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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5月20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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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226 股票简称:瀚叶股份 编号:2020-026
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关于杨金毛起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沈培今案件提及的公司为沈培今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事项,可能涉及公司违规担保,公司尚无法确定相关借款合同及承诺函的真实性。公司将进一步核实相关情况,并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关于诉讼提及的公司、浙江拜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夏继明向德清升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事项可能涉及违规担保,对于相关信息,公司尚未获得沈培今核实确认,后续公司将进一步核实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经自查,公司认缴49,500万元的上海瀚叶锦翠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19年4月至2019年10月22日向基金普通合伙人上海锦翠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联方上海晏平宁建筑设计事务所拆出15,090万元,上述事项可能存在资金占用情况,公司将进一步核实。上海晏平宁建筑设计事务所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沈培今无关联关系。

  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瀚叶股份”)于2020年5月11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对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及资产冻结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0】0472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根据《问询函》的要求,对《问询函》所列问题回复如下:

  “2020年5月8日,你公司披露公告称,因自然人杨金毛起诉公司控股股东沈培今及你公司一案的诉前财产保全,沈培今所持346,699,251股公司股份被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司法冻结,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04%。因公司尚未收到法院传票,公司及沈培今无法知晓案件具体内容。

  2020年5月11日,你公司披露公告称,全资子公司浙江拜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拜克科技)于2019年6月17日分两次向德清升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华小贷)申请贷款,并由公司提供担保。拜克科技员工夏继明于2019年6月17日向升华小贷申请贷款,并由拜克科技及公司提供担保。因拜克科技、夏继明未履行还款付息义务,拜克科技、夏继明及公司被起诉,德清县人民法院裁定冻结相关方银行存款合计35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另经公司查询,公司持有的拜克科技100%股权已被德清县人民法院冻结,公司持有的参股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基金)30%股权及青岛易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易邦)33.44%股权被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

  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等有关规定,现请你公司核实并披露以下事项。

  一、请你公司自查并核实,公司是否与杨金毛及控股股东沈培今签订相关合同,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是否存在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你公司应当尽快核实相关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回复:2020年5月15日,公司收到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根据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的原告杨金毛起诉资料,沈培今于2017年6月18日与杨金毛签订《借款合同》(升借(2017)年字0619号),沈培今向杨金毛借款人民币15,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7年6月19日起至2017年7月18日,借款年利率为10%,违约金根据违约天数为每日万分之七。上海瀚叶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瀚叶股份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17年6月20日,杨金毛将人民币15,000万元汇入沈培今个人帐户。2019年6月28日,瀚叶股份向杨金毛出具《承诺函》,确认15,000万元的借款本息仍未支付,并保证向杨金毛偿还全部借款本息。

  经自查,公司内部没有上述诉状提及的公司负有连带责任担保的借款合同及承诺函的用印流程及相关文件的存档,公司管理层对上述事项也不知情。公司与上述案件原告杨金毛不存在业务与资金往来关系,也从未收到过上述案件原告或申请人支付的任何款项。

  对于诉讼提及的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沈培今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及出具承诺函偿还借款本息事项未履行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目前公司尚无法确定上述合同及承诺函的真实性,可能涉及公司违规担保,公司将进一步核实相关情况,待核实后,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根据公告,拜克科技、夏继明向升华小贷申请贷款,均于2019年6月17日签订合同,拜克科技均以同一项不动产(产权证编号:浙(2018)德清县不动产权第0017626号)提供抵押担保,公司均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此后升华小贷根据合同陆续将2900万元汇入指定帐户。请公司核实并补充披露:(1)夏继明在拜克科技所任职务,其与拜克科技及公司签订相关贷款及担保合同,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以及相关决策过程及具体经办人员情况;(2)相关借款转入的指定账户、账户实际控制人、相关资金使用情况和最终去向;(3)夏继明及拜克科技申请相关贷款,以及拜克科技及公司提供担保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关事项是否存在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回复:

  (1)夏继明于2019年6月1日入职公司全资子公司拜克科技,做融资工作。夏继明于1999年至2016年10月就职于升华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担任资金部副总经理,2016年10月至于2019年4月担任湖州升华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州金服”)副总经理。

  升华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持有升华小贷30%的股权,为升华小贷第一大股东。湖州金服未持有升华小贷股权,湖州金服董事长兼总经理王锋担任升华小贷董事,湖州金服董事朱根法、钱海平担任升华小贷董事。目前夏继明与升华小贷无任何关系。

  夏继明与拜克科技及公司签订相关贷款及担保合同事项,具体经办人为夏继明。

  据夏继明陈述,其于2019年6月接到瀚叶股份董事长沈培今指示向升华小贷办理如下三笔借款事宜:第一笔500万,以夏继明为借款人,瀚叶股份和拜克科技作为担保人;第二笔1,200万,以瀚叶股份为借款人,拜克科技作为担保人;第三笔1,200万,以拜克科技作为借款人,瀚叶股份为担保人。2019年6月19日前后,夏继明及升华小贷两名工作人员在公司董事长办公室,找沈培今现场面签、盖章。上述三份借款合同有沈培今签字和瀚叶股份盖章。同日,夏继明陪同升华小贷工作人员到拜克科技办公室办理了与拜克科技相关的用印手续。2019年6月19日前后,升华小贷办理了拜克科技土地抵押相关手续,夏继明协助办理。上述三笔借款合同所有相关资料,夏继明均无上述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其也不知道上述款项的去向。

  据瀚叶股份公章管理员杜维维陈述,公司董事长助理韩冬青于2019年6月19日中午向杜维维提交了经董事长沈培今签字后的公司印章外借审批单。随后,杜维维将公章外借给韩冬青。韩冬青于当日下午归还公章,并提供公司与人民日报数字传播有限公司、深圳量子云科技有限公司拟签署的《股东合作框架协议》相关文件复印件备案。《股东合作框架协议》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7月5日披露的《关于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50)。

  据公司董事长助理韩冬青陈述,2019年6月19日中午,董事长沈培今指示其外借公章。韩冬青将经董事长沈培今签字后的公章外借审批单交与杜维维。杜维维收到审批单后将公章交给韩冬青,韩冬青将公章交与沈培今。当日下午,沈培今将公章及用印后的《股东合作框架协议》相关文件交与韩冬青。韩冬青立即将公章归还给杜维维,并将收到的用印文件扫描提供给杜维维存档。

  据拜克科技总经理沈德堂陈述,其于2019年6月接到夏继明通知,沈培今指示夏继明向升华小贷办理上述三笔借款,以拜克科技所持不动产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夏继明告知沈德堂,沈培今让其配合办理上述三笔借款。2019年6月19日前后,夏继明陪同升华小贷信贷员至拜克科技办公楼找沈德堂办理了上述借款与拜克科技相关的用印手续。沈德堂核查确认上述借款资料已由瀚叶股份签字盖章后,协助办理了上述借款与拜克科技相关手续。沈德堂指示拜克科技档案管理员叶美芳协助升华小贷工作人员和夏继明办理拜克科技土地抵押登记手续。

  在上述借款抵押手续办理完成后,沈德堂向公司总裁孙文秋汇报了上述借款及担保情况。上述借款相关资料,沈德堂均无原件及复印件,其也不知道上述款项的去向。

  据公司总裁孙文秋陈述,据回忆,沈德堂于2019年9月27日向其汇报了2019年6月拜克科技以不动产为抵押向升华小贷借款事项。孙文秋回复沈德堂,其对上述事项完全不知情并要求沈德堂向沈培今汇报并尽快解决。同时,孙文秋向沈培今询问沈德堂汇报的情况,若他知情,要求尽快解决。沈培今表示其本人将尽快解决。

  截至目前,对于上述人员的陈述信息,公司尚未获得沈培今的核实确认,后续公司将进一步核实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德清县人民法院提供的原告升华小贷起诉资料(包括相关借款合同复印件)称,①2019年6月17日,原告升华小贷与被告瀚叶股份、拜克科技签订了合同号为A(2019)XD最保借字第057号《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及合同号为A(2019)XD最抵借字第020号《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瀚叶股份为借款人,拜克科技以其不动产权作为抵押担保,为瀚叶股份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合同约定借款人指定账户为胡亮个人银行账户(开户行:交通银行,账号:6222620********4031)。

  ②2019年6月17日,原告升华小贷与被告夏继明、瀚叶股份签订了合同号为A(2019)XD最保借字第058号《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原告升华小贷与被告夏继明、拜克科技签订了合同号为A(2019)XD最抵借字第021号《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夏继明为借款人,拜克科技以其不动产权作为抵押担保,瀚叶股份为该借款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合同约定借款人指定账户为胡亮个人银行账户(开户行:交通银行,账号:6222620********4031)。

  ③2019年6月17日,原告升华小贷与被告瀚叶股份、拜克科技签订了合同号为A(2019)XD最保借字第059号《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及合同号为A(2019)XD最抵借字第022号《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拜克科技为借款人,拜克科技以其不动产权作为抵押担保,瀚叶股份为该借款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合同约定原借款人指定账户为杭州回声科技有限公司(开户行:建设银行,账号:3300161*********2875)。拜克科技于2019年6月17日出具盖有拜克科技公章及法人沈德堂签字章的变更划款授权书,要求将上述指定收款账号变更为胡亮个人银行账户(开户行:交通银行,账号:6222620********4031)。经办人及办理流程公司尚未能核实,待公司核实后将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2019年6月20日-2019年6月21日升华小贷将人民币合计2,900万元陆续汇入胡亮个人银行账户(开户行:交通银行,账号:6222620********4031)。因公司核查手段有限,无法确定资金最终去向。

  (3)公司内部没有上述诉状提及的借款合同用印流程及相关文件的存档,公司未知夏继明、拜克科技及瀚叶股份向升华小贷申请相关借款的原因。

  对于诉讼提及的拜克科技均以同一项不动产(产权证编号:浙(2018)德清县不动产权第0017626号)提供抵押担保,及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事项,公司管理层不知情,且公司无上述借款合同的用章流程,公司无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将进一步核实相关情况。

  “三、根据公告,2018年,拜克科技净资产占上市公司的10.70%,营业收入占比62.66%,净利润占比13.21%。2018年,公司持有财通基金30%股权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3.97亿元,占上市公司净资产的9.15%,确认投资收益-723.32万元;持有青岛易邦33.44%股权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3.61亿元,净资产占比为8.32%,确认投资收益1.44亿元,净利润占比为101.56%。本次冻结资产占比较高,且为公司收入、利润的主要来源。请公司核实并补充披露相关股份冻结是否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以及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回复:

  目前,公司全资子公司拜克科技、参股公司财通基金与青岛易邦生产经营正常,前述股权冻结尚未对拜克科技、财通基金与青岛易邦的正常经营造成实质性影响。暂未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将聘请专业律师团队积极应诉,妥善解决上述股权被冻结事宜,维护上市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将持续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根据公告,德清县人民法院裁定冻结被告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请公司核实并补充披露是否存在银行账户或其他资产被冻结、查封(扣押)的情形。”

  回复:截至本公告日,除公司已披露的全资子公司拜克科技100%股权、公司持有的参股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30%股权和青岛易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33.44%股权被冻结及2019年6月17日,拜克科技、夏继明向升华小贷签订借款合同申请贷款,拜克科技以不动产(产权证编号:浙(2018)德清县不动产权第0017626号)提供抵押担保外,经自查发现,拜克科技所持不动产(产权证编号:浙(2017)德清县不动产权第0030910号;浙(2018)德清县不动产权第0017627号)于2019年6月中旬办理抵押手续。目前,上述两本产权证已解除抵押,正本已存放在拜克科技档案室内。公司将进一步核实上述不动产办理抵押的具体情况。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核查未发现存在银行账户或其他资产被冻结、查封(扣押)的情形。

  “五、请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全面自查核实公司是否存在尚未披露的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情形,以及在内部控制、关联交易及信息披露等方面是否存在其他违规事项。全体董监高应当就上述问题明确发表意见并签字确认。”

  回复:

  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上市公司治理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所处的环境和自身经营特点,制定了销售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固定资产管理、存货管理、资金管理、财务报告、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印章及证照管理、合同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和关联交易等涵盖各重要运营环节的内控制度和业务流程,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经自查,公司主要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如下:

  1.2019年2月,公司与上海锦翠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锦翠投资”)投资成立上海瀚叶锦翠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伙企业”),合伙企业认缴出资额为50,000万元,锦翠投资认缴出资额500万元,为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公司认缴出资额49,500万元,为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锦翠投资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

  经自查发现,公司投资的上海瀚叶锦翠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19年4月对上海晏平宁建筑设计事务所拆出15,090万元,已于2019年10月22日收回。上海晏平宁建筑设计事务所系锦翠投资关联方,属同一控制人张爱华控制的企业。  除上述情况外,上海晏平宁建筑设计事务所、锦翠投资及张爱华与瀚叶股份及瀚叶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沈培今无关联关系。上述事项可能存在资金占用情况,公司将进一步核实。

  2.公司建立了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的审查、决策程序与审批权限、担保合同的签订、风险管理、信息披露、担保责任追究等相关内容已作了明确规定。

  2020年5月9日,公司收到德清县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0)浙0521民初1640号、(2020)浙0521民初1641号、(2020)浙0521民初1644号】等材料,原告升华小贷诉称:拜克科技于2019年6月17日分两次向升华小贷申请贷款,并由公司提供担保。拜克科技员工夏继明于2019年6月17日向升华小贷申请贷款,并由拜克科技及公司提供担保。拜克科技以其不动产权(产权证编号:浙(2018)德清县不动产权第0017626号)为上述借款抵押担保。

  2020年5月15日,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沈培今先生收到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0)浙05民初43号】等材料。原告杨金毛诉称:2017年6月18日,沈培今与杨金毛签订《借款合同》(升借(2017)年字0619号),沈培今向杨金毛借款人民币15,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7年6月19日起至2017年7月18日,借款年利率为10%,违约金根据违约天数为每日万分之七。上海瀚叶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瀚叶股份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017年6月20日,杨金毛将人民币15,000万元汇入沈培今个人帐户。2019年6月28日,瀚叶股份向杨金毛出具《承诺函》,确认15,000万元的借款本息仍未支付,并保证向杨金毛偿清全部借款本息。

  对于诉讼提及的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拜克科技对外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及公司出具承诺函偿还借款本息事项,公司可能涉及公司违规担保。经公司自查,公司内部没有上述诉讼提及的公司负有连带责任担保的借款合同及承诺函的存档,公司管理层对上述事项也不知情,公司将进一步核实相关情况。

  经公司及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全面自查后,除上述情况外,公司目前未发现存在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的情形,以及在内部控制、关联交易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违规事项。

  针对上述问题,公司将加强内控制度的执行及审查力度,强化资金管理、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印章管理等相关制度的有效性,规范并严格落实相关决策及执行程序,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及子公司内控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核查,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监事、内部及外部审计机构的监督职能。

  公司董事会将根据相关情况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报刊及网站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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