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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5月19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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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807 证券简称:ST天业 公告编号:临2020-030
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前期,19名当事人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公司等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公司赔偿损失合计1,528.07万元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2月7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近日,公司收到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鲁01民初3789号),对杨超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作出判决,相关情况如下:公司证券投资者杨超,自2017年11月6日开始买入公司股票,至2018年5月3日尚持有6000股,2018年6月21日卖出5900股,至2018年8月15日尚持有100股。其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判令公司赔偿其损失10万元,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佣金和同期银行利息损失;以及因本案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费用10万元等。

  法院认为:原告杨超所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费用等,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判决公司赔偿原告实际损失1291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负担4022元,公司负担278元。

  上述判决结果将会对公司年度利润等产生不利影响,具体影响金额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公司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向法院提起上诉等措施保障公司相关利益。目前,公司仍存在其他诉讼事项,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特此公告。

  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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