联股东深圳市华融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回避了该议案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8、审议《关于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议案》

  表决情况:

  ■

  关联股东深圳市华融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回避了该议案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经办律师:王骁奕、马睿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三日

  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

  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0)第245号

  致: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20年5月22日下午14:50在深圳市福田区商报东路11号英龙商务大厦29层公司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延期后)》(下称“《股东大会通知(延期后)》”)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下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于2020年4月27日召开第二十七次会议作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2020年4月28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分别发出了《股东大会通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于2020年5月11日召开第四十六次临时会议作出决议延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并于2020年5月12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分别发出了《股东大会通知(延期后)》。该《股东大会通知(延期后)》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0年5月22日(星期五)下午14:50在深圳市福田区商报东路11号英龙商务大厦29层公司会议室召开,并由公司董事长黄俞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5月22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5月22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13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66,375,81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6.3285%,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4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66,262,69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6.3173%。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9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13,12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11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的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下称“中小投资者”)1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39,463,92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9202%。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股东大会通知(延期后)》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2019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466,344,5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3%;反对3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9,432,6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07%;反对3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二)《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466,344,5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3%;反对3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9,432,6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07%;反对3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466,344,5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3%;反对3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9,432,6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07%;反对3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466,344,5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3%;反对3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9,432,6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07%;反对3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2020年度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深圳市华融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回避本议案的表决,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66,533,049股不计入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表决情况:同意199,811,4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3%;反对3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9,432,6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07%;反对3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六)《关于续聘公司2020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66,344,5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3%;反对3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9,432,6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07%;反对3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七)《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申请借款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深圳市华融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回避本议案的表决,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66,533,049股不计入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表决情况:同意199,786,4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18%;反对5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9,407,623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73%;反对56,3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2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八)《关于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深圳市华融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回避本议案的表决,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66,533,049股不计入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表决情况:同意199,811,4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3%;反对3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9,432,6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07%;反对3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李怡星

  经办律师:

  马睿                            王骁奕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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