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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5月23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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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340         证券简称:格林美         公告编号:2020-048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5月22日上午10:00

  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5月22日-2020年5月2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5月22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5月22日上午9:15 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主持人:许开华先生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格林美(江苏)钴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江苏省泰州市泰兴市泰兴经济开发区滨江北路8号)

  (5)召开方式:现场召开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本次会议的通知及相关文件分别刊登在2020年4月30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9名,代表股份656,570,29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5.8224%。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4名,代表股份537,699,10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2.957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5名,代表股份118,871,19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8646%。现场出席及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28人,代表股份124,600,64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0027%。

  3.公司全部董事、部分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提案:

  1、审议通过了《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55,354,5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48%;反对31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82%;弃权899,08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6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23,384,8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243%;反对31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542%;弃权899,08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216%。

  2、审议通过了《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55,339,8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26%;反对33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05%;弃权899,08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6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23,370,1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125%;反对33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660%;弃权899,08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216%。

  3、审议通过了《2019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655,354,5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48%;反对31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82%;弃权899,08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6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23,384,8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243%;反对31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542%;弃权899,08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216%。

  4、审议通过了《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55,339,8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26%;反对33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05%;弃权899,08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6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23,370,1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125%;反对33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660%;弃权899,08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216%。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56,256,4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22%;反对30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72%;弃权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24,286,8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482%;反对30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487%;弃权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55,339,8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26%;反对33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05%;弃权899,08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6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23,370,1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125%;反对33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660%;弃权899,08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216%。

  7、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0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55,095,6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54%;反对575,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77%;弃权899,08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6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23,125,9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8165%;反对575,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620%;弃权899,08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216%。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2019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邓洁律师与何灿舒律师就本次会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340        证券简称:格林美         公告编号:2020-049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通知已于2020年5月20日,分别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公司全体董事发出,会议于2020年5月22日在格林美(江苏)钴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加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会议的董事6人,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6人(其中,董事吴浩锋先生,独立董事刘中华先生、吴树阶先生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会议),出席会议的人数超过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表决有效。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许开华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方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会议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金额的议案》。

  《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金额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独立董事针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保荐机构针对该事项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2、会议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以募集资金增资全资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金额的议案》。

  《关于调整公司以募集资金增资全资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金额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独立董事针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保荐机构针对该事项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3、会议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鉴于公司已完成2019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根据本次发行结果,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作如下修订:

  ■

  根据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按照发行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约定的与股本相关的条款进行修订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因此,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修 订 后 的 《 公 司 章 程 》 详 见 公 司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

  4、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关于〈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独立董事针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针对该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因陈星题董事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已回避表决。

  5、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公司独立董事针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针对该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因陈星题董事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已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340            证券简称:格林美            公告编号:2020-050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2020年5月22日,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在格林美(江苏)钴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加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0年5月12日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应出席会议的监事3名,实际参加会议的监事3名(其中,职工监事王健女士、监事唐丹先生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会议)。出席会议的人数超过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表决有效。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周波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方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金额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金额,相关审批程序合规有效。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和长期发展。监事会同意公司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金额事项。

  《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金额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独立董事针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保荐机构针对该事项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2、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以募集资金增资全资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金额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对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的金额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有利于募投项目的推进,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本次调整募集资金增资全资子公司荆门格林美用于实施募投项目事项的金额。

  《关于调整公司以募集资金增资全资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金额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独立董事针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保荐机构针对该事项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3、会议以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329名激励对象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禁止解除限售的情形。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要求,同意公司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关于〈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独立董事针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针对该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因监事会主席周波先生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回购对象,已回避表决。

  4、会议以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因公司分别实施了2016年度、2017年度及2018年度权益分配方案,并且已经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9年度权益分配方案,根据《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2.6909元/股。因原激励对象有27人已不满足解除限售条件,根据《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回购注销该27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90.48万股。上述回购价格的调整和回购注销事项符合《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公司监事会同意本次回购价格调整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

  《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公司独立董事针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针对该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因监事会主席周波先生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回购对象,已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340         证券简称:格林美    公告编号:2020-051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投入金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5月22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金额的议案》。根据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董事会本次审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投入金额的相关事宜已经得到公司股东大会授权,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投入情况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已经获得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会议、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已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006号)。

  根据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规定:“本次发行计划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300,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投资以下项目,具体项目及拟使用的募集资金金额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如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计划投入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通过其他融资方式自筹资金解决。

  若公司在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前,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发展规划,利用自筹资金对募集资金项目进行先行投入,则先行投入部分将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以募集资金予以置换。”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实际发行634,793,184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3.82元,募集资金总额为2,424,909,962.88元,扣除发行费用(含税)后的金额为2,384,209,213.88 元。上述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预计未来可抵扣与发行股份直接相关的费用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则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相应增加。因此,增加可抵扣进项税后,募集资金净额调整为人民币2,386,512,911.01元。本次非公开发行配售结果符合《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方案》、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于核准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006号)、公司发送的《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和《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缴款通知书》。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亚会A验字(2020)0021号验资报告。

  鉴于本次非公开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预案中募投项目的总投资额,公司拟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项目投入金额,本次非公开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拟投入以下项目,不足部分公司将通过自有资金或其他融资方式解决,具体内容如下:

  单位:元

  ■

  二、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经认真核查《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金额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或其他融资方式投入符合公司非公开发行预案的规定,相关程序已经得到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本次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金额。

  三、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金额,相关审批程序合规有效。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和长期发展。监事会同意公司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金额事项。

  四、保荐机构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入金额事项已经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入金额事项。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入金额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340         证券简称:格林美        公告编号:2020-052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公司

  以募集资金增资全资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金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5月22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以募集资金增资全资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金额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向全资子公司荆门市格林美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荆门格林美”)进行增资的募集资金由1,542,272,513.88元人民币调整为1,544,576,211.01元人民币,用于实施本次募投项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006号)核准,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非公开发行634,793,184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3.82元,募集资金总额为2,424,909,962.88元,扣除发行费用(含税)后的金额为 2,384,209,213.88 元。上述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预计未来可抵扣与发行股份直接相关的费用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则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相应增加。因此,增加可抵扣进项税后,募集资金净额调整为人民币2,386,512,911.01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亚会A验字(2020)0021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及本次增资计划概述

  因本次募投项目中绿色拆解循环再造车用动力电池包项目、3万吨/年三元动力电池材料前驱体生产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荆门市格林美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荆门格林美”),动力电池三元正极材料项目(年产5万吨动力三元材料前驱体原料及2万吨三元正极材料)实施主体为荆门格林美控股子公司福安青美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安青美”)。公司结合募集资金实际到账情况及公司未来业务发展规划,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加快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进度,公司计划将向全资子公司荆门格林美进行增资的募集资金由1,542,272,513.88元人民币调整为1,544,576,211.01元人民币,本次增资完成后荆门格林美仍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荆门格林美资金实力和经营能力将进一步提升,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本次增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增资对象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荆门市格林美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开华

  注册资本:689,506.133782万元

  成立日期:2003年12月04日

  注册地址:荆门高新区·掇刀区迎春大道3号

  经营范围:再生资源的回收、储存(国家有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与综合循环利用;废旧车用动力蓄电池及其它含镍、含镉、含铜、含锌电子废弃物的收集、贮存、处置;超细粉体材料、高能电池材料、电子新材料及其产品、有色金属及其化工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高新技术项目的投资与开发;技术与经济信息咨询(不含金融、证券、期货及其他许可项目);环境服务、环境咨询,市政给排水、污水及工业废水处理项目投资和运营管理;稀贵金属、稀散金属、稀土、废旧五金电器、废塑料、废渣、废泥的循环利用;液晶面板的综合利用,铟及其工业用盐的回收;粗铜、粗锡的生产与销售;塑木型材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工业用钠盐、锌盐、锰盐、铵盐的回收、生产与销售;液氨、硫酸、盐酸、氢氧化钠、过氧化氢、乙炔、氮气、硫酸钴、硫酸镍、氢气(储存)、次氯化钠、氯气(票面)、氯酸钠、硫磺、四氯乙烯、煤油、油漆、漂白粉、柴油、工业酒精、硫化钠、硫化铵、过硫酸钠、氟化钠、亚硫酸钠、二氧化碳批发仓储;液体消毒剂的生产、存储及销售;普通货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与公司关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荆门格林美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元

  ■

  四、本次调整增资金额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增资公司全资子公司荆门格林美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金额事项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项目建设内容,不会对项目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同时还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稳步实施,符合公司的长远规划和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五、相关审核和批准程序

  (一)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对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的金额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有利于募投项目的推进,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本次调整募集资金增资全资子公司荆门格林美用于实施募投项目事项的金额。

  (二)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调整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荆门格林美进行增资用于募投项目实施的金额有利于募投项目的开展和顺利实施,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建设内容,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的长远规划和发展需要,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调整募集资金增资全资子公司荆门格林美用于募投项目实施的金额的事项。

  (三)保荐机构意见

  公司调整募集资金增资荆门格林美的金额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亦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公司调整募集资金对荆门格林美进行增资的金额。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调整以募集资金增资全资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金额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340         证券简称:格林美        公告编号:2020-053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329人;

  2、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047.28万股;

  3、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2016年12月8日,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就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律师就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2、2016年12月26日,公司召开的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3、2017年2月5日,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的议案》以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具体调整情况为:公司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544名调整为433名,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600万股调整为2,444.60万股。董事会确定2017年2月6日为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相关规定,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4、2018年9月18日,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以及《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407人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持有的932.88万股限制性股票申请解除限售,对50名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共计124.80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407名激励对象资格合法、有效。2018年10月19日,公司披露《关于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股份已于2018年10月22日上市流通。

  5、2019年2月2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以及《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356人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持有的853.32万股限制性股票申请解除限售,对27名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共计129.22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356名激励对象资格合法、有效。2019年3月12日,公司披露《关于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股份已于2019年3月15日上市流通。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1、第三个限售期的说明

  根据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于2017年2月6日授予,并于2017年2月15日正式上市。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自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为第三个解锁期,解除限售比例为40%。

  2、第三个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设定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对象及可解除限售数量

  根据《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解锁安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比例为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40%。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329人,可申请解锁并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047.28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2189%。

  ■

  注:①公司于2017年5月实施2016年度分红派息、转增股本方案:以总股本2,935,315,64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1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公司根据《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对授予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了调整,上述表格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调整后数量。

  ②因部分激励对象在个人业绩考核年度内离职而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的权益份额未统计在上表内。

  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限制性股票在本次解除限售后,仍需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④《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解除限售对象名单》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经对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情况进行核查,认为:本次解除限售激励对象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考核年度内绩效考核结果均为“优秀”或“良好”,且公司业绩指标已达成,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满足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同意公司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五、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本次解除限售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对各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包括解除限售期限、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整体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绩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办理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六、监事会核查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329名激励对象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禁止解除限售的情形。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要求,同意公司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七、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对公司2016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项出具了以下法律意见:格林美本次解锁事宜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及《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合法、有效。格林美尚需就本次解锁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手续。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次解锁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340         证券简称:格林美        公告编号:2020-054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5月22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规定,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因部分激励对象已离职或不满足解禁条件,公司董事会决定对此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及价格、资金来源

  1、回购注销的原因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原激励对象有26人已离职,公司已同意其离职申请,并已办理完相关离职手续。2019年3月20日,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周波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根据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不能成为本计划的激励对象;另外,根据第七章“激励计划的变更和终止”第四点“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第(三)款的规定,激励对象因职务发生变更、辞职而离职,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并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因此,公司将按照规定回购注销上述职务发生变更而不符合激励对象及离职人员共计27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回购注销数量

  因公司于2017年5月份实施了2016年度权益分配方案:以总股本2,935,315,646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 股派发现金红利0.1 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于2018年5月份实施了2017年度权益分配方案:以总股本3,815,910,339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 股派发现金红利0.26 元(含税);于2019年5月份实施了2018年度权益分配方案:以总股本4,150,926,07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30元(含税)。公司于2020年5月22日召开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9年度权益分配方案:“以总股本4,149,633,87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3元(含税),若在分配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由于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行权、再融资新增股份上市等原因而发生变化的,则以实施利润分配方案的股权登记日所有在册股东可参与利润分配的股本按照每股分配金额不变【即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3元(含税)】的原则对分红总金额进行调整。”因2019年非公开发行股份新增634,793,184股已于2020年5月2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当前公司股份总数由4,149,633,873股变更为4,784,427,057股。根据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四章“股权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第九节“回购与注销”中关于回购数量的调整,公司本次将回购注销因职务发生变更而不符合激励对象及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90.48万股。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由4,784,427,057股变更为4,783,522,257股,注册资本由人民币4,784,427,057元变更为4,783,522,257元。

  3、回购价格

  因公司于2017年5月份实施了2016年度权益分配方案:以总股本2,935,315,646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 股派发现金红利0.1 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于2018年5月份实施了2017年度权益分配方案:以总股本3,815,910,339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 股派发现金红利0.26 元(含税);于2019年5月份实施了2018年度权益分配方案:以总股本4,150,926,07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30元(含税);公司于2020年5月22日召开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9年度权益分配方案:以总股本4,149,633,87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3元(含税),若在分配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由于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行权、再融资新增股份上市等原因而发生变化的,则以实施利润分配方案的股权登记日所有在册股东可参与利润分配的股本按照每股分配金额不变【即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3元(含税)】的原则对分红总金额进行调整。因2019年非公开发行股份新增634,793,184股已于2020年5月2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当前公司股份总数由4,149,633,873股变更为4,784,427,057股。根据《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若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后,公司发生派发现金红利、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拆细或配股等影响公司总股本数量或公司股票价格应进行除权、除息处理的情况时,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因此,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2.6909元/股。

  4、回购注销的资金来源

  公司就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事项支付的回购款为243.47万元,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

  二、本次回购注销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表

  ■

  注: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限制性股票在本次解除限售后,仍需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激励股份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更大价值。

  四、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事宜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关于股权激励计划所涉相关事项权益回购注销的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将按照法规要求执行。

  五、监事会核查意见

  经对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涉及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后认为:因公司分别实施了2016年度、2017年度及2018年度权益分配方案,并且已经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9年度权益分配方案,根据《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2.6909元/股。因原激励对象有27人已不满足解除限售条件,根据《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回购注销该27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90.48万股。上述回购价格的调整和回购注销事项符合《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公司监事会同意本次回购价格调整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对公司调整回购价格、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及《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合法、有效。公司尚需将本次回购注销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就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手续。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次解锁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340    证券简称:格林美    公告编号:2020-055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减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5月22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不能成为本计划的激励对象;另外,根据第七章“激励计划的变更和终止”第四点“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第(三)款的规定,激励对象因职务发生变更、辞职而离职,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并由公司回购并注销。鉴于公司原激励对象中有26人离职,公司已同意其离职申请,并已办理完相关离职手续。2019年3月20日,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周波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因此,公司对上述27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90.48万股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由4,784,427,057股变更为4,783,522,257股,注册资本将由人民币4,784,427,057元变更为4,783,522,257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5月2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涉及公司总股本和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

  债权人如果提出要求公司清偿债务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随附相关证明文件。

  特此公告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340      证券简称:格林美    公告编号:2020-056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

  部分股份质押及部分股份提前购回

  并解除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汇丰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丰源”)的通知,获悉汇丰源将其所持有的部分公司股份办理了股权质押。同时,汇丰源将其持有的已质押给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部分公司股份办理了提前购回并解除质押手续,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汇丰源部分股份质押及解除质押的基本情况

  1、汇丰源部分股份被质押的基本情况

  ■

  2、汇丰源部分股份提前购回并解除质押的基本情况

  ■

  3、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所持公司股份累计被质押的情况

  ■

  二、备查文件

  1、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

  特此公告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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