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82 证券简称:东方电子 公告编号:2020-13
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5月18日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5月18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5月18日9:15至15:00。
(2)会议召开的地点:烟台市芝罘区机场路2号公司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丁振华先生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情况: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1名,代表股份数量555,825,90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1.4571%。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22人,代表股份9,789,1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7301%。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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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
■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
■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
■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
■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
■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
■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
■
5、审议通过了《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
■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
■
6、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
■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
■
7、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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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关联股东东方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宁夏黄三角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丁振华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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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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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
■
9、会议还听取了独立董事2019年度述职报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孙广亮律师、任瑞江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等有关事项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18日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本所孙广亮律师、任瑞江律师出席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2020年4月13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会议决定于2020年05月18日召开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该决议已于2020年04月1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同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了关于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2020年5月13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了关于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提示性公告。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的时间为2020年05月18日14:30;网络投票时间为2020年5月1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05月18日上午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05月18日上午9:15至15:00.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0年05月18日14:30在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机场路2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公告通知的内容。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召集本次会议,并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1、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授权代表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1人,代表股份555,825,9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4571%。
2、现场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现场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列席本次会议。
3、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
经本所律师现场审查,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2人,代表股份9,789,1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01%。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4、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是公司的董事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丁振华先生主持。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出席、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为董事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就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出的议案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现场投票由当场推选的代表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出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提出临时议案。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审议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565,613,0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96%;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845,5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797%;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0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公司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565,468,0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740%;反对14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6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700,5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5072%;反对14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492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公司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565,468,0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740%;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4%;弃权14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5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700,5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5072%;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03%;弃权14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4724%。
4、审议通过《公司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565,613,0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96%;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845,5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797%;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0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565,467,0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738%;反对14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6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699,5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4971%;反对14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502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聘请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565,468,0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740%;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4%;弃权14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5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700,5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5072%;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03%;弃权14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4724%。
7、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9,845,5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797%;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0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845,5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797%;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0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565,468,0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740%;反对14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6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700,5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5072%;反对14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492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9、听取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其中,在审议上述第 7 项议案时,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等有关事项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为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必备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孙广亮
律 师:孙广亮 任瑞江
2020年5月18日