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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5月20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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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3669                 证券简称:灵康药业                  公告编号:2020-024

  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转增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20元

  每股转增股份0.40股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经公司2020年5月8日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1. 发放年度:2019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509,60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0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0.40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01,920,000元,转增203,840,000股,本次分配后总股本为713,440,000股。

  三、 相关日期

  ■

  四、 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灵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陶灵萍、陶灵刚、姜晓东、陶小刚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3. 扣税说明

  (1) 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

  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0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8元。如该类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3)对于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股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4〕81号)的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8元。

  (4) 对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法人股东和机构投资者,其所得税自行申报缴纳,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0元。

  五、股本结构变动表

  单位:股

  ■

  六、摊薄每股收益说明

  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713,440,000股摊薄计算的2019年度每股收益为0.28元。

  七、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893-7830999、0571-81103508;

  联系传真:0893-7830888、0571-81103508。

  特此公告。

  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20日

  证券代码:603669              证券简称:灵康药业              公告编号:2020-025

  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延期购回及办理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灵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灵康控股”)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5,225.20万股无限售流通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49.50%,灵康控股累计质押公司股票数量为18,863.12万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74.78%,占公司总股本的37.02%。

  ●截至目前,灵康控股所持股份的质押风险可控,不存在引发平仓或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2020年5月19日,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灵康药业”或“本公司”)接到公司控股股东灵康控股关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延期购回及办理质押的通知,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延期购回及办理质押的具体情况

  (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延期购回的情况

  2020年5月15日,灵康控股将其质押给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无限售流通股5,719.28万股办理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延期购回的业务,质押期限延期至2021年5月15日,具体情况如下:

  1、本次延期购回涉及股份的质押情况

  ■

  注:本次延期购回主要系灵康控股根据其资金的安排,与浙商证券沟通协商后进行的延期。灵康控股资信状况良好,有足够风险控制能力,质押风险可控,具备履约能力。

  2、本次延期购回的质押股份不存在用作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等事项的担保或其他保障用途等情况。

  (二)本次股票质押的情况

  2020年5月18日,灵康控股与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宝证券”)办理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具体情况如下:

  1、本次质押式回购交易涉及股份的质押情况

  ■

  2、本次质押的股份不存在用作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等事项的担保或其他保障用途等情况。

  (三)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质押股份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灵康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单位:万股

  ■

  二、灵康控股股份质押情况

  1、灵康控股质押股份中7,805.50万股将于半年内到期,对应融资余额2.35亿元,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30.94%,占公司总股本的15.32%;9,084.88万股将于未来一年内到期,对应融资余额2.43亿元,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36.02%,占公司总股本的17.83%。

  2、灵康控股具备资金偿还能力,其还款资金来源包括经营性现金流、投资收益等。

  3、灵康控股不存在通过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关联交易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

  三、本次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延期购回及办理质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灵康控股资信状况良好,有足够风险控制能力,质押风险可控。本次质押事项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生产经营能力、融资授信、融资成本及公司治理产生影响。若出现平仓风险,灵康控股将采取包括补充质押、追加保证金、提前还款等措施应对上述风险。

  特此公告。

  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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