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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5月20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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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不存在向投资者公开发售股份的情况。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10名A股股东持股情况

  ■

  六、战略配售

  (一)参与主体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依法设立的相关子公司信达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委托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奥特维1号及奥特维2号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二)获配数量

  信达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十八条规定确定本次跟投的股份数量为123.35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比例为5.00%。奥特维1号、奥特维2号分别获配售94.8863万股、136.9441万股,合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比例为9.40%。

  (三)限售期

  信达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本次跟投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24个月、奥特维1号及奥特维2号本次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为2,467万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25%,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

  二、每股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23.28元/股。

  三、每股面值

  本次发行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股。

  四、发行市盈率

  本次发行市盈率为33.15倍。(每股收益按照2019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2.39倍。(发行价格除以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按截至报告期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权益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六、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0.70元/股(按照2019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9.76元/股(按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以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57,431.76万元,扣除发行费用6,204.43万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51,227.33万元。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0年5月19日出具了(立信中联验字[2020]D-0018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20年5月18日止,公司实际已发行新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24,670,000.00股,每股发行价格23.2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574,317,600.00元;扣除本次支付的承销、保荐费用人民币46,316,996.00元及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15,727,358.5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512,273,245.50元,其中增加股本人民币24,670,000.00元,资本溢价人民币487,603,245.50元。

  九、发行费用(不含税)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6,204.43万元(本次发行各项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具体情况如下:

  (1)保荐费用:400.00万元(不含增值税)

  (2)承销费用:4,231.70万元(不含增值税)

  (3)审计及验资费用:773.58万元(不含增值税)

  (4)律师费用:311.32万元(不含增值税)

  (5)信息披露费用:452.83万元(不含增值税)

  (6)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费用:35.00万元(不含增值税)

  每股发行费用为2.51元/股(发行费用除以发行股数)。

  十、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51,227.33万元。

  十一、发行后股东户数

  本次发行没有采取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为20,825户。

  十二、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355.1804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4.4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840.2500万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 0.04052306%。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839.3932万股,放弃认购数量为0.8568万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1,271.5696万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1,271.5696万股,放弃认购数量为0万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0.8568万股。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一、报告期内公司主要经营情况

  公司报告期内 2017年至2019年的财务数据已经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立信中联审字[2020]D-0147号。相关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二、2020年第一季度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2020年5月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财务报表。本上市公告书披露的2020年1-3月及2019年1-3月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公司上市后不再另行披露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主要财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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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财务数据变动分析

  公司2020年1-3月营业总收入较去年同期大幅增长,主要系2019年度公司新签订单金额大幅增长,为执行该等订单,公司在2019年下半年发出的发出商品规模较大,经安装调试,使得公司2020年1-3月的设备验收规模同比大幅增长。

  公司2020年1-3月营业利润、利润总额、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大幅增长,主要系营业收入同比大幅增长192.02%所致。

  公司2020年1-3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基本每股收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同比大幅增长,主要系公司2020年1-3月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大幅增长206.68%所致。

  公司2020年1-3月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同比大幅下降,主要系公司在手订单量较大,为履行该等订单,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同比增加所致;在总股本不变的情况下,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也相应同比下降。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公司已与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公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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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其他事项

  2020年5月,苏州帝目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公司侵害德国帝目的发明专利权。在公司与德国帝目、苏州帝目签署了《专利转让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后,德国帝目、苏州帝目已出具《说明函》,说明将立即撤回诉讼,具体情况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三、特别风险提示”之“(四)技术侵权风险”。除上述事项外,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采购和销售价格、采购和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3、本公司未订立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公司未召开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的基本信息

  保荐人(主承销商):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肖林

  保荐代表人:毕宗奎、赵轶

  项目协办人:周圣哲

  项目经办人: 傅鹏翔、郑多海、王子俏

  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联系电话:010-83326802

  传真:010-83326948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保荐机构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奥特维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条件。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愿意保荐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保荐机构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奥特维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为毕宗奎和赵轶,具体信息如下:

  毕宗奎先生,信达证券投资银行二部董事总经理,保荐代表人,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2008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工作。曾先后参与或主持了金龙机电(300032)IPO、锡业股份(000960)配股、岳阳纸业(600963)配股、星星科技(300256)IPO、锡业股份(000960)公司债券、锡业股份(000960)非公开发行股票、新华都(002264)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认购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三一重工(600031)可转债、三超新材(300554)IPO等项目,担任锡业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三超新材IPO的保荐代表人。毕宗奎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赵轶女士,保荐代表人,2001年起开始从事投资银行工作。曾先后参与或主持了广安爱众(600979)IPO、中孚实业(600595)非公开发行股票、神州泰岳(300002)IPO、广安爱众(600979)非公开发行股票等项目。赵轶女士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一)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的自愿锁定的承诺

  1、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葛志勇,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李文作出的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若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下同),或者公司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为非交易日,则以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为准)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

  (3)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的股份,且于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半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另,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本人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份前,公司已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5)本人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后减持的,本人将根据实际需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减持,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

  (6)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若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购回违反本承诺减持的股票;如本人因上述减持获得收益,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同时,本人将承担由此可能导致的一切法律责任。

  2、持股5%以上的股东无锡华信作出的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企业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企业将根据实际需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减持,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

  (3)若本企业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购回违反本承诺减持的股票;如本企业因上述减持获得收益,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同时,本企业将承担由此可能导致的一切法律责任。

  3、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股东无锡奥创、无锡奥利作出的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若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下同),或者公司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为非交易日,则以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为准)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

  (3)本企业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若在本企业减持前述股份前,公司已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企业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3)本企业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企业将根据实际需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减持,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

  (4)若本企业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购回违反本承诺减持的股票;如本企业因上述减持获得收益,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同时,本企业将承担由此可能导致的一切法律责任。

  4、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林健、朱雄辉、刘汉堂、魏娟、孟春金、殷哲作出的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的股份,且于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半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另,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本人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企业将根据实际需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减持,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

  (4)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若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购回违反本承诺减持的股票;如本人因上述减持获得收益,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同时,本人将承担由此可能导致的一切法律责任。

  5、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核心技术人员马红伟、季斌斌、唐兆吉、刘伟作出的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和离职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自所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3)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若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购回违反本承诺减持的股票;如本人因上述减持获得收益,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同时,本人将承担由此可能导致的一切法律责任。

  6、其他股东作出的承诺

  除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外的其他机构股东东证奥融、富海新材、无锡源鑫、无锡玄同出具了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除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外的其他自然人股东潘叙、王金海、张志强、樊勇军、郝志刚、姜建海、朱洁红出具了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若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购回违反本承诺减持的股票;如本人因上述减持获得收益,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同时,本人将承担由此可能导致的一切法律责任。

  7、实际控制人李文的亲属,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任俊作出的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若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下同),或者公司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为非交易日,则以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为准)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

  (3)本人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份前,公司已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4)本人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后减持的,本人将根据实际需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减持,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

  (5)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若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购回违反本承诺减持的股票;如本人因上述减持获得收益,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同时,本人将承担由此可能导致的一切法律责任。

  (二)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计划承诺

  1、实际控制人、董事葛志勇、李文作出的承诺

  (1)本人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人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票。

  (2)本人若拟减持公司股票,将在减持前2个交易日向公司报告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减持计划。该等减持将于减持计划公告后6个月内通过相关证券交易所以大宗交易、竞价交易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依法进行。

  (3)本人在减持所持公司股份时,将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17]24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证发[2019]2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依法公告具体减持计划,并遵守相关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规定,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5)如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于股东股份减持安排颁布新的规定或对上述减持意向提出不同意见的,本人同意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新颁布的规定或意见对股份减持相关承诺进行修订并予执行。

  2、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无锡华信、林健、无锡奥创作出的承诺

  (1)本企业/本人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企业/本人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票。

  (2)本企业/本人若拟减持公司股票,将在减持前2个交易日向公司报告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减持计划。该等减持将于减持计划公告后6个月内通过相关证券交易所以大宗交易、竞价交易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依法进行。

  (3)本企业/本人在减持所持公司股份时,将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17]24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证发[2019]2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依法公告具体减持计划,并遵守相关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规定,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若本企业/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5)如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于股东股份减持安排颁布新的规定或对上述减持意向提出不同意见的,本企业/本人同意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新颁布的规定或意见对股份减持相关承诺进行修订并予执行。

  3、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股东无锡奥利作出的承诺

  (1)本企业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企业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票。

  (2)本企业若拟减持公司股票,将在减持前2个交易日向公司报告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减持计划。该等减持将于减持计划公告后6个月内通过相关证券交易所以大宗交易、竞价交易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依法进行。

  (3)本企业在减持所持公司股份时,将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17]24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证发[2019]2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依法公告具体减持计划,并遵守相关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规定,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5)如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于股东股份减持安排颁布新的规定或对上述减持意向提出不同意见的,本企业同意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新颁布的规定或意见对股份减持相关承诺进行修订并予执行。

  4、其他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朱雄辉、孟春金作出的承诺

  (1)本人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人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票。

  (2)本人若拟减持公司股票,将在减持前2个交易日向公司报告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减持计划。该等减持将于减持计划公告后6个月内通过相关证券交易所以大宗交易、竞价交易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依法进行。

  (3)本人在减持所持公司股份时,将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17]24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证发[2019]2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依法公告具体减持计划,并遵守相关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规定,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5)如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于股东股份减持安排颁布新的规定或对上述减持意向提出不同意见的,本人同意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新颁布的规定或意见对股份减持相关承诺进行修订并予执行。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

  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公司将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公司回购股票、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董事(仅限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程序

  1、公司回购

  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董事会应制定明确、具体的回购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拟回购本公司股份的种类、数量区间、价格区间、实施期限等内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回购方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1)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回购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

  (3)单次用于回购的资金金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20%;

  (4)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回购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30%;

  (5)公司按上述条件实施回购后三个月内再次出现触发回购情形的,在该三个月内不再履行回购义务。

  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2、实际控制人增持

  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在触发增持义务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所需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3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增持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但如果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实施前或者实施过程中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实际控制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1)公司已实施完成回购公众股措施但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增持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

  (4)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累计不超过公司上市后实际控制人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15%;

  (5)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公司上市后实际控制人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30%;

  (6)本人按上述条件实施增持后三个月内再次出现触发增持情形的,在该三个月内不再履行回购义务。

  如果公司公告实际控制人增持计划后3个交易日内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可不再实施上述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3、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触发增持义务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所需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3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增持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但如果公司披露其买入计划3个交易日内或者实施过程中其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其可不再实施上述增持公司股份计划。

  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公司已实施完成回购公众股措施且实际控制人已实施完成增持股份措施但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增持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

  (4)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累计不超过其上一年度自公司领取税后薪酬或津贴总和的15%;

  (5)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上一年度自公司领取税后薪酬或津贴总和的30%;

  (6)实施前次增持后三个月内再次出现触发增持情形的,在该三个月内不再履行增持义务。

  如果公司公告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计划后3个交易日内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可不再实施上述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若公司新聘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要求该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依次采取上述的措施后,公司股价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公司重复采取以上措施。

  (四)稳定股价的承诺

  在启动上述稳定公司股价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果实际控制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公司有权扣留或扣减应向其支付的分红代为履行上述增持义务,扣减金额不超过该承诺增持金额上限规定。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票不得转让,直至其按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3、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措施,公司有权扣减应向其支付的薪酬或津贴代其履行上述增持义务,扣减金额不超过该承诺增持金额上限规定。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票不得转让,直至其按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4、如因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等证券监管法规对于社会公众股股东最低持股比例的规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一定时期内无法履行其稳定股价义务的,相关责任主体可免于前述约束措施,但其亦应积极采取其他合理且可行的措施稳定股价。

  三、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一)发行人作出的承诺

  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欺诈发行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二)实际控制人葛志勇、李文作出的承诺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欺诈发行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四、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摊薄即期回报影响分析及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议案》,为保证本次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和提高未来的回报能力,发行人承诺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1、加强募集资金管理,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

  公司将根据内部规章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确保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及时存放募集资金于专项账户,严格使用募集资金,以保证募集资金按照原定用途得到充分有效利用。同时,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其实施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早日实现预期效益。

  2、增强公司研发能力,提升产品竞争力

  研发创新能力是公司竞争的核心竞争力,公司将充分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一步提高自身的研发水平,从而提升公司产品性能和产品竞争力。公司将以市场为导向,持续推进产品创新,适应市场需求的变化。同时,通过不断的生产技术创新来优化产品生产流程,改进生产工艺,降低生产成本,通过强化公司研发能力实现整体技术水平和经营效率的不断提升。

  3、增强市场拓展能力,提高公司产品市场占有率

  公司在产品的研发和技术、品牌和客户资源等方面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在行业内处于前列水平。公司将强化产品和服务品牌建设,进一步提高公司的市场拓展能力,强化客户对公司产品和服务的品牌认可度。在巩固现有客户的同时,公司将不断开拓新的客户,进一步提高公司产品的市场占有率。

  4、完善公司股利分配政策,注重投资者回报及权益保护

  公司将进一步完善股利分配政策,并在公司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等文件中作出制度性安排,明确公司股利分配的具体条件、比例和分配形式等,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保证股东回报的及时性和连续性,保障投资者利益。

  (二)实际控制人葛志勇、李文作出的承诺

  1、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若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股东的补偿责任。

  (三)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承诺

  1、本人承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会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全力支持及配合公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消费行为的规范,本人的任何职务消费行为均将在为履行本人对公司的职责之必须的范围内发生,本人将严格接受公司监督管理,避免浪费或超前消费。

  3、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规定以及公司规章制度中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的要求,不会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本人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将尽责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在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该薪酬制度议案时投赞成票。

  5、若发行人未来实施员工股权激励,本人将全力支持公司将该员工激励的行权条件等安排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该员工股权激励议案时投赞成票(如有投票/表决权)。

  6、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本人自愿接受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所处行业协会对本人采取的自律监管措施;若违反承诺给公司或者公司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证监会于2013年11月30日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监会公告[2013]43号)的相关规定,公司于2019年5月31日召开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前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制定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的<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及《关于确认公司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具体利润分配政策的内容详见本招股说明书“第十节投资者保护”之“二、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决策程序、本次发行前后股利分配政策的差异情况”之“(一)公司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决策程序”。

  (二)发行人作出的承诺

  为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将严格按照《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上述相关制度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履行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并实施利润分配。

  (三)实际控制人葛志勇、李文作出的承诺

  本人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承诺将从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的角度,根据《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在相关股东大会上进行投票表决,并督促公司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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