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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5月20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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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锁的85,000股限制性股票已过户至公司开立的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并于2018年10月23日予以注销。

  9、2019年1月10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的议案》,决定取消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30万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10、2019年4月29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18人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同时根据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未达成,董事会同意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已离职的18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共计43.5万股限制性股票、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除已离职人员外的其余217名激励对象持有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所对应的138.625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上述尚未解锁的182.125万股限制性股票已过户至公司开立的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并于2019年7月2日予以注销。

  11、2019年10月30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董事会对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12、2019年10月30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12人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董事会同意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已离职的12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共计20.625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13、2020年5月18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8人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同时根据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未达成,董事会同意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已离职的8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共计15.375万股限制性股票、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除已离职人员外的其余197名激励对象持有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所对应的126.625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1、2018年12月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审核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监事会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意见。

  上述内容已于2018年12月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了披露。

  2、公司于2018年12月4日在公司内部办公系统公示了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时间为2018年12月4日至2018年12月14日。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收到针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3、2018年12月18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及公示情况的议案》,对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2018年12月19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18年12月28日,公司召开了2018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存在利用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上述内容于2018年12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了披露。

  5、2019年1月1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

  6、2019年4月29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1人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董事会同意根据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已离职的1名激励对象持有的1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上述尚未解锁的1万股限制性股票已过户至公司开立的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并于2019年7月2日予以注销。

  7、2019年10月30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董事会对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8、2019年10月30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12人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董事会同意根据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已离职的12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共计19.5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9、2020年5月18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14人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董事会同意根据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已离职的14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共计34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及价格

  (一)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因

  1、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鉴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8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1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公司拟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2、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第八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的相关规定,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规定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为:以2016年净利润值为基数,2019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90%。(上述“净利润”、“净利润增长率”指标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次及其他股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根据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公司2019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剔除本次及其他股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净利润为3,464.01万元,较2016年的增长率为-62.09%,未能达到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锁条件。因此,公司拟对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所对应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二)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数量

  公司2017年股权激励及2018年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后,公司未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因此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无需调整。

  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8名已离职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5.375万股、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除已离职人员外的其余197名激励对象持有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所对应的限制股票共计126.625万股、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14名已离职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共计34万股,以上限制性股票合计176万股。

  因此,公司本次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76万股(其中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142万股、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34万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0.3452%。

  (三)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价格

  1、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第十四章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之“一、回购价格的确认标准”和“三、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的规定,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6.5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如遇派息,回购价格需相应调整,调整公式为:P=P0-V(其中: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因公司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已于2018年7月26日实施完毕,公司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35元(含税),以及公司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已于2019年7月26日实施完毕,公司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25元(含税),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相应进行调整,调整后本次回购2017年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6.44元/股,另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本次拟回购注销的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计息期限为自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权益授予日起至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公告满45日止,即从2018年2月7日起至2020年7月4日,合计878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公司本次回购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6.77元/股。

  2、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根据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第十四章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之“一、回购价格的确认标准”和“三、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的规定,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4.85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如遇派息,回购价格需相应调整,调整公式为:P=P0-V(其中: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鉴于公司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已于2019年7月26日实施完毕,公司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25元(含税),根据《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相应进行调整,调整后本次回购2018年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4.825元/股,另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本次拟回购注销的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计息期限为自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权益授予日起至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公告满45日止,即从2019年1月10日起至2020年7月4日,合计541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公司本次回购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4.93元/股。

  三、回购资金总额及来源

  公司本次用于回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资金总额预计为11,285,366.23元(含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四、预计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权结构变动情况

  单位:股

  ■

  不考虑其他事项的影响,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预计将由509,790,306股变更为508,030,306股,最终变动数据以实际办理完成后的回购注销数据为准。公司将于回购注销完成后履行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减资程序。

  五、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积极性和稳定性。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履行勤勉职责,尽全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六、专项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对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离职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以及对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未满足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回购注销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公司制定的回购股份方案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对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离职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以及对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未满足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不影响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三)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1、根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发表意见如下: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事项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价格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公司尚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注销登记程序及相关的减资程序,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2、根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发表意见如下: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事项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价格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公司尚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注销登记程序及相关的减资程序,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七、报备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20日

  证券代码:603363            证券简称:傲农生物            公告编号:2020-084

  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通知债权人的原由

  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8人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14人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同时根据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未达成,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与2018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拟对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已离职的8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共计15.375万股限制性股票、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除已离职人员外的其余197名激励对象持有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所对应的126.625万股限制性股票、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已离职的14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共计34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上述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76万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083)。

  预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减少1,760,000股,不考虑其他事项的影响,公司股份总数预计将由509,790,306股变更为508,030,306股,最终变动数据以实际办理完成后的回购注销数据为准。公司将于回购注销完成后履行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减资程序。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由于公司本次回购注销股份将涉及公司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者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均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如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

  债权申报所需材料包括: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申报时间:2020年5月20日至2020年7月4日

  2、债权申报登记地点:厦门市思明区观音山运营中心10号楼12层

  3、联系人:证券部

  4、联系电话:0592-2596536

  5、传真:0592-5362538

  特此公告。

  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20日

  证券代码:603363            证券简称:傲农生物            公告编号:2020-085

  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和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578号)文核准,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75,584,556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8.39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389,999,984.84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24,575,584.56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365,424,400.28元。上述资金已于2020年5月8日全部到位,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容诚验字[2020]361Z0033号《验资报告》验证。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以及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8日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的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

  注:公司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365,424,400.28元,与上表中金额差额部分为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

  2020年5月9日,本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9家子公司(分别是:吉安市傲农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庆云傲农旭成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上杭傲新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诏安优农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乐山傲新育种有限公司、吉安市吉州区鸿图养殖有限公司、吉水县傲禧农牧有限公司、江苏傲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怀化傲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银行方(以下银行方名称顺序与前述9家子公司分别对应: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漳州市芗城区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金融中心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思明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观音山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厦禾支行)及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

  上述9家子公司的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

  2020年5月11日,本公司、上杭傲农槐猪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其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

  2020年5月18日,本公司、襄阳傲新生态牧业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及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其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

  上述《三方监管协议》和《四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61080100100232596,截至2020年5月8日,专户余额为137,081.998484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2019年度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以及本次非公开发行产生的发行费用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0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__/___年_/__月_/__日,期限_/__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扬文、刘爱亮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和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具体详见本协议第十二条)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1: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

  甲方2:吉安市傲农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襄阳傲新生态牧业有限公司、庆云傲农旭成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上杭傲新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上杭傲农槐猪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诏安优农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乐山傲新育种有限公司、吉安市吉州区鸿图养殖有限公司、吉水县傲禧农牧有限公司、江苏傲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怀化傲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2”)

  (甲方1和甲方2以下合称“甲方”)

  乙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漳州市芗城区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金融中心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思明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观音山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厦禾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南溪猪场养殖基地建设项目(一期)”、“梨园村傲新生猪养殖项目”、“年存栏10,000头父母代母猪场项目”、“上杭生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下都基地”、“上杭槐猪产业综合开发项目(槐猪种群保护中心和槐猪育种扩繁场)”、“种猪扩繁生态养殖一期项目”、“种养殖项目”、“吉州区曲濑生态循环养殖小区建设工程”、“吉水县白沙傲禧生态循环养殖小区项目”、“年产5万吨水产饲料生产线(扩建)项目”、“年产18万吨乳猪奶粉及高端生物饲料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0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__/___年_/_月_ /__日,期限_ /__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扬文、刘爱亮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即人民币136,542.440028万元)的20%的,甲方和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方1、甲方2、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八份,甲方1、甲方2、乙方、丙方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20日

  证券代码:603363            证券简称:傲农生物           公告编号:2020-086

  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0年5月19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观音山运营中心10号楼12层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吴有林主持,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并表决。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3人,董事黄祖尧、周通、黄华栋、丁能水、吴俊、王楚端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1人,监事温庆琪、张敬学、仲伟迎、匡俊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3、董事会秘书侯浩峰先生出席本次会议,公司财务总监黄泽森先生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 议案名称: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 议案名称: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 议案名称: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2020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5、 议案名称: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6、 议案名称:关于续聘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7、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 现金分红分段表决情况

  ■

  (三)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四)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会议的议案7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包含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本次会议议案为非关联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本次会议所有议案均获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还听取了公司独立董事《2019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金奂佶、丛明丽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5月20日

  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傲农生物

  股票代码:603363

  信息披露义务人1:厦门傲农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通讯地址:厦门市湖里区金山街道云顶北路16号308单元A515

  信息披露义务人2:吴有林

  住所/通讯地址: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沙村镇***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

  一致行动人1:吴有材

  住所/通讯地址: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沙村镇***

  一致行动人2:傅心锋

  住所/通讯地址: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沙村镇***

  一致行动人3:张明浪

  住所/通讯地址: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沙村镇***

  一致行动人4:郭庆辉

  住所/通讯地址: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冠朝镇***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数量增加、持股比例降低

  签署日期: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取得傲农生物非公开发行的新股已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及中国证监会核准。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的含义如下: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1:厦门傲农投资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厦门傲农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湖里区金山街道云顶北路16号308单元A515

  法定代表人:吴有林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成立时间:2015年2月17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303083149L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对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投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投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投资咨询(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谷物、豆及薯类批发;其他农牧产品批发(不含野生动物经营);米、面制品及食用油类散装食品批发(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糕点、糖果及糖类预包装食品批发(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酒、饮料及茶叶类散装食品批发(不含冷藏冷冻食品)。

  经营期限:2015年02月17日至2065年02月16日

  主要股东:吴有林持股55.64%,其余34名自然人股东持股44.36%

  通讯地址:厦门市湖里区金山街道云顶北路16号308单元A515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2:吴有林

  姓名:吴有林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3624261978********

  住所/通讯地址: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沙村镇***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否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1:吴有材

  姓名:吴有材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3624261984********

  住所/通讯地址: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沙村镇***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否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2:傅心锋

  姓名:傅心锋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3624261971********

  住所/通讯地址: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沙村镇***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否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3:张明浪

  姓名:张明浪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3624261975********

  住所/通讯地址: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沙村镇***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否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4:郭庆辉

  姓名:郭庆辉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3624261979********

  住所/通讯地址: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冠朝镇***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主要负责人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傲农投资的董事、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傲农生物外,傲农投资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傲农生物外,吴有林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吴有材、傅心锋、张明浪、郭庆辉均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的说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傲农投资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信息披露义务人吴有林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此外,吴有材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吴有林的弟弟,傅心锋、张明浪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吴有林的姐夫,郭庆辉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吴有林的妹夫。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傲农投资、吴有林、吴有材、傅心锋、张明浪、郭庆辉构成一致行动关系,互为一致行动人。

  本次权益变动之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股权及控制关系如下:

  ■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基于对上市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及对上市公司价值的认同,信息披露义务人傲农投资、吴有林参与了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其中傲农投资认购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10,000,000股、吴有林认购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5,000,000股。

  二、未来十二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尚未有任何明确计划、协议或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的股份。若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仍为傲农投资,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吴有林先生,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信息披露义务人吴有林先生现任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吴有林先生不存在在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最近3年没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傲农生物根据双方签订的《股份认购合同》及《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的约定向信息披露义务人非公开发行新股。

  根据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578号),傲农生物本次非公开发行新股75,584,556股,发行价格为18.39元/股,其中信息披露义务人傲农投资、吴有林先生分别以现金认购1,000万股、500万股。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已于2020年5月18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手续。

  本次非公开发行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数量由243,483,450股增加至258,483,450股,合计持股比例由56.08%降低至50.70%。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傲农投资、吴有林(“认购人”)于2019年4月30日和2020年2月17日分别签署了《股份认购合同》及《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一)合同主体

  甲方: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厦门傲农投资有限公司

  丙方:吴有林

  (二)认购数量、认购价格和认购方式

  1、认购数量

  乙方同意认购不低于本次发行股票最终确定的新发行股票数量总额的7%(含本数);丙方同意认购不低于本次发行股票最终确定的新发行股票数量总额的3%(含本数)。

  2、认购价格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期首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将由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机构要求,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确定。

  乙方、丙方接受公司根据竞价结果确定的最终发行价格且不参与竞价。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3、认购方式

  本次发行为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为包括乙方、丙方在内的不超过35名的特定的合格投资者,特定对象全部以现金方式认购。

  (三)限售期

  本次向认购人发行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限售期结束后,将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上市交易。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其他安排

  最近一年及一期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之间未发生任何重大交易;除《股份认购合同》及《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已披露的交易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安排。

  五、支付方式及资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认购的支付方式均为现金支付。据傲农投资及吴有林出具的关于资金来源的《承诺函》,傲农投资、吴有林用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均为自有或合法自筹资金,不存在代持、对外募集资金、结构化融资或者直接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除傲农投资、吴有林以外的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

  六、本次权益变动的批准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已经上市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及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19年10月18日,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

  2020年1月17日,上市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578号)。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受限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认购傲农生物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部分存在质押,合计已质押13,372.43万股,具体情况如下:

  ■

  注: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的25,848.35万股股份中,傲农投资持有714.14万股无限售条件股份,各股东其余股份均尚在限售期内。除上述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其他权益受限的情形。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无买卖傲农生物股份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傲农投资的营业执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三)吴有林、吴有材、傅心锋、张明浪、郭庆辉的身份证复印件;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声明;

  (五)《股份认购合同》及《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

  (六)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权益变动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免于发出要约事宜的专项核查意见。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以上备查文件备置地点为:上市公司证券部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吴有林

  厦门傲农投资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吴有林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

  吴有材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

  傅心锋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

  张明浪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

  郭庆辉

  年    月    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

  吴有林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签字):

  吴有林

  厦门傲农投资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

  吴有材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

  傅心锋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

  张明浪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

  郭庆辉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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