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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5月20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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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66 证券简称:福田汽车 编号:临2020-063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宝沃首批以资抵债资产的风险补充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北京宝沃首批以资抵债资产可能存在的风险详见本公告“一、关于北京宝沃及其供应商处存用资产可能存在的相关风险”及“二、关于本次抵债资产后续租赁给北京宝沃可能存在的相关风险”。

  ●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后续进展情况,有关信息均以刊登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2020年5月13日,公司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关于北京宝沃首批以资抵债资产进展的公告》(详见公司临2020—059号)。

  本次北京宝沃首批抵债固定资产已履行完毕相关的国资备案程序,并于2020年4月29日完成交割,目前,北京宝沃已将本次抵债资产的相关权属证明文件、《北京宝沃抵账资产交割清册》及资产所有权转移确认书实际交付至公司。

  本次抵债资产交割后,北京宝沃将通过租赁方式继续使用相关资产,目前租赁协议尚未签订,公司将根据租赁事项进展情况履行相关审批及披露程序。(详见公司临2020—059号公告)。

  现对本次北京宝沃首批以资抵债资产在北京宝沃及其供应商处存用以及后续租赁可能存在的风险补充披露如下:

  一、关于北京宝沃及其供应商处存用资产可能存在的相关风险

  (一)北京宝沃及其供应商擅自处置存用资产或保管不善的风险

  如北京宝沃及其供应商未经福田汽车同意,擅自处置存用资产,或未对存用资产妥善保管,可能导致存用资产被其他第三方善意取得或发生毁损、灭失,进而侵害福田汽车对存用资产享有的权益。

  对此,公司将参照律师意见,与北京宝沃将在后续的租赁合同中约定妥善保管资产的相关条款,降低上述风险。

  此外,福田汽车通过对于存用资产加贴福田汽车固定资产标识,由福田汽车和北京宝沃双方指定人员负责存用资产的管理,出厂存用资产须经福田汽车及北京宝沃双方审核签字确认后方可出厂,福田汽车定期盘点等方式进一步保障资产安全。

  (二)北京宝沃及其供应商处存用资产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的风险

  本次抵债资产由福田汽车享有所有权,但由北京宝沃及其供应商实际占有和使用,属于由他人实际占有的动产,不能排除第三方因与北京宝沃或其供应商的纠纷,申请法院保全、执行上述表面上由北京宝沃或其供应商占有,但实际上为福田汽车所有的资产。

  对此,一旦法院对福田汽车享有所有权的本次抵债资产采取保全/执行措施,福田汽车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7条等规定向法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要求解除保全/执行措施,并在此过程中提交材料证明本次抵债资产所有权已经转移、物权实际归属于福田汽车。

  如果法院认为异议不成立并裁定驳回的,福田汽车可以进一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05条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进行救济;福田汽车认为作为执行依据的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则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23条以案外人身份申请再审进行救济。

  二、关于本次抵债资产后续租赁给北京宝沃可能存在的相关风险

  (一)北京宝沃擅自处置租赁资产或保管不善的风险

  如北京宝沃未经福田汽车同意,擅自处置租赁资产,或未对租赁资产妥善保管,可能导致租赁资产被其他第三方善意取得或发生毁损、灭失,进而侵害福田汽车对租赁资产享有的权益。

  为缓释前述风险,福田汽车将参照律师意见,与北京宝沃将在后续的租赁合同中约定妥善保管资产的相关条款,降低上述风险。

  此外,福田汽车亦将采取必要措施保障租赁资产安全。如,通过对于租赁资产加贴福田汽车固定资产标识,由福田汽车和北京宝沃双方指定人员负责存用资产的管理,出厂存用资产须经福田汽车及北京宝沃双方审核签字确认后方可出厂,福田汽车定期盘点等方式,进一步保障资产安全。

  (二)未来租金收取可能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

  福田汽车将根据届时签署的租赁合同的具体约定收取相应租金。但北京宝沃可能基于其财务状况恶化等多种原因,导致其未来无法按期支付租金,相应出租资产将存在减值风险。同时,不能有效出租的以资抵债资产的相应折旧也将影响福田汽车的利润及其他财务表现。

  为缓释前述风险,福田汽车将参照律师意见,与北京宝沃将在后续的租赁合同中约定相关保障条款,降低上述风险。

  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进展情况,有关信息均以刊登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上网公告附件

  1、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田汽车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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