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会议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议案6、7、8、9、10、11、12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5月19日(星期二)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5月19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5月19日上午9:15至2020年5月19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北京路899号
3、会议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颜亚奇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及其持有的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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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股东大会,高级管理人员、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鉴证律师列席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作出了如下决议:
(一)关于《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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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股份数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议案获得通过。
(二)关于《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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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股份数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议案获得通过。
(三)关于2019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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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股份数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议案获得通过。
(四)关于《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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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股份数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议案获得通过。
(五)关于《2020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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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股份数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议案获得通过。
(六)关于《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本议案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进行单独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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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股份数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议案获得通过。
(七)关于《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本议案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进行单独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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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股份数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议案获得通过。
(八)关于《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并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进行单独计票。表决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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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372,408,863.00股为基数,以公司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2.5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人民币93,102,215.75元;送红股0.00股(含税);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58股,合计转增股本58,840,600.00股,未超过报告期末“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的余额。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431,249,463.00股。 本次转增后,公司注册资本金由372,408,863.00元变更为431,249,463.00元。
同意股份数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议案获得通过。
(九)关于2019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本议案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进行单独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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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股份数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议案获得通过。
(十)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本议案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进行单独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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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股份数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议案获得通过。
(十一)关于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本议案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进行单独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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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股份数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议案获得通过。
(十二)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本议案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进行单独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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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股份数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议案获得通过。
(十三)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并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进行单独计票。表决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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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股份数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蒋广辉、刘亚新
3、结论性意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监事等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