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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5月22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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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114       证券简称:东睦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0-036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0年5月21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工业园区景江路1508号,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朱志荣先生主持。会议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8人,其中池田行广董事因境外工作原因请假;

  2、 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4人,其中山根裕也监事因境外工作原因请假;

  3、 董事会秘书严丰慕先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管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2020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议案名称:《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5、议案名称:《2019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6、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7、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0年度担保预计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8、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9、议案名称:关于拟续聘公司202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0、议案名称: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上述议案1~议案6、议案8、议案9均属于普通决议议案,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已获得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议案7、议案10属于特别决议议案,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已获得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在审议第8项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时,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三、 律师见证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天龙、常睿豪

  (二)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张天龙律师和常睿豪律师现场见证了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一)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5月21日

  证券代码:600114           股票简称:东睦股份        编号:(临)2020-037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NBTM NEW MATERIALS GROUP Co., Ltd.

  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5月11日以书面形式向公司全体董事发出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的通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20年5月21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应参加表决董事9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9人,其中参加现场表决董事8名,董事池田行广先生因境外工作等原因未能现场出席,以通讯表决方式参会并表决。公司董事长朱志荣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公司全体监事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全体董事对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议案进行了审议,经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金额余额不超过等值3亿元人民币,在上述额度授权有效期内可滚动使用;同意授权公司财务部门在额度范围内具体实施,授权公司董事长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审批日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操作方案、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等相关事宜;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有关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5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信息。

  (二)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有关《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5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21日

  报备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3、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600114          股票简称:东睦股份         编号:(临)2020-038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NBTM NEW MATERIALS GROUP Co., Ltd.

  第七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5月11日以书面形式向公司全体监事发出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的通知。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0年5月21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应参加表决监事5人,实际参加表决监事5人,其中参加现场表决监事4名,监事山根裕也先生因境外工作原因未能现场出席,以通讯表决方式参会并表决。周海扬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全体监事对本次监事会会议的议案进行了审议,经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及子公司本次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运用外汇套期保值工具规避或降低汇率风险,减少汇兑损失,控制经营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特此公告。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5月21日

  报备文件:

  1、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证券代码:600114           股票简称:东睦股份        编号:(临)2020-039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NBTM NEW MATERIALS GROUP Co., Ltd.

  关于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0年5月21日,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金额余额不超过等值3亿元人民币,在上述额度授权有效期内可滚动使用;同意授权公司财务部门在额度范围内具体实施,授权公司董事长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审批日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操作方案、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等相关事宜;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具体情况如下:

  一、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情况概述

  (一)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目的

  鉴于公司及子公司在日常经营过程中涉及外汇资金的收付、融资等业务,为规避或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的不利影响,公司及子公司拟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二)主要业务品种及涉及货币

  公司及子公司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远期外汇买卖、外汇掉期、利率掉期、外汇期权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涉及外币币种包括但不限于美元、欧元等。

  (三)业务规模

  公司及子公司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金额余额不超过等值3亿元人民币,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资金可循环使用。

  (四)有效期限

  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

  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风险分析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稳健原则,不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交易,以规避或降低汇率风险为目的。但是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也会存在一定的风险:

  (一)汇率波动风险:汇率变化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在汇率行情变动较大的情况下,银行远期结售汇汇率报价可能偏离公司实际收付时的汇率,造成汇兑损失。

  (二)内部控制风险: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可能会由于内控制度不完善而造成风险。

  (三)履约风险:在合约期限内合作金融机构出现倒闭、市场失灵等重大不可控风险情形或其他情形,导致公司合约到期时不能以合约价格交割原有外汇合约,即合约到期无法履约而带来的风险。

  三、风险控制措施

  (一)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遵循套期保值原则,不做投机性套利交易,仅以规避或降低汇率波动风险为目的。

  (二)公司制定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原则及要求、审批权限、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风险控制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为避免内部控制风险,公司财务部负责统一管理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严格按照《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业务操作,有效的保证制度的执行。

  (三)为控制履约风险,公司仅与具备合法业务资质的大型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规避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

  四、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会计核算原则

  公司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相应核算和披露。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已制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为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建立了健全的组织机构、业务操作流程、审批流程。公司运用外汇套期保值工具规避或降低汇率风险,减少汇兑损失,控制经营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六、监事会意见

  2020年5月21日,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及子公司本次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运用外汇套期保值工具规避或降低汇率风险,减少汇兑损失,控制经营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七、上网公告附件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21日

  报备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证券代码:600114          股票简称:东睦股份       编号:(临)2020-040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NBTM NEW MATERIALS GROUP Co., Ltd.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上海富驰等6家控股子公司或全资子公司

  ●本次担保最高限额为人民币51,000万元

  ●本次是否有反担保:否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

  1、2020年5月21日,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保证人”)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编号:1699200520-1),公司为控股子公司——上海富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上海富驰”)与招商银行签订的《授信协议》(编号:1699200520)项下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授信期间为2020年5月21日起至2023年5月19日止,提供担保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20,000万元。

  2、2020年5月21日,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或“债权人”)签订了6份《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兴银甬保(高)字第北仑200016、200017、200025、200026、200027、200028号)。根据《最高额保证合同》规定,公司分别为控股或全资子公司——上海富驰、东莞华晶粉末冶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华晶公司”)、浙江东睦科达磁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东睦科达公司”)、长春东睦富奥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新材料公司”)、东睦(天津)粉末冶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东睦公司”)、广东东睦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东睦公司”)(以上6家公司以下合称为“债务人”)与兴业银行在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自2020年5月21日起至2023年5月20日止(其中天津东睦公司和广东东睦公司担保期限自2020年5月21日起至2023年4月28日止),最高债权限额共计为人民币31,000万元,具体如下:

  ■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为6家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51,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担保项下暂未发生借款事项。

  (二)本次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1、2020年2月5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为上海富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上海富驰提供担保的最高额度(综合授信)为20,000万元人民币。担保期限为董事会批准生效后三年。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0年4月29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担保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2020年度为子公司进行综合授信业务提供担保,担保总额为152,000万元人民币,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事项已经公司于2020年5月21日召开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为各子公司的担保期限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生效后三年。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0年2月6日、2020年4月30日和2020年5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信息,    公告编号:(临)2020-009、(临)2020-010、(临)2020-021、(临)2020-025、(临)2020-036。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

  以上信息为截至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数据(其中上海富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数据未经审计)。

  (二)被担保的子公司财务情况

  被担保的子公司经审计的2019年度财务状况及经营情况(其中上海富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数据未经审计)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与招商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编号:1699200520-1)主要内容

  1、保证范围

  (1)公司提供保证担保的范围为招商银行根据《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内向上海富驰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20,000万元整),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2)就循环授信而言,如招商银行向上海富驰提供的贷款或其他授信本金余额超过授信额度金额,则公司对授信余额超过授信额度金额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仅就不超过授信额度金额的贷款或其他授信本金余额部分及其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尽管有前述约定,但公司明确:即使授信期间内某一时点招商银行向上海富驰提供的贷款或其他授信本金余额超过授信额度金额,但在招商银行要求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时各种授信本金余额之和并未超过授信额度,公司不得以前述约定为由提出抗辩,而应对全部授信本金余额及其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招商银行在授信期间内为上海富驰办理新贷偿还、转化旧贷或信用证、保函、票据等项下债务(无论该等旧贷、信用证、保函、票据等业务发生在授信期间内还是之前),公司确认由此产生的债务纳入其担保责任范围。

  2、保证方式

  公司确认对保证范围内上海富驰的所有债务承担经济上、法律上的连带责任。如上海富驰未按《授信协议》和/或各具体业务协议约定及时清偿所欠招商银行各项贷款、垫款和其他授信债务的本息及相关费用,或者《授信协议》和/或各具体业务协议所规定的其他任何一项违约事件发生时,招商银行有权直接向公司追索,而无须先行向上海富驰追索或提起诉讼。

  3、保证责任期间

  公司的保证责任期间为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招商银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4、担保书的独立性

  (1)本担保书是独立、持续有效、不可撤销和无条件的,不受《授信协议》及各具体业务协议效力的影响,不受上海富驰与任何单位/个人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的影响,也不因上海富驰欺诈、重组、停业、解散、清算、破产、合并(兼并)、分立、改制、营业期限届满等任何变化而变化,不受招商银行给予上海富驰任何时间上的宽限和延期或招商银行延缓行使依据有关协议追讨上海富驰所欠款项的权利而受任何影响。

  (2)在同时另有抵、质押担保或其他保证人的情况下,招商银行有权选择分别、先后或同时向各抵/质押人、保证人(含公司)主张担保权利;招商银行放弃、变更或解除抵、质押担保,或变更、解除其他保证人保证责任,或延迟向任意抵/质押人/其他保证人主张权利,均不影响公司在本保证书项下的担保责任,公司依然有义务按本保证书的内容对上海富驰所欠招商银行的全部授信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争议及纠纷解决方式

  本担保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法律),因本担保书所产生的争议及纠纷,公司同意采取《授信协议》所约定的纠纷解决方式解决。

  6、本担保书的生效

  本担保书于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盖名章并加盖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二)与兴业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定义与解释

  (1)“债权”或称主债权,包括债务人向债权人提出申请,债权人经审核同意后,根据主合同向债务人提供的各类本外币借款、贸易融资、票据业务、担保业务、贵金属交易、拆借、衍生品交易等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形成的本外币债权(含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主合同履行中,具体业务品种可由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调整、变更或补充,以主合同项下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具体业务合同为准,并不限于以上明确列举的业务品种范围。

  (2)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实行余额控制。该余额是指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余额之和,包括未到期余额和已到期未清偿余额两部分。

  1)未到期余额是指债务履行期限尚未届满所形成的各项待清偿债务余额。

  2)已到期未清偿余额是指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和保证人仍未履行清偿义务的各项债务余额。

  (3)“主合同”指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额度授信合同(即“总合同”)及其项下所有使用授信额度的“分合同”,以及具体约定每笔债务金额、债务履行期限及其他权利、义务的合同。

  2、保证最高本金限额

  (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最高本金限额合计为人民币31,000万元。

  (2)在该保证最高本金限额内,不论债权人与债务人发生债权的次数和每次的金额和期限,保证人对该最高本金限额项下的所有债权余额(含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保证额度有效期

  (1)保证额度有效期自2020年5月21日至2023年5月20日止(其中天津东睦公司和广东东睦公司保证额度有效期自2020年5月21日至2023年4月28日止)。

  (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项下保证担保的债务的发生日必须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每笔债务到期日可以超过保证额度有效期的到期日,即不论债务人单笔债务的到期日是否超过保证额度有效期的到期日,保证人对被保证的债权都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保证方式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债务人无论何种原因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到期应付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因债务人或担保人违约而要求提前收回的债务),保证人都应按照本合同约定代为履行清偿责任。

  5、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保证期间为:

  (1)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2)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3)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两年。

  (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该展期无须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5)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6)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两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7)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两年。

  (8)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6、违约事件和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债权人和保证人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保证人违约,债权人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几项措施:

  1)要求保证人限期纠正违约;

  2)宣布主债务履行期提前届满;

  3)要求保证人提供新的足额、有效的担保;

  4)要求保证人立即履行保证责任;

  5)要求保证人赔偿因违约而导致债权人产生的一切损失;

  6)依法撤销保证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7)直接扣划保证人和保证人配偶开立在债权人处和兴业银行所有分支机构及子公司的任何账户的款项用于偿还被担保债权,保证人和保证人配偶同意债权人有权决定具体扣收顺序。债权人在保证人和保证人配偶账户中扣划款项时,账户中的币种与被担保债权币种不同的,按扣划当天债权人公布的牌价中间价折算;扣划账户若涉及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等产品,债权人有权代保证人和保证人配偶发起相关产品赎回申请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确保债权人顺利扣划款项,保证人和保证人配偶应提供一切必要配合;

  8)债权人有权将保证人违约失信信息向人民银行及其建立或批准的征信机构和征信系统,或银行业协会、银行业监督机构或其他行政/司法/监察等部门及其建立或认可的信息管理系统或新闻媒体等予以报送和披露,同时可采取或与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采取调减或停止授信、停止开立新的结算账户、停办法定代表人/保证人新的信用卡等联合失信惩戒维权措施;

  9)以其他法律手段追究保证人违约责任。

  保证人承诺配合执行债权人的上述措施并放弃一切抗辩理由。

  7、义务的连续性

  保证人在此确认,债权人可以根据主合同连续地、循环地向债务人提供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保证人对债权人提供该各项金融业务而形成的所有债权均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而不论债务人办理金融业务的次数和每次金融业务的金额、期限等。

  8、法律适用、管辖及争议解决

  (1)凡因本合同发生的任何争议,保证人和债权人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友好协商不成的,各方均同意以向债权人住所地之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方式解决:

  (2)在争议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继续履行。保证人不得以解决争议为由拒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9、合同生效

  (1)本合同自立约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全部被担保债权清偿完毕为止。

  (2)本合同生效后,债权人与债务人所签署的主合同,保证人无须再逐笔确认。

  四、董事会意见

  (一)2020年2月5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为上海富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上海富驰提供担保的最高额度(综合授信)为20,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独立董事出具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公司董事会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本次为上海富驰担保事项属于公司董事会决策权限,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我们认为公司为上海富驰提供担保是必要的,风险是可控的;为上海富驰提供担保不存在严重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上海富驰提供担保,担保最高额度(综合授信)为20,000万元人民币。

  (二)2020年4月29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担保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2020年度为子公司进行综合授信业务提供担保,担保总额为152,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独立董事出具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2020年度担保预计事项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2020年度为控股子公司进行综合授信业务提供担保事项是必要的,风险是可控的;为控股子公司进行综合授信业务提供担保事项不存在严重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0年度担保预计事项,同意为控股子公司进行综合授信业务提供担保,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0元,公司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27,200.00万元,占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10.27%,且无逾期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21日

  报备文件:

  1、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

  2、最高额保证合同;

  3、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4、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5、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6、上海富驰、东莞华晶公司等6家子公司的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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